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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6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移山岩土工程(陕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610113MAB0QHM218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土建施工03合同段围护桩及网喷等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时由移山岩土工程(陕西)有限公司施工的围护桩钢筋笼已加工完成堆放在施工场地,尚未使用,钢筋笼纵向和横向钢筋连接点采用绑扎连接,未采用点焊连接,与该工程设计图纸第3篇第2册第1分册第4部分围护结构设计总说明(六)第2条第(6)项“全部钢筋必须采用焊接,而不采用绑扎搭接”的要求不符。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该行为未造成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存在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上述行为涉及的合同价款为385000.00元。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85000.00元的2.5%的罚款,罚款数额962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9625...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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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桂0722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海,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0722民初2591号于2024年9月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629.80元。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总局、民政、网络资金、银行、公积金等查询,并实地调查和了解,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3508元(优先扣除执行费59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实现3449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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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积极探索“信用+法治”新型医保惠民运行机制,构建“1+5+8”医保信用体系,实现“一次诊疗一次付费”“先诊疗后付费”,解决了参保群众多次结算付费、排队时间长、垫资压力大等痛点难点问题,提升了群众就医体验,有效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截止12月底,全市5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信用就医,全市授信人数9500余人,累计授信额度超1亿元,累计为1610人次垫付医疗费用32.25万元,门诊结算时间由原来的约40分钟减至约3分钟,就诊效率提高30%以上,切实解决了群众就医垫资压力大和支付程序繁琐等问题。  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制定出台了泰安市“1+5+8”医保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包括1个信用管理办法总则,5个细则,覆盖8类信用主体,将监管者纳入考核体系,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人等八类信用主体制定考评方案,实现信用监管“全覆盖”。二是“强保障”,建立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构建医保行政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联合推进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信用考评指标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建台账”,建立运转有序的考核流程。规范违规信用记录归集、案件处理合议、案件通报、诚信考核月归集季通报四步流程,有效传导压力和动力。四是“添动力”,树立真评真用的鲜明导向。将信用等级与优化监管检查、资金分配等挂钩,严格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实现医保信用全民共享。拓展“信易+...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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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冀0202民初4762号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负责人:尹某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小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坤,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申某国。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书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杰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悦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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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7795114924J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59900A010违法事实:2024年8月6日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鉴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对该公司出具的1份鉴定报告进行检测现场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北京新顺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结构鉴定(3#楼)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001202401797),现场检查有7个测区面积较标准小于50%,经复核其他3个测区面积较小,测区面积不符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第14.1.2条的规定;2.北京新顺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结构鉴定(3#楼)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001202401797),所检测22轴的水泥砂浆勾缝未剔除,无法准确检测砂浆强度,不符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第12.3.1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的行为。该行为共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5990...
发布时间: 2024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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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0671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7日22时02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鹿山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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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桂040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法定代表人:傅某芳。被执行人:义某花,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40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某花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义某花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义某花已支付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并将案件执行费及司法拍卖辅助费共1575元至法院账户内,余款被执行人义某花从2025年1月起每月履行金额不低于3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因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某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履行时间较长,故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桂0406执874号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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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浪潮中,甘肃省陇南市再次迈出坚实步伐,通过深度优化与拓展“信易+住房公积金”“信易+智慧停车”“信易+阅读”等信用应用场景,不仅丰富了守信激励措施,更显著提升了公众对于信用价值的认同感与参与度,树立了城市守信激励的新标杆。  “信易+住房公积金”:服务升级 信用赋值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率先推出“信易+住房公积金”服务升级计划。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及个人,不仅推出服务质量提升、办理流程优化、办事要件简化、实施信用承诺化、“住房公积金+金融”惠企服务等创新举措,为诚信主体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提供优惠和便利。更是全面提升“高效办成一件事”和“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能力,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和“跨省通办”等服务,极大地缩短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同时,通过构建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与金融机构的无缝对接,为守信主体提供了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真正让信用成为市民的“隐形资产”。  “信易+停车”:智慧出行 信用引领  陇南市创新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信易+智慧停车”守信激励工作中的组织、引导、推动作用,积极推出“信易+智慧停车”实施方案,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针对A级纳税人企业、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等...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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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上城万象汇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4〕73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上城万象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叶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吸尘器被抽查检验判定电源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复检后仍判定电源和外部软线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以不合格电动吸尘器冒充合格吸尘器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以不合格电动吸尘器冒充合格吸尘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叁元壹角陆分(¥33.16);2.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柒元整(¥5...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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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闽0524执24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西坪支行与王某某、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透支款本金149985.2元及利息、违约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址在安溪县××镇××路××号××幢××梯××室房××,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4)闽0524执2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清良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婷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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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信用+医疗”作为重点工作,深度融入卫生健康领域,推动了全市卫生健康领域诚信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专项方案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精心制定《呼伦贝尔市“信易医”工作方案》,强化信息共享与信用应用,为“信用+医疗”工作筑牢制度基础,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创新信用就医模式  积极拓展信用诊疗服务路径,允许参保人凭借个人征信记录从金融机构获取信用就医授信额度。