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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财罚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元整(¥18,3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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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高新区新乐村的村积分超市货架上,米面粮油、生活用品琳琅满目。村民徐桂巧正对照积分挑选商品,“每月400分基础分能当40元用,参加志愿活动、评上美丽庭院还能加分。”  村积分超市周边,有书画室、舞蹈房、棋牌桌等功能室,室内墨香浮动,乐声悠扬,笑语连连;室外街巷整洁、停车区井然有序,勾勒出数字乡村治理的生动图景。就在几年前,新乐村还是黑网吧林立、垃圾遍地、车辆乱停。  “集体收入上去了,群众信任却下来了。”新乐村党总支书记朱彩华坦言,面对治理困局,2018年村“两委”启动环境整治上门行动,党员干部带头包干,整治房前屋后乱堆、占道经营、违规停车等顽疾。村里建成昆山首个村民积分管理大数据平台,构建数字化积分管理体系“乐民卡”,让村民参与基层治理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蹚出了一条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乡村治理新路径。  村民在平台注册成为公益达人后可积累信用分,信用分能实时兑换文体场馆预约、家政服务等十余项民生服务。“互惠”的管理方式有效激活了本地村民与外来人口的参与热情,在“乐民卡”用户端上,垃圾分类、邻里互助等公益任务发布后常被“秒抢”,比积分、赛贡献的治理新风尚在全村已形成。  经过四年实践,新乐村积分管理大数据平台累计兑换商品近2.6万件,获益群众5000多人次,“诚信积分”深深植入融入百姓生活。目前,“智慧积分”模式已推行至昆山高新区全部行政村。  如今,新乐村又建...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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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民申1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七台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东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七台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9民终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某有限责任公司焦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及余热回收系统EPC总包工程商务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后,已与多家供应商签订合同,虽然某乙公司尚未支付全部款项,但多家供应商已履行完毕,某乙公司必然需要支付相应款项。某丙公司应支付某乙公司的直接损失应为某乙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鉴定残值,应为1,675,750元。原审判决已经认定某丙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按EPC...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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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优政务提效能,以“速度”与“温度”赢得企业和群众广泛赞誉,群众满意度始终保持100%。  近年来,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稳增长、促发展的“一号工程”,坚持锚定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核心导向,在政务服务、企业赋能、法治保障、基层治理、改革创新五大维度协同发力、纵深突破。“信用+多元场景”创新实践连续两年获评全国优秀信用应用场景“最具创新”“优秀实践”奖,以实打实的成效,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根基。  优政务提效能 打造营商服务快车道  在前进区政务服务中心,鸿运办公用品店负责人李先生办完个体户登记后连连称赞:“十来分钟就办好了,全程还有专人指导,太方便了!”前进区以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突破口,785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入驻省政务服务网,承接“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367项,627项实现“全程网办”,行政许可事项平均提速率达92.87%。深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54类国省重点服务场景落地见效。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不动产云端登记”、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改革、“婚姻登记+N”一站式集成服务等便民创新举措落地实施,政务服务集约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三年来,区政务服务中心累计受理服务事项37783件次,接待办事群众58694人次,收获锦旗70余面、感谢信200余封,以“速度”与“温度”赢得企业和群众广泛赞誉,群众满意度始终...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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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熹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卫医罚〔2026〕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熹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外科医师开展皮肤科项目的行为构成了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案发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浙里办”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也可以凭本机关提供缴款单号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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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中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诚信商圈广场,尹悦(化名)牵着3岁儿子径直走向“食物驿站”。“还剩一份肉。”尹悦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扫码、验证身份。“咚”一声,一份封装好的猪肉从冷藏柜里掉下来,尹悦立马弯腰取出。她又扫了一次,这次是一袋现做的酒酿馒头。  看着手里的肉,尹悦有点羞涩,轻声说,自打1月30日“食物驿站”安在家附近,她每天来领两次,家里买菜的负担轻了不少。说完,尹悦使劲揉搓眼睛,抱起儿子走远了。此时,驿站里的食物领得差不多,只剩下几份青菜和菠菜。  常州首个“食物驿站”落地才一周,消息在小镇上不胫而走,居民们知道这是为困难家庭送温暖而设置的。  驿站其实是两个冷藏柜,不大,却为镇上104户困难群体家庭24小时保供。与常见的饮料自动贩卖机不同,驿站里装的有附近大润发超市的临期生鲜,也有周边爱心商家捐赠的食品,其中肉、面包、蛋挞等最抢手。  每天,驿站优先服务困难家庭。晚上9点之后,如果还有剩余食物,就向周边外卖骑手发放。目前,“食物驿站”日均流转近百份食物,累计发放爱心食物近700份,服务困难群众超300人次。  “食物‘日光’,供求趋于平衡。”常州经开区遥观镇剑苑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沈澎澎说。  三年前,有外卖骑手反映,超市临期食品销毁很可惜,但有需要的人拿不到。“生鲜食品安全和日常运营谁来保障,社区有顾虑,驿站就一直没做起来。”沈澎澎说。  不过,这三年镇上雪中送...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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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琼9021民初165号原告: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原告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公司”)与被告苏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3946.69元、利息3474.10元、违约金618.32元,合计人民币28039.1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用卡,开卡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信用卡号为62215503********,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约定:标准透支利率:日利率0.5‰,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8.25%;逾期还款违约金:若透支本金不超过20元或3美元时,违约金按透支本金收取,透支本金超过20元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20元或3美元收取。