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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市监处罚〔2025〕1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025-04-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实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的行为,实际达到了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实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60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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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创新信用建设机制,推动“信用+”在行业领域的场景应用,巩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信用建设质效水平,日前,市行政审批局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唐山市企业守信激励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措施(试行)》。  据了解,《措施》中的激励对象包括:生态环境信用级别为A类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及其他行业信用评价等级最高的守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企业。  九项激励措施包括:  一是对列入监督执法和监管正面清单的,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自主减排,按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三是激励对象首次出现的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  四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五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六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七是列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推介,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推荐或授予相关荣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是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提供低息贷款(绿色信贷)、提高授信额度、降低保险费率等优惠便利;  九是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相关激励措施。  《措施》还提出,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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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514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02日06时23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路加油站检查时发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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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伟,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康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伟、张华,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恒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使用“NP0**”生产“郑某玉491”“金某玉304”“郑某玉887”“金某玉171”“郑某玉597”“金某玉181”“郑某玉777”玉米种子,对前述行为所得的玉米种子不得销售(含库存及2023年生产所得),移交恒某公司或者在恒某公司的监...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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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晋02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上诉人大同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24)晋021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韩某,被上诉人某地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某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材料采购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是错误的。1.上诉人所承包案涉项目中的材料部分,双方有材料采购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材料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材料并开具材料费发票,双方仅是材料采购合同关系。2.上诉人所承包案涉项目中的人工部分,是上诉人与大同市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行的,上诉人向该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人工费与被上诉人无关。3.原审判...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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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办理发票代开业务再也不用跑市区了,家门口的银行5分钟就辅导我开出了一张发票!”近日,在距离新疆库尔勒市区40公里的普惠农场,李先生通过农场农商银行网点成功办理了代开发票业务。  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提升基层税务机关税费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偏远乡镇、团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库尔勒市税务局”)与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勒农商银行”)签订智慧税银服务合作协议,在各乡镇银行网点内打造智慧税银服务专区,提供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导、“非接触式”办税推广、征纳互动推广等税费业务服务。  “库尔勒市共有12个乡镇团场,其中最远的普惠农场距离市区40多公里,坐班车到市区需要换乘两趟班车,耗费一个半小时,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办税缴费成本。”库尔勒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局长刘新平说:“经过走访调研,我们发现库尔勒农商银行在库尔勒市共建有24个标准化网点,遍布市区与乡镇、团场,让税费服务通过银行网点延伸到群众家门口的设想就此出现了。”  为确保税费服务“接得住、办得好”,新疆库尔勒市税务局打出组合拳。一方面,派出业务骨干为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详细讲解基础税费业务并现场进行交流答疑,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对各项税费业务的熟悉程度。另一方面,在银行协议网点配备专业软硬件,确保网络环境和设备正常运行,在遇到问题时,银行工...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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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积分”到“五色亮码”,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深化涉税中介“信用码”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湖南娄底市内涉税中介从业人员持所属机构专属“信用码”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即可享受一码识别、绿色通道、智能导办等多种便利服务,标志着涉税服务监管迈入“信用可视化”新阶段。  目前全市172家中介机构已全部完成认证备案,系统日均扫码核验量突破600次。新机制运行首周,高信用机构平均等候时长降幅达42.8%。工作人员通过扫码核验信用等级后,对绿码机构实施“三优先”服务机制:优先叫号、优先受理、优先出件。业务骨干组成的专家团队专门对接高信用机构复杂事项,配套开发的智能导办系统可自动匹配最优办税路径。办税大厅内设立的信用码专题展区内的交互式电子屏不仅滚动播放信用建设动画,还会展示高信用机构名单。现场发放的《信用办税指引手册》详细图解了信用积分规则、申诉流程等12项内容。  娄底市税务局纳服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码是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构建的动态评价体系,通过整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质效、执业记录、投诉处理等12项指标,结合信用积分模型生成专属二维码。信用等级每月动态更新,颜色从高到低分绿、蓝、黄、橙、红五档,对应不同的服务权限。比如绿色机构可享受容缺办理、免填单等8项增值服务,而黄色以下机构将面临重点核查。”  “信用码给行业带来双重变革”,某会计师事务所主...