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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 HOT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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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758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7日13时5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建德、桐庐方向 K330+800检查时发现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绿途(兰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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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大连市2026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即《7.0版提升方案》)正式发布。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大连市营商环境已累计提升迭代6个版次、推出397项优化举措,取得了长足进步,《7.0版提升方案》全面对标世行标准,锚定国际一流,围绕“六个深化”推出50条提升举措。  对标世行标准 突出五大特色  大连市营商环境从1.0版迭代升级至6.0版,层层递进、逐步完善。1.0版聚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2.0版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3.0版聚焦市场、政务、法治和生态宜居,4.0版开启改革新阶段,5.0版突出产业营商和数字赋能,6.0版注重拓展营商品牌,7.0版全面对标世行标准,锚定国际一流,围绕“六个深化”,即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性改革、深化惠企政策精准化建设、深化市场环境公平性建设、深化涉企服务智慧化建设、深化法治环境规范化建设、深化人文环境普惠性建设,推出50条提升举措。主要突出五大特色:  一是突出制度规则系统优化。7.0版方案侧重向制度、机制和效率并重升级。比如,企业准入方面,提出建立外国投资者身份跨地域“互认机制”;劳动就业方面,提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协商协调制度;经营场所方面,对污染较轻行业取消环评审批等,推动基础性制度迭代升级,形成区域性规范。  二是突出数字技术应用。抢抓人工智能时代机遇,释放城市创新发展新动能,提出“人工智能+政务服务”,构建...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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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32民终1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民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法定代表人: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慧,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某某、王云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32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某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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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47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姜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6日10时08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北高速出口处检查时发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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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45条,聚焦五大核心领域推进优化升级。  在营商环境评价方面,杜绝以召开会议、制作台账作为主要评价依据的形式主义,同时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  在政务服务质效提升上,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与常态化推进机制,稳妥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推动政务数据安全共享,根据需求动态调配服务资源,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并通过线上线下一体联动机制与企业诉求闭环处办机制,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与兑现后评估。  针对企业融资难题,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其完善信用评价与风险防控体系,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向企业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在政府守信践诺方面,将“历史遗留问题”转化为“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明确无法兑现政策承诺的解决方案及土地、附属建筑物处置方式,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可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鼓励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置相关事项,完善政务信用记录与惩戒机制。  在涉企法治保障上,建立“亮码入企”行政检查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构建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同时明确未按期还款责任主体需承担相应责任,加强对损害营商环境、履职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监督。  据了解,修...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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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穆某晖,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灌云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连云港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穆某晖,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穆某晖因与被申请人灌云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一审被告连云港百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7民终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穆某晖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主体认定错误。2016年穆某晖因扩建厂房,由父亲穆某波出面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并购买建筑材料,工程款和材料款均由穆某波负责,穆某晖不存在直接从益某公司购买混凝土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益某公司应向穆某波主张权利。穆某晖在另案中主张益某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前提。(二)一、二审判决根据益某公司提供的164张送货单认定其供应混凝土的数量,缺乏事实依据。益某公司提供的上述送货单中仅有1张系穆某晖本人签名,有穆某波签名的送货单也存在多种笔迹,一、二审判决对以上送货单的真实性未予审查。(三)一、二审判决参照市场指导价认定涉案...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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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维保单位为浙江绿奥电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查看监控,当事人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保基本项目(内容)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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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土地管理有了“智慧大脑”,无人机飞一圈,几分钟到几小时就能为土地拍好“三维证件照”,快速合成实景三维模型,为企业发展抢出宝贵时间;研发型企业“创新赋能包”、出口型企业“跨境通包”、初创企业“合规入门包”,高邮的智税服务让政策实现精准滴灌;执法人员检查时亮明“行政检查码”,企业扫码就能确认执法资格和检查依据,整场检查仅用2.5小时,还同步生成电子整改清单……  这是扬州市各地推动营商环境“优无止境”的精彩缩影。市发改委主任陆安亚介绍,扬州各地直面经营主体关切,从小处着手,通过小切口破难题,持续推出更多有温度、接地气的创新举措,让营商环境“金名片”越擦越亮。  政策精准滴灌  直达企业发展所需  惠企政策的生命力,在于企业的获得感。扬州坚持推动政策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让红利切实为企业发展添劲赋能。  高邮市税务局创新打造“智税e站·链通未来”服务项目,组建“1+N+6”专属服务团队,化身企业“税务管家”。“我们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定制研发型企业‘创新赋能包’、出口型企业‘跨境通包’、初创企业‘合规入门包’。”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副局长陈曦介绍。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是磷酸铁锂电芯技术研发龙头企业,每年研发投入超8000万元,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重点受益对象。但随着企业“智改数转”提速,研发项目扎堆、费用构成复杂...