被告在取得上述信用卡之后,进行了消费,但未...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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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龙港市某某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综罚决字〔2025〕第00371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龙港市瓯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龙港市**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大道与**大道路口实施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市容环卫,事项编码330*****97000,“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者在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上或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车轮带泥800≦M≦1000”,由于龙港市未划分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因此按行为发生地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进...
发布时间: 2026 - 0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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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0102民初29001号原告:贾某,女,汉族,住新疆。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天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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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北山罚决字〔2025〕第0001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37号实施了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七条第一款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通过浙里办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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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苏0904民初421号原告:某有限公司。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市某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某。关于原告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某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某建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某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76元,减半收取13238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 林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志盛书 记 员  陈婷婷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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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关键在人。近年来,河南省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积极融入国家“三农”工作大局,依托烟叶产业优势,以政策护航、技术赋能、精准服务为抓手,着力培育一支“懂技术、善经营、守诚信、有活力”的新时代职业烟农队伍,让新农人扎根烟区、实干兴业,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持久动能。  搭平台把专业技术学起来  “以前整地起垄全凭老经验,垄高垄宽不一,烟苗扎根不深,后期病害也多。现在通过学习技术,这些都规范多了!”日前,在朱阳镇透山村千亩示范田里,正操作起垄机的烟农王天群感慨道。  为推动烟农从“会种烟”向“懂技术、善经营、精管理”转型,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构建起“线上+线下”“理论+实操”的全方位、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方面,组建由技术骨干、农业专家和优秀烟农组成的讲师团,围绕整地、育苗、田管、烘烤等关键环节开设“田间课堂”,现场示范农机操作,手把手指导、纠正操作误区,确保烟农技能学得会、用得上。另一方面,在全市9个基层烟站开办“烟农夜校”,利用农闲时间开展系统培训,靶向解决生产实际问题,打通服务烟农“最后一公里”。线上则依托烟农微信群实时推送技术要点、解答疑难问题,并制作通俗易懂的微视频,让烟农随时可看、随手可学。  “在每个生产关键节点,我们都会通过观摩会、院坝会、夜校等形式,把技术送到田头、送到人前,让烟农种烟无忧。”三门峡市烟草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烟叶生产收购服务部主任孙鹏介绍。此外...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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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最高法民再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某某海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鹏,泰和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洁,泰和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任某,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岛某某海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任某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370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鹏、逄洁,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任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某甲公司与某乙...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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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嘉善俞家汇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中医诊所备案开展中医执业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善卫医罚〔2026〕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善俞家汇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陆某某执法部门: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4日擅自开展中医执业活动,2025年11月28日已整改完成,违法所得认定为90654.42元。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654.42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嘉兴市嘉善县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显示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或持《嘉善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银行柜台缴纳到指定账户。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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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浙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匡某,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某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某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诉人赵某、匡某、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某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有限合伙)、杭州某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江某,上诉人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某、张某,上诉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邓某,被上诉人甲有限合伙、乙有限合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匡某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2.