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ews
活动公告 / HOT NEWS
News
案件名称:宁波奉化区莼湖辉煌世纪娱乐城(普通合伙)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6]0145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奉化区莼湖辉煌世纪娱乐城(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区分局莼湖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份至2026年4月份期间,在奉化区莼湖街道红星桥畔,违行为单位宁波奉化区莼湖XX娱乐城在经营期间向顾客提供营利性陪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奉化区莼湖XX娱乐城(普通合伙)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7月22日停业整顿。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4
浏览次数:
近年来,廊坊市住建局立足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聚焦群众办事痛点、难点,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证办理”“一网通办”工作。  廊坊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洪国军介绍,依托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联审联查平台,以数据共享、智能核验、流程再造优化办事环节,全面实现公租房申请极简办、掌上办、随时办,持续提升住房保障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切实让住房保障政策精准惠及广大群众。  据悉,公租房“一证办理”模式推行以来,从材料、流程、核查、时限、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性优化,便民成效显著。  申请材料极致精简。由原来的29项精简为现在的5项,精简率为83%。廊坊市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资料由原来的8项精简为1项、新就业职工申请资料由原来的10项精简为2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料由原来的11项精简为2项。  审核流程再压再减。资格审核由原“三审一公示”优化为街道(乡镇)初审、区住建部门复审的“二审一公示”,取消社区居委会(村街)受理环节,全程线上流转、限时办结,审批环节压减33%。  核查方式智能智联。由部门现场人工查询升级为系统自动核验、数据实时比对,自动调取房产、不动产、社保、公积金、低保、婚姻、户籍等全维度联审信息,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零跑腿”。  办理时限全面缩短。实行线上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智能审核,取消定期集中受理限制;准入审核时限由50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时限提速40%,每...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最高法民申1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香港)有限公司[EliteConcepts(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区。代表人:徐某禄,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技术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某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三亚)海棠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三亚国际免税城。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宇浩,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技术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某某(三亚)海棠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主体变更协议》未约定担保期间,根据某3公司向某1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书》,某3公司向某2公司主张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7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运政罚〔2026〕022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1日23时51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湖.天曜城(南门)检查时发现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陆元玖角贰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6〕执法8号3被处罚单位大富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75号5幢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维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51164533Y8处罚事由大富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9违反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10处罚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4月20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浏览次数:
“船还在海上,相关手续就办妥了,效率实在太高了!”近日,浙江舟山一家船舶修造企业因外籍货轮急需更换船员,向舟山公安机关“为企服务专窗”求助。该类事项常规审批流程需5个工作日,但舟山公安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多部门线上协同,8小时内即办结全部手续,为企业避免了数十万元的滞港损失。  近年来,舟山公安聚焦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打破数据壁垒,推动“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提质增效,切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今年以来,舟山公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率、“一窗通办”率及“好差评”满意度持续位居全省前列,涉企事项平均办理时限压缩50%以上。  完善流程标准  优质服务,标准先行。舟山公安将基层窗口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规范,在完成省公安厅“一窗通办”标准化建设试点任务的基础上,还牵头参与起草了两项省级公安政务服务技术规范,从服务场所设置、人员配备,到事项办理流程、档案管理,逐一明确标准,为全省公安窗口服务提供了“舟山样板”。  围绕全市47个“千项万亿”工程和245个市级重大项目,舟山公安创新建立“项目警官”机制,设立135个“实体+虚拟”项目警务站(室),配备536名“项目警官”,将服务窗口前移至建设一线。在岱山鱼山绿色石化基地,护航海洋经济共治中心就设在工地旁的临时办公点,实现服务“零距离”。  针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中...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2
浏览次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民申1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万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万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万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简称万甲公司)、浙江万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盛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万乙公司、万甲公司再审申请主张案涉《收购债权协议》约定在盛某收到温州东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支付的4000万元后,盛某的债权即全部得到清偿,《收购债权协议》约定由万乙公司、万甲公司另行支付2200万元给盛某的债务系虚构。对此,盛某诉万乙公司、温州市万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万乙公司偿还盛某借款本金4103.66万元及利息,万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万乙公司、万丙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盛某、东某公司与万乙公司、万甲公司签订《收购债权协议》,约定盛某上述借款本息债权...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2
浏览次数: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青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青海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女,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杨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一审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某申请再审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中杜某提交了两份收条和一份材料结算汇总表,其中一份收条有“大通河水泥”字样,材料结算汇总表有“兰州某通河水泥”字样,同时该表编号处有“杜某”字样,另一份收条无“兰州某通河水泥”字样。以上证据中出现的“大通河水泥”“兰州某通河水泥”均指水泥的品牌和生产厂家,而非指供货商。若供货商为兰州某通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材料结算汇总表中不可能出现杜某的姓名。二审未查清其含义,认定供货方为兰州某通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1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721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4月20日19时4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612县道K0+3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1
浏览次数:
“这50万元低息贷款,真是解了燃眉之急。”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庆华村,肉牛养殖户何建升逢人就说惠农贷款的“甜头”。有了这笔钱,他打算再扩养40头牛,“党支部引领、村干部帮忙,日子肯定越过越红火!”  庆华村是传统的养牛村。新的村两委班子上任后,一直琢磨怎样让养殖产业更牛气、群众日子更富裕。为此,村干部可没少往牛圈跑。走访中发现,大伙儿最愁的就是缺资金,于是村干部主动对接银行,帮50户养殖户争取到2100多万元惠农贷款——金融“活水”一浇,养牛产业立马“旺”了起来。  这是吴忠市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办好“开门一件事”的缩影。今年,吴忠市把“开门一件事”活动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组织新班子围绕特色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升级、人居环境整治、矛盾纠纷调处等,研究选定短期可落地的一两件实事,以实干回应群众期盼。  吴忠市利通区胜利镇泰和苑是个老旧小区,路面坑坑洼洼,地砖断裂,一到下雨下雪,居民出行特别不方便。社区干部主动认领“让群众走稳当路”这件实事,逐个排查小区道路的破损点,协调了1.5万元维修资金,铲旧砖、铺新砖,短短一周路面焕然一新。  青铜峡市唐源社区派胜康城小区的地下车库泵房,常年发出噪声。社区党总支协同物业和机电公司现场“会诊”,申请专项改造,给泵房做了密封加固、包上隔音材料,噪声消失了,居民们也竖起了大拇指。  办实事不能光有热情,...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0
