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申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华,上海城之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浦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村长。再审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浦区某固镇福泉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泉山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评估机构经现场勘查,确认建筑物基本状况为“估价对象现状为厂区内的道路广场”,并非所谓停车场。(二)上海市青浦区某资源局重固所(以下简称)出具了案涉土地现状地类工业用地的说明,指1200.44平方米的“现状地类”为工业用地,并非指该土地性质本身为工业用地。(三)被申请人提供的2012年才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系土地所有权人的初始登记,并非使用权登记。该证载明,此1200.4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非农用地、非建设用地、也非未利用地。(四)青浦某出具的案涉土地现状地类工业用地的说明系在评估作业过程中由被申请人自行提供,且该内容系由相关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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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7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4721443047F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在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昌平区首钢一线材收储地块开发项目福田福材街道路及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6年5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长利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施工单位。2026年4月1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一级配电箱东侧正在使用的临时用电电缆线路埋在垃圾等可燃物内,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2.施工现场办公室东北侧正在使用的分配电箱无分路标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 6.3.18条的要求。3.现场作业人员正在雨水井内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9.2条的要求。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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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易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揭牌成立。这是雄安新区新建片区成立的首个居民委员会。 活动现场颁发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为居委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此次揭牌标志着雄安新区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又迈出重要一步,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健全,为后续社区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筑牢了组织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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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8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波,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清,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飞,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一审第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孙某波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清、徐某飞、李某及一审第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6民终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波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案例—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某东、王某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宋晓明法官在《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第2款及(2020)沪02民终9990号、(2021)沪02民终12220号、(2018)渝民终384号、(2014)鲁商终字第40号等案例及江苏省内案例,本案应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不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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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3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从农贸市场周边的摊贩以360元/kg的价格购进樱花虾干2kg,购进价格为720元,1Kg销售放自己淘宝店内至抽检使用,销售价为632元,还有1KG销售给浙江参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00元。2026年3月2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网店“某某水产干货特产”销售的樱花虾干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樱花虾干销售价格为1032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总计货值金额1032元,违法所得312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主要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小食杂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胭脂红项目不合格的樱花虾干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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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联合发布《人才服务与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2026年全面打造国际一流“北京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聚焦企业发展痛点、人才成长堵点、群众办事难点,推出七大板块、22方面具体举措,增强企业和劳动者获得感,优化人才服务与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营商环境。 工作方案提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优化个人创业等已建成“一件事”场景功能。新增大学生就业安居等6个集成场景,推动跨部门事项“一次受理、集成办理”。推进“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服务模式,推动单位招用社会保险补贴实行“直达快享”。上线公共就业、社保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评价、调解服务等五项人社地图,实现服务网点、政策资源“一图尽览”。 搭建全链条就业创业服务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制定新就业群体就业友好若干措施。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在全市布局建设就业服务站点,构建15分钟就业服务圈。强化创业扶持,鼓励以OPC(一人公司)为代表的创业新模式。深挖数字经济就业潜力,年内归集发布1万个优质岗位。组织优质企业赴全国重点院校专场招聘,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来京就业创业。持续升级线上招聘平台,打造集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于一体的就业集市。深化“北京家政”技能品牌建设,全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1.5万人次。 优化全流程社会保险服务体验。