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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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06民终2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霞,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妹,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3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阶段,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多预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黄 春 英二〇...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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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慕溪(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54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慕溪(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左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业务为对接上游短剧、小说版权所有方,分发推广。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发上线“某某”APP,该平台包含“首页”、“推广”“数据”、“发现”及“我的”五大板块。4月,该平台通过当事人自主运营的公众号“某某”对外宣传并进入网页版或下载APP。“推广”为其主营业务,依托当事人与上游合作方签订的《运营分销合作协议》,约定50%-85%的佣金,然后当事人将上游委托的推广任务发布到某某APP上,再由注册用户进行网络推广,最后按照推广的情况及公示的佣金比例向下游用户补贴,从而赚取佣金差。为了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当事人对外推广,使得消费者在巨某某APP中注册成为新用户,注册用户即为V1会员。会员点击观看APP上所载影视作品,需缴费,单部作品8元,月卡9.9元,季卡29元,年卡99元。注册会员可接单推广,挑选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剪辑,再发布到某某某等平台,推广作品左下可生成短剧链接,他人可进入并支付费用观看全剧,以赚取收益。同时,会员可邀请新用户进入自身团队。会员所得收益分为“自推...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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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浙0727民初36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某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宁波保税区。负责人:庞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某,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曹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园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1日10时54分许,被告曹某某驾驶浙GC5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工业路55号,与卢某某驾驶的浙BOJ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浙BOJ9**号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投保于原告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59000元,已收到交强险2000元,剩余57000元至今未赔。原告经被保险...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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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沧州市将信用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数据5.4亿条,形成覆盖全市77万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依法依规整理重点人群信息生成城市信用积分,积极探索信用便民惠企的有效措施,落地“信易批”“信易贷”“信易+出行”等500多个“信易+”应用场景。  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推出《沧州市政府部门诚信行为准则》,促进“知信、守信、用信”机关建设。推行“信易批”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可依法依规享受容缺受理、容缺预审和告知承诺三种信用审批服务。同时,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的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用承诺践诺核查闭环管理。  创新推出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选取市场监管、教育、科技等36个高频办事领域,将专项信用报告作为载体,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经营主体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一同出具,实现一份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全面落实“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在市县两级政务大厅设置专窗,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帮办代办服务,实现信用修复“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门”。开展跨区信用修复,沧州与32个城市建立了信用修复协同机制,通过共享行政处罚信息,实现本地企业跨区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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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京0108民初31902号原告:任某。被告:某科技公司。原告任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退还任某培训费10799元。事实和理由:任某于2021年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签订之后,任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未通过,某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费。故任某诉至法院。某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任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培训合同、支付记录、上课记录、成绩证明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3日,任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10799元购买管理类联考笔试尊享保障班规划福利培训课程。当日,甲方某科技公司与乙方任某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福利三激励金政策:乙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甲方向乙方发放激励金:(1)乙方购买本课程后须在服务期内参加2022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无弃考行为;(2)乙方考试成绩真实有效但服务期内未获得院校录取通知书;(3)乙方自其付款之日起至甲方所有课程交付完毕后的第10个自然日内,每一节直播课程,乙方的观看时长(实时在线观看直播或观看回放视频均予计入观看时长)...
发布时间: 2025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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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短缺这一难题,江苏南通海门区税务局积极作为,通过“税银互动”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搭建起融资的桥梁,助力企业在发展道路上稳步前行。  海门市超力有限公司便是“税银互动”服务的一个典型受益者。这是一家专业从事五金工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服务的企业,多年来始终秉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今年,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超力有限公司计划扩大经营规模,购置新的设备、拓展业务范围,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然而,资金缺口却成为了摆在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  就在企业为资金发愁之际,海门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详细介绍了“税银互动”服务,这项服务依托企业的纳税信用,让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能够凭借自身的“诚信资产”,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海门市超力有限公司凭借多年来积累的良好纳税信用,成功通过“税银互动”获得了300万元的贷款支持。  “银税互动对企业来说真的是一项利好政策,可以帮助我们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今年在扩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海门市超力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娄海影说。这笔资金就像一场“及时雨”,让企业顺利地推进了扩大经营的计划,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使得生产效率大幅提升,业务范围也得以顺利拓展,公司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海门区税务局的这一举措,不仅为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通过“税银互动”,税务部门将企业的纳税信...