患者通过在公众号或者小程序上完成简单绑定操作获得授信后,便可享受无感支付就医服务。在实际就医过程中,医院信息系统自动处理医疗费用支付事宜,医保报销部分实时结算,患者在挂号、检查、取药等环节无需再手动付费,极大地简化了就医流程,有效释放了医疗资源,缓解了就医压力。  提供就医优待服务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响应,设立“绿色通道”“诚信窗口”等标识,为守信居民打造专属服务通道。守信居民在此可享受优先就医、门诊陪诊、健康指导等一系列优质服务,切实优化了就医体验,营造了良好的信用医疗环境。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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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10203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18日14时0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东站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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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陕0702民初788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922544XXXX。负责人:邢某,系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9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某某行某某分行”)诉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行某某分行委托代理人何欣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行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本金69700元、利息70.28元、罚息9010.33元,以上共计77780.61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订立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额度以最终审批为准(最终审批70000元贷款);2、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3、以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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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教育系统高度重视诚信教育,通过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强化对外培及民办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对校园餐重点整治等举措,大力开展“诚信校园”建设,不断增强师生诚信意识,使诚信教育真正走进课堂、贴近生活,把诚信监管抓在手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营造规范、和谐、健康的教育发展环境助力添彩,成效显著。  “信用+主题”活动 培育师生良好行为习惯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良好美德,增强以德立身、诚实守信的意识,凉州区结合实际,开展诚信文化“进校园”活动。与思政教育、养成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融入主题升旗仪式、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中,增强诚信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  据了解,该区共开展诚信文化“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203次,参与人数119000人次;幼儿园结合实际,在班级常规管理中建立信用奖励机制,对按时入园、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诚信行为的幼儿给予表扬和小红花等奖励,激发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活动覆盖了164所幼儿园26516名幼儿。  “信用+监管”运行 规范学校分级分类评价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凉州区对全区各类办学主体249家实施分级监管。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师资力量等信息进行评估,结合日常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评价等级,将评定等次为“中”以下机构从白名单中移除,并将评定等次为“A”“B”“...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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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陕0502民初7977号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韩家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盼盼,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蒋志超,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渭南宏业安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夏鸽书 记 员  于惠敏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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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政务服务提档升级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我省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展如何?近日,江西省医保局在南昌举行“江西医保‘高效办成一件事’新闻发布会”,对此进行了介绍。  据悉,近年来,省医保局以“一窗受理、一码通办、一站结算、一家共享”多举措便民利企,全力推动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参保群众服务体验越来越好。如医保部门联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推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参保等事项集成办理,实现“出生即参保”和一站式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医保赋能医药行业发展措施越来越实。我省加快推进药品耗材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提速办理医保药品代码维护申请。截至今年11月,全省已推进1.36万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12万家定点零售药店完成追溯码接口改造。省医保局还以全国联采通办试点改革为契机,加快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将医药产品挂网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同时,积极推动落实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码并行使用,确保全省3.6万家定点医药机构均能够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医保结算。  实现病种扩围直接结算。通过联通“数据流”、畅通“信息流”、打通“业务流”,在已实现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自今年12月1日起,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个病种,进一步满足群众跨省就医需求。据了解,经参保地认定已享受上述10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通过国家医...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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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4〕40177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3日10时4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国道186K+200M检查时发现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宿州润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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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云民申8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嵩明县某某建设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负责人:李某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定代表人:武某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虎。再审申请人嵩明县某某建设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嵩明道路征迁办)、某某人民政府(简称:嵩明县政府)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嵩明道路征迁办、嵩明县政府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违背客观事实,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1.一审、二审均按4份《征地拆迁测绘评估工作量确认表》中载明的面积和非面积类评估总价为测绘费、评估费计算基数,面积按5.17元/㎡(测绘费1.18元/㎡、评估费3.99元/㎡)计算,非面积类评估总价2%计算,计算出测评、评...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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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融资难问题往往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今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广州市迅速落实上级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推动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取得阶段性成效。  12月19日,广州市召开“拼经济稳增长·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新闻发布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高裕跃表示,截至12月17日,广州已通过融资协调机制累计为小微企业授信551亿元、放贷331亿元。  组建市区两级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合力  截至2024年11月底,广州市市场主体365.58万,其中企业主体231.6万,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超过8成,有效支撑经济稳健运行。  广州市层面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级工作专班,由市发展改革委、广东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银行机构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各区相应成立区级工作专班,镇街成立走访小组,摸排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将符合条件的推送给银行开展融资对接。各银行机构也成立工作专班,调动全行资源,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建强工作平台,提高摸排融资对接效率  为提高走访摸排和融资对接效率,广州市依托“信易贷”平台,上线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专区”小程序,小微企业可通过小程序主动申报融资需求。  平...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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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7民再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凌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玺臣,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朝阳路南、锦港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碧琪,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刚,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凌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锦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凌海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辽07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辽07民申72号民事裁定,驳回尹某的再审申请。尹某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锦检民监[2023]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辽07民抗26号民事裁定,指令凌海法院再审。凌海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3)辽0781民再3号民事裁定。凌海锦银村镇银行不服,向本院提...
发布时间: 2024 - 12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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