落实企业年金相关政策,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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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川17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山,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述,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芬,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年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包某芬,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俊涛,四川蓝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云,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上诉人刘某山因与被上诉人包某芬、百年树公司、罗某、黄某云、涂某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5)川1724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述,被上诉人包某芬、百年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罗某、黄某云、涂某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山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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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绮丽华美妆制品(湖州)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市监处罚〔2026〕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绮丽华美妆制品(湖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执法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牛爾NARüKO+ampm焕白莹亮精华乳,经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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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2026年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在成都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董卫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正确政绩观引领,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直击痛点、靶向发力,机制推进、闭环落实,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务实推动营商环境从“快办事”到“控成本”,再到“优生态”迭代升级。 会议强调,今年营商环境工作要扭住企业关切精准发力,以量化目标牵引营商环境建设提质增效。聚焦降本增效优化要素环境,把控制成本作为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任务,降低企业融资、人力、物流、用能等成本,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聚焦便捷高效优化政务环境,重点抓好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扶持、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等“十件事”,着力解决群众和企业急难愁盼。聚焦公平公正优化法治环境,严格规范涉企执法、强化司法服务保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聚焦转型升级优化创新环境,推动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实施新一轮大规模技改,加快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聚焦纾困解难更好惠企助企,抓实惠企政策兑现、助企“走出去”、场景培育开放、清理拖欠账款工作。要压实责任、协同联动,所有工作既要定性明确,也要定量可考,以量化闭环确保工作成效。 会上,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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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豫民申3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会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河南矩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6民终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审查某公司当时资金充裕、缺乏举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关键背景,案涉借贷关系缺乏真实合意。2022年4月至9月期间,当时的股东(现法定代表人)张某陆续向公司投资达140万元,2022年11月案涉借款发生时,公司刚获得大额投资,流动资金充裕,完全能够覆盖初期的建设、设备采购及日常运营开支,不具备向孙某紧急筹措40万元资金的合理需求与商业动因。原审法院未对某公司当时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进行必要审查,亦未对40万元借款发生的商业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估,仅凭孙某单方陈述及真实性存疑的证据便认定借贷合意成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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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市博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34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博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811-202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811-202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 814元。以上罚没款总计281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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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工智能开始“写文案”“写种草笔记”,当算法推荐开始影响大脑决策,当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在杭州这座创新活力之城,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跨境电商等特色产业百舸争流,也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5月14日,杭州中院发布《关于推进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举措8.0版》。这是杭州中院连续第八年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文件。 围绕加快建设以人才成长“最佳沃土”、企业发展“最好摇篮”、融合协同“最高质效”、政策服务“最为有感”为鲜明特征的一流创新生态,《营商环境8.0版》聚焦四方面提出18项具体措施,力求在人才权益保障、企业司法保护、要素协同配置、司法服务能级等方面实现新提升,用高质量的司法保障为创新者撑腰打气。 杭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指出,《营商环境8.0版》实现了从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到保障“创新全要素链条”的重要理念升级,将关注重点延伸至人才、技术、数据、资本等创新要素的流动与配置。 最直观的变化,是具有人工智能元素的条文占比达到三分之一。面对“技术跑得快,规则能否跟得上”的现实疑问,其明确将准确把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加强前瞻性研究和裁判规则供给。提出强化数智赋能,迭代“AI法官助理”“全案智审”应用,提升智能辅助办案实效;深度开发AI调解助手,促进涉企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同时,首次将“营造人才权益司法保障环境”置于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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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黑民申1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雷,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6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未过仲裁时效错误。王某于2018年6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在二审时亦自认此时已经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王某虽主张补缴社保,但补缴请求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系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时效中断。王某在(2022)黑民申4137号案件中曾主张赔偿金,其于2023年7月1日签收该裁定,此时王某应明确知晓赔偿请求权应另行主张,但其直至一年五个月后才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提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原审判决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计算结果严重失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另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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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2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358309264L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对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站的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土建施工05合同段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甘露园站C出入口与车站接口处电缆敷设在地面上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1条的要求;2.