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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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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川14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贸大街西段菲格庄园。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法定代表人:桂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之,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14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潍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发展有限公司按潍坊某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潍坊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补充协议》上虽约定结算价款为90万元,但是潍坊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的结算数据,也没有与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结算工作。二、潍坊某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约定价款的合理性。三,案涉工程经某发展有限公司与案外单位某科技园项目部结算,该工程只有68万元。四、原审判决以《补充协议》内容作出判决,但未审查某发展...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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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012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08日14时3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西省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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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辽03民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社区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锦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5)辽03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锦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2025)辽03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服金额101150.0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事故不实,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真实性。原审中虽然原告提供了泰安某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根据各方陈述的推定,庭审中提供了赵某家的视频监控,视频中只显示原告走到家门口,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视频显示李某驾驶车辆将电线刮倒,进而电线将木头绊倒砸伤赵某...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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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5〕40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6日,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分公司在桐庐县城迎宾路1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金禾丝苗米1袋,湫湖珍珠米19袋;2.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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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社局发布公告,即日起至12月底,兰州市开展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四类违规违法问题,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邮寄地址,公开征集线索。专项行动聚焦四类问题。  中介机构违规组织办理社保业务、牟取不法利益问题。包括中介机构招揽、组织不符合条件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挂靠方式缴纳社保费;组织临近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组织以虚构的劳动关系在用工所在地之外参加工伤保险等。  用人单位违规组织、协助办理社保业务问题。包括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参保,为参保人员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提供虚假材料;组织、协助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伪造、篡改死亡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以欺诈手段违规参保、违规领取待遇问题。包括个人伪造档案资料、身份证明,虚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参保、违规补缴、违规提前退休、违规领取待遇;隐瞒服刑信息,违规领取养老金;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伪造、篡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骗取认定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等违规办理业务问题。包括在经办服务、劳动关系确认、认定鉴定等环节内外勾结,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补缴、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业务;为帮助补缴养老保...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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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辽03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负责人:穆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某甲(系之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辽宁兆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旋风槽村三队X3-07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以下简称某青铜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原审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4)辽03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青铜峡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4)辽03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按照重新鉴定的标准计算xxx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八级伤残依据不足,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1.根据吉林某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八级伤残的核心依据系“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但鉴定报告显示,鉴定机...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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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80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6月19日12时36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330国道)兰溪方向K376+7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佳叶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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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43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蕴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加坤,新疆可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清,新疆可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某,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上诉人富蕴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第三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4)新432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加坤、郝玉清、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某甲公司向张某支付234515.02元(472806.93元-劳保统筹费214843元-管理费23448.91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劳保统筹费用权属认定存在...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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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3017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7月07日07时03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金衢高速临浦出口检查时发现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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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京津冀司法协作,推动电诈类案裁判统一,近日,河北、北京、天津三地高院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举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有效应对电诈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三地法院50余名法官与会参与研讨。  此次研讨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应用性,主要议题是诈骗罪、帮信罪、掩隐罪的事实认定与罪名界分,诈骗罪主从犯退赔、关联犯罪行为人退赔与赔偿、综合认定规则、电子数据审查与认定等。与会法官围绕电诈审判中疑难问题畅所欲言,从诈骗犯罪到关联犯罪,从罪名界分到罪数适用,从程序规则到证据规则,从刑事审判到刑民交叉,涵盖领域广泛,为破解治罪与治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规范法律适用、推动类案同判出招献策。  据介绍,为破解电诈案件审判实务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京津冀三地高院分别在本辖区征集应用法学研究论文和典型案例,辑印成40余万字的资料汇编,收录三地法院精选的应用法学研究论文33篇,典型案例36篇,内容涵盖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审判实务中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如“吸粉引流”“盲发快递”“线下取现”“线下取物”“刷单跑分”“黑吃黑”等新型犯罪手段所致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裁判认定规则等。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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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402民初9141号原告: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春郁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沈英子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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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23民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油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油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油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4)新23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并无合同关系,某油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亦未将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案涉工程施工。2.姜某甲仅仅是某油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3.即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但施工的工程量亦不能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量来计算,...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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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易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于2025年4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南路与白马湖路交叉口西北角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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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河北省“税银互动”合作银行共向全省14.62万户小微企业发放纳税信用贷款872.58亿元,环比增长4.9%。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纳税信用不仅是一张合规经营的‘成绩单’,还是一把撬动资源、实现长足发展的‘金钥匙’。”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河北省税务部门聚焦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持续完善“税银互动”机制,将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切实转化为“融资信用”。  秦皇岛权盈法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金属密封件制造的小微企业,多年来始终秉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产品远销海外。今年因市场需求增长公司急需升级产品,但资金不足。税务部门得知情况后,帮助企业凭借“A级纳税人”信用获得230万元信用贷款。“这笔贷款缓解了公司资金周转压力,帮我们渡过了难关。”公司负责人权赫善说。  河北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深化“税银互动”机制,把更多金融机构纳入“税银互动”合作范围,鼓励其推出更多信贷产品。同时,该局强化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加大信用评定结果运用,特别是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小微企业实现稳定发展。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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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06民初24569号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2025年8月7日,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慧敏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仇梦龙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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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浙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6-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建设单位杭州浙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单位于2024年10月25日进场并于10月28日开始桩基施工,当事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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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湖北省政府召开全省地方金融创新系列行动推进会。会上,今年3月启动的三项贷款进展引人注目。4个月,786亿元!湖北三项贷款让1.9万家主体迅速从银行获得贷款,其中近2000户科技企业实现“首贷破冰”。  1.9万无抵押主体快速获贷  在传统的信贷逻辑中,没有抵押物银行普遍不敢贷款。这就导致,信贷资源向固定资产密集行业倾斜。  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农民固定资产少,在信贷市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上述三大群体,湖北分别有28.5万家、236万户、1963万人。  如果继续沿用传统信贷方式,势必会阻碍新质生产力发展。  今年3月起,为从根本上破解三大群体的融资难,湖北创新推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三项贷款,配套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无需任何抵押,不用任何保证金,企业凭借自身的知识价值就能获得贷款。合作银行提供单笔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  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是以企业商业价值为核心评估维度,通过“信用+数据+财政”三位一体新机制,归集多维度数据,构建全新评价模型。合作银行提供单笔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  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是依靠数据增信和财政增信,让农民凭借个人信用价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借农村资产信用价值直接获得信...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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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津0116民初15415号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伟,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男。第三人:哈尔滨某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某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浩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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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523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29日10时2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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