发布时间: 2026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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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云06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55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麒麟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中国某曲靖支行。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五华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五华区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云南某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鸿,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娆敬,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8********),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润,云南意衡(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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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地海罚〔2026〕241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1月15日09时28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国际港水域检查时发现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中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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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上午,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双招双引”大会召开。市委书记孟景伟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五年看头年、全局抓开局”的政治意识和奋进姿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抓实“双招双引”,奋力实现“开门红”,努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君毅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东明,市政协党组书记花家红,市委副书记廖强,市委常委及其他在职市级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2025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表扬表彰了2025年度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解读了《安庆市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版)》,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作了交流发言。  孟景伟强调,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要学先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营商环境实现新的整体跃升。要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纵深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落实“局科长走流程”、重点企业“服务包”等机制,办好“安庆企业家日”等活动,做到办事真方便、企业真满意;要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恶意低价竞争,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动,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持续打击涉企网络谣言等牟利性行为,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要持续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强化融资...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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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0194民初5541号原告:崔某良,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杨某羿,男,199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高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良与被告杨某羿、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2026年1月16日15时,原告崔某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良负担。审判员   刘珅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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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2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韩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1月27日,杭州林徐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的天猫店铺内销售的固体饮料,其标题宣传“无糖”无相关依据。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固体饮料,其标题宣传“无糖”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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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甘01民终6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法定代表人:田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宇,甘肃理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零售区6栋308室。法定代表人:云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和平,甘肃合睿(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库猛哲,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平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4元,减半收取17622元,由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7622元退回永登新安建筑工...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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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钱塘公(交)决字[2026]第33011429001640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M,法人代表: 沈国正,准驾车型:无,于2026年01月13日17时37分在1号大街******实施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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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万家民企评营商环境浙江稳居第一。”今年省两会上,这项成绩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在现场收获广泛好评。  前不久,在全国工商联“万家民企评营商环境”调研中,浙江省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政务环境四大环境指标均居全国首位,其中政务环境4次蝉联全国第一。这份荣誉,是对浙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阶段性肯定,更是一种持续的鞭策。  四大环境指标全国第一的背后蕴藏着怎样的成功密码?民企为何愿意为浙江投票?浙江在政策创新上有何宝贵经验?  营商环境之优非一日之功  去年,DeepSeek横空出世,“杭州六小龙”火热出圈。不少地方“取经团”总结出的经验是:这是浙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结晶,是阳光雨露与时间共同浇灌的成果。  作为全国营商环境的“尖子生”,浙江全面领先的营商环境并非一日之功,背后是一套系统化改革逻辑和举措。  首先,好的营商环境从来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科学设计的结果。  一直以来,浙江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强化顶层设计,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去年5月,浙江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从优化政务服务到维护公平竞争,从构建创新赋能到规范执法监管,五大方面18条硬核举措,全力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各种政策汇编成册,给企业以全方位、全要素、全链条式照顾和服务。省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士远说,...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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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青民申1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某合伙企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F1434。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璐,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再审申请人宁波某合伙企业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刘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01民终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波某合伙企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2008年刘某与杨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杨某支付250000元首付款”的事实,无证据支撑,且与二审查明的存折显示情况矛盾。杨某提交的存折无法证明25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其一,取款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违背房屋交易的即时性特征。杨某首次取款时间为2008年5月5日,最后一笔取款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期间分8次零散取款。其二,存折存在“先存后取”的异常交易特征,实为资金周转而非专门取款付房款。无证据佐证250000元系交付房屋首付款,杨某未完成举证义务。根据《最高...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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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8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宣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MAD1FKDD7G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华宣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4〕011491,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比对,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截至2025年10月27日,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仍不满足要求,本机关于当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6001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7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仍不满足要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复核不合格。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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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部署,精准聚焦涉残政务服务、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涉残产业发展、做实涉残惠企服务、凝聚助残合力等关键环节,结合辽宁省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涉残政务服务  1.推进 “送证上门”。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直接联系服务残疾人作用,延伸服务触角,上门入户、帮办代办,实现残疾人证“送证上门”,为残疾人提供“零距离”服务。  2.深化“一网通办” 、全程网办。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加强涉残疾人数据管理,强化数据资源共享,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适配、教育就业等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  二、助力涉残产业发展  3. 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支持各市结合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因地制宜出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准入资质,健全定点服务机构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推动认定过程公平、高效。  4. 推动科技助残与银发经济协同发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助残技术攻关与产品研发,共建研发基地、发布应用场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与重点企业合作,推进中高端智能化辅具研发、孵化与引进,助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做实涉残惠企服务  5. 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政策宣传解读。持续优化联网认证工作机制,线上依托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分类推送政策,线下结合入企走访、培训、招聘会等活动,提供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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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青民再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诚,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杰,陕西益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腾,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男,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腾,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青民申6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诚、王润杰,被申请人赵某、朱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徐兴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海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协议书》解除的根本原因系赵某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青海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给付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按该房屋的实际租金标准赔...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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