甘露园站C出入口与车站接口处编号为C3的三级配电箱,箱门与箱体之间的保护连接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1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且违反2条强制性条文,可能造成触电等安全事故,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的规定。调查中未发现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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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的高效服务,十余天就帮我们招聘到近200名员工,让我们更有信心在梧州扎根发展!”4月30日晚,在百盛广场招聘夜市活动现场,雅士电业(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士公司”)代表将一面锦旗送到梧州人社“金牌就业管家”手中。今年以来,梧州市人社部门把保障企业用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秉持“企业有所盼、政府有所应,企业有难题、服务有担当”的工作理念,以“管家式”公共就业服务,全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累计协助全市重点企业招聘人员约6500人次,为企业扎根梧州、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快速响应 缓解企业燃眉之急 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雅士公司4月份订单大幅增加,急需补充200余名员工。4月15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邓经理第一时间联系人社部门求助。当天,梧州人社“金牌就业管家”团队便结合企业用工实际,研究制定用工解决方案,快速缓解了企业的用工焦虑。 自2020年组建以来,梧州人社“金牌就业管家”团队推行极速快办服务机制,企业提出用工需求后,承诺1小时内主动对接、1个工作日内制定“一企一策”,以高效、迅捷的服务,成为企业稳定生产、持续发展的“定心丸”。同时,推行“一对一”专人服务机制,管家团队深入企业一线,实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动态。目前,市县两级已组建350多人的专业“金牌就业管家”队伍,对全市692家重点企业实现了常态化、全覆盖式走访服务,对企业用工需求实施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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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1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女,该公司员工。一审第三人:呼和浩特某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塔某,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丁某因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呼和浩特某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1民终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二审错误采纳某甲公司单方主张的利旧施工法,忽视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最高证明力的《已完成工程量核定单》,明确载明安装公交候车亭44个。2.鉴定机构明确安装公交候车亭属于二次移位工程内容,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计价。3.即使认为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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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市监处罚〔2026〕25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宣纸”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标志授权,生产经营擅自使用“宣纸”地理标志名称的商品,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于2025年9月20日从夹江县某书画纸业有限公司购进2件“四尺大红”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对1件“四尺大红”原料切割并重新包装后以“古鼎中国剪纸专用宣纸”为商品名称向安徽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文具有限公司销售,销售金额为2188元,已全部召回并销毁。2.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从夹江县某纸业有限公司购进2件“书画纸”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重新包装后在当事人于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嵊州市古鼎书画美术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初学者学生用国画纸书画练习宣纸8k安徽宣纸4K半生半熟颜料纸批发”为商品名称销售,销售金额为164.5元,税后利润为74.2元。3.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从泾县某美术宣纸工艺厂购进2件规格为“8开”的“宣纸”原料纸和5件规格为“4开”的“宣纸”原料纸,在其登记住所地切割并重新包装后在当事人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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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诸城市深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以信用赋能政务服务、以信用破解企业难题、以信用规范市场秩序,持续深化信用创新应用为动能,进一步擦亮“信用诸城”城市品牌,助力全市营商环境再优化。 一是深化“信用+审批”,政务服务跑出“加速度”。大力推进“信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将信用评价深度嵌入行政审批全流程,覆盖238个行政审批事项。对诚信企业实行分级便利化服务,推行“先办后补、并联审批”,审批时限平均压缩85%以上,大幅精简办事材料、减少跑动次数。依托“舜德分”信用评价体系,将个人信用与政务服务便利挂钩,实现守信易办,推动政务服务从“事前严审”向“事后智管”转变,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拓展“信易+”应用场景,惠企便民释放新红利。持续扩容守信激励场景,构建“信易贷、信易批、信易检”等多元服务体系。聚焦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深化“信易贷”平台建设,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破除抵押担保壁垒,累计助力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超28亿元,精准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同步推进信用可视化工程,实施市场主体“诚信名片”工程,为三千余家企业及商户建立“一户一码一档”信用档案,在美德信用诚信街区张贴商户信用二维码,实现“扫码知信用、交易更放心”,营造诚信兴商浓厚氛围。 三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针对企业失信修复难点堵点,推行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修复专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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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最高法知民终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健,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廖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5)川01知民初6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4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某甲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某甲公司一项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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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市监处罚〔2026〕27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白某某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1.给予通报批评;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没款共计116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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