发布时间: 2025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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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冀0304民初787号原告: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堃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军,女,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将物业费交清,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秦皇岛八方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英(案件唯一码)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瑞
发布时间: 2025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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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4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吉祥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05C5Y73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北京吉祥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昌平区府学路的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学生宿舍项目AAC墙板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吉祥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该工程的AAC墙板专业分包工程合同额为11256760.05元,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属于大型工程,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AAC墙板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北京吉祥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将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一级建造师景计周(证书编号:京1112015201741338)变更为二级注册建造师栗政宇(证书编号:京2112023202386600),二级注册建造师仅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栗政宇,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
发布时间: 2025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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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AEO制度优势,提升涉外企业国际竞争力,山东潍坊国家农综区推进办与潍坊海关联合,聚焦企业需求,创新举措、精准发力,助力优质企业通过AEO认证,享受通关便利,为潍坊外贸经济注入强劲动力。  近年来,潍坊国家农综区携手潍坊海关,持续强化关地协作、政策创设,先后在通关便利化改革、AEO企业高级认证等方面优化出台35条惠企助企新举措。通过组织“关地企面对面”活动,搭建起海关、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地方政府、海关第一时间了解企业痛点难点堵点,提高政策制定精准度。  同时,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深入企业一线,将政策解读、信用宣传、业务培训送到企业“家门口”,支持企业积极参与认证,增强综合竞争力。  精心培育优质企业,组建信用培育人员、认证人员、企业协调员“三支”队伍,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培育服务,从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到认证标准的细化落实,从问题诊断到整改提升,全程跟踪指导,帮助企业补齐短板,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截至目前,潍坊已有潍柴雷沃、诸城外贸、东晓生物等36家涉农企业获得AEO高级认证,涵盖农机、食品、农产品、新材料等多个行业,认证企业数量居济南关区首位,成为潍坊外贸经济的中坚力量。  通过AEO认证,企业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通关便利和发展红利。以潍柴雷沃为例,自获得AEO高级认证后,其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大幅降低,货物通关时间缩短了20%以上,物流成本大幅降低,国际市...
发布时间: 2025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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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到2025年底,信用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更加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按目录实现应归尽归,信用核查在政府履职中充分应用,市州改革试点任务和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6年底,全省打造10个以上信用建设标杆行业、8个左右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构建20个以上覆盖面广、社会获得感强的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到2027年底,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显现,社会主体知信、守信、用信意识显著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迈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标准  1.推动地方信用法规建设。深入开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宣传贯彻和执法检查。鼓励市州完善社会信用相关制度,推动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设置社...
发布时间: 2025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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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室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5712806830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599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室作为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于2023年11月24日出具了关于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某某号楼(屋面防水损坏)的《房屋建筑修缮定案鉴定报告》,并使用《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定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2017作为检测依据。本机关在对你单位出具的上述报告进行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某某号楼(屋面防水损坏)的《房屋建筑修缮定案鉴定报告》中某卧室渗漏未达到“防水层大面积老化、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防水层丧失防水功能”的要求,不符合《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定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09-2017中第9.2.5条第1项的规定,上述违反的技术标准为非强制性条文。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公司存在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599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其他-...
发布时间: 2025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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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云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某某,男,1996年8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昭通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再审申请人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昭通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6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4)云06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书,并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2024年7月1日以后至本案再审终结后误工损失费(每天150元);判决再审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卜某某但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维护卜某某劳动安全的法定职责。2024年4月2日卜某某受伤后,某某公司不关心卜某某,且不给卜某某治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还违法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以其2024年5月20日才与卯声舰签订《家具安装承揽合同》为由,拒不承认卜某某与某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想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强加给卯声舰。卜某某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采信某某公司与卯声舰签订的《家具安装承揽合同》以及某某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的答辩意见,作出昭区...
发布时间: 2025 - 03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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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101号)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102号)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103号)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201号)  2025年3月21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101号).pdf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102号).pdf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103号).pdf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反垄处〔2025〕2024002201号).pdf
发布时间: 2025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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