改判驳回甲有限合伙、乙有限合伙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甲有限合伙、乙有限合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四川...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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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围绕“正民风、聚民力、惠民生”,推出系列“信用+”治理模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近日,李营街道“信用+公益集市”暖心开市。现场设置了信用宣传、产品展销、公益兑换、人社政策咨询等多个功能区,搭建便民惠民信用应用新场景。  任城区李营街道任旺社区居民潘红岩:“我今天用信用积分换了一袋洗衣液。这个积分就是2025年参加咱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攒的。咱平时在社区里做点服务能加分,还能兑换实实在在的东西。我觉得挺好的,让大伙觉得讲诚信、做公益不白干,有回报、更有面子!”  任城区李营街道任旺社区信用商铺负责人韩永:“我们店铺做生意一直坚持诚信经营、顾客至上。咱们在街道中获得的信用比较高一点,顾客对咱们更加信任,生意也就更加地红火了,我们感受到了诚信带来的好处,以后会更加地坚持诚信经营。”  任城区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探索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积分管理与长效运行机制。目前,任城区共开放240余处悦享小院、信用超市,评定4000余家“诚信示范商户”,设置“信易医”“信易游”“信易购”等30多个激励场景。  任城区李营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田歌:“让信用真正成为辖区居民和商户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优质资源,持续营造‘人人守信、处处守信’的浓厚社会氛围。”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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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青民申1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某甲,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霖,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霖,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某乙,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霖,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沛霖,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佳琪,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明,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佳琪,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聂某甲、谢某、聂某乙、杨某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某甲有...
发布时间: 2026 - 0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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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0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益浩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5825115639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益浩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3]059679,有效期为:2023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12月12日,施工安全管理处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7个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给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5、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6、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检查人员当场责...
发布时间: 2026 - 0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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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针对部分农村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造成信用受损、融资困难等问题,在全州7个脱贫县率先启动农村地区信用救助试点工作,针对非主观恶意失信农户和企业,通过政策引导、金融扶持和信用培育,帮助其修复信用、重获发展能力,并逐步向全州范围拓展。  截至2025年12月末,累计对全州16238户农村市场主体开展救助,金额30.93亿元;全州13县市农合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40.85亿元,有效撬动了全年涉农信贷新增125.65亿元、普惠小微贷款新增70.85亿元。  救助对象上,红河州聚焦脱贫县农村经济主体,重点向脱贫人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关键群体倾斜。通过建立“五有两无一勤劳”的“521”救助对象识别指标体系,累计为3484户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发放贷款1.58亿元,有效防止脱贫户因信用问题返贫;支持649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贷4.35亿元,带动生产能力整体提升。  绿春县是红河州茶产业核心区、中国茶叶百强县,拥有25.5万亩茶园,茶产业年产值达5.25亿元。李要来经营的绿春县白花茶厂位于绿春县大黑山镇老白寨村委会,依托原生态山地资源,长期采用传统工艺生产晒青茶、古树红茶等产品,年收购茶叶鲜叶约30吨,带动周边12户茶农稳定就业。去年底,受茶叶市场原料价格上涨、线下销售渠道受阻等因素影响,茶厂资金链陷入紧张,面临秋茶...
发布时间: 2026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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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6)粤1973执1594-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厂,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经营者:马某。被执行人:唐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被执行人:程某,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5)粤1973民初17447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6年1月13日。三、执行内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厂要求被执行人唐某、程某、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本金82489元、利息3395元(暂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1元(暂计)及诉讼费270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机器设备:1.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现已停工停产,经查,本院受理的(2024)粤1973执14682号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一台火花机,但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参与而流拍,后债权人经本院通知后无人同意以物抵债。再查,(2025)粤1973执9073号案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两台铣床和两台火花机得款35000元,因拍卖款不足清偿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 2026 - 0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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