浏览次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闽民申1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某甲,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某乙,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甲。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负责人:康某乙,小组长。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乙。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康某,书记兼主任。再审申请人康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康某乙及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甲(以下简称同安某甲)、厦门同安某乙(以下简称同安某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2民终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某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再审请求: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2民初9699号民事裁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2民终131号民事裁定;2.指令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康某甲作为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二、康某乙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三、本案属于人民...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0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浙江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游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汪某某执法部门: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实施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0
浏览次数:
仲春时节,农事正忙。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台基营村一苜蓿种植基地内,绿意渐浓、生机涌动,工人们正忙着检修设施,为全年生产做好准备。一笔授信额度达9000万元的“苜蓿气候贷”成功落地,为这一苜蓿种植企业的发展注入了金融活水。  “这笔贷款来得非常及时,给了我们巨大的支持。同时,气候贷评估报告,让我们可以详细了解种植区域的灾害风险,给出的防灾减灾建议,也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黄勇强欣喜地表示。  这笔“苜蓿气候贷”成功发放,不仅是内蒙古首单“气候贷”,也是全国首单针对苜蓿产业的“气候贷”,标志着气象数据要素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一举动在为企业引入金融活水的同时,也为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创新的“气象方案”。  “靠天吃饭”贷款难、融资难,破解苜蓿产业“卡脖子”困局  内蒙古自治区不仅是我国重要的“奶罐”和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而其境内被誉为“牧草之王”的苜蓿,不仅兼具较高经济效益和改良生态的功能,更是奶牛养殖的“营养引擎”,其产业发展直接关系国家奶业安全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目前,内蒙古规模化苜蓿种植面积达150万亩以上。然而,长期以来,当地苜蓿产业深陷“卡脖子”困境。  “传统苜蓿种植基本‘靠天吃饭’,生产模式相对粗放,一旦遇到倒春寒、干旱或者刈割期降雨等气象灾害,极易造成损失。”...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7
浏览次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民申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某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某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2民终48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林某主张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恩勰审判员  谢静华审判员  倪芸萍书记员  何宇杰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7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余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2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1.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4日,反映人张某某在人社部线索平台反映位于杭州云湖之城项目07地块批量精装修工程Ⅰ标段拖欠工资,称该当事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经查明: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0人劳动报酬共计390455.06元。2026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余人社监令字[2026]12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23日前支付30人劳动报酬共计390455.06元,并于2026年3月23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报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当事人之行为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浙里办手机APP或联系本机关工作人员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7
浏览次数: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0681民初4234号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婷,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温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请),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梦婕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超君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6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2531民初965号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变娥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学超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5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604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岳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4月07日21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临安区九州街工地检查时发现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5
浏览次数: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重庆市构建“渝质金服”体系助推企业质量效益型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由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通过“质量+金融”创新模式,将企业质量信用、品牌价值、标准技术等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资产,助力轻资产、重质量的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重庆坚持质量强市建设,优质企业持续涌现,但不少技术好、口碑佳的轻资产中小微企业,仍存在将质量“家底”转化为金融资产的融资痛点。为此,重庆创新打造集成式“渝质金服”服务体系,核心包含质量融资增信、产品质量保险、质量普惠金融服务三大板块,推动信贷逻辑从“看砖头、重抵押”转向“看品牌、重质量”,为质量效益型企业提供精准、便捷、低成本金融支持。  质量融资增信打破传统授信模式,将政府质量奖、主导制定标准、品牌荣誉、首席质量官制度等纳入信用凭证,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产品质量保险为企业产品与服务提供风险保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兼顾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经营稳定;质量普惠金融聚焦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轻资产信贷产品,探索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与风险。  为让金融机构精准识别企业质量价值,重庆建立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体系,从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五个维度为企业全面画像,并制定Ⅰ...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3
浏览次数: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辽13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负责人:赵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5-1号楼5单元2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三宝乡东沟村二组24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我公司有分歧金额:车损金额51,027.2元,施救费金额13200.00元,被上诉人有不当得利嫌疑,现申请上诉;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我公司已经现场就损失情...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3
浏览次数: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