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7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5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餐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装饰公司缺乏从事案涉工程的相关资质,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某装饰公司施工期间就存在质量返工问题,且2023年初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退场,其施工的工程未经验收,不具备折价补偿的前提。二、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系非法取得,鉴定意见缺乏合法性与关联性。鉴定机构按照有效合同约定的清单价计量计价,但某装饰公司2023年1月退场后其施工工程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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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43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21日08时0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仑北极星路检查时发现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洪申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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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39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4日10时2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蚂蚁A空间(接送客平台员工区)检查时发现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柒角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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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各地纷纷召开“新春第一会”,立导向、划重点,鼓干劲、提信心,发出动员令、唱响奋进曲,鲜明释放出“开年即冲刺、起步即决战”的强烈信号。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建设连续六年领跑全区,新春假期后也第一时间组织召开重点工作部署会,聚焦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开年系列重点任务作出专题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拼的意识、闯的劲头、实的作风,持续推进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连续六年领跑全区的背后,藏着怎样的“暖城密码”? 一条主线贯始终,凝心聚力强根基 走进鄂尔多斯市,无论是政务大厅的窗口,还是项目建设的现场,都能感受到一种共同的氛围——把企业家当家人,把群众事当家事。 这种氛围非一日之功。鄂尔多斯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作为贯穿发展全局的一条主线,坚持高位统筹、常抓不懈,将优化营商环境摆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高位推进、久久为功。市委、市政府将营商环境作为“一号工程”系统谋划、一体推进,连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累计推出1300余项工作举措,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企业满意、群众认可作为根本标准,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从企业开办到项目落地,从政策兑现到诉求办理,从服务升级到环境优化,每一项改革都直击痛点、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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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云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卢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芬,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负责人:刘某乙,任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临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公司)、云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临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临沧某甲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云09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及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616号民事判决;2.改判云南某公司、临沧某乙公司共同向临沧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0000元;3.改判云南某公司、临沧某乙公司共同向临沧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4848.29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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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5040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0日08时59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环城北路苏溪往后宅方向26K+300m处检查时发现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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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民申5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一委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宋某,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一审被告:巴州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华夏名门14栋1层2单元101号。负责人:谷某。再审申请人谷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及二审上诉人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宋某、巴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1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谷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再审改判驳回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谷某和于某按照比例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借贷金额有误。案涉《借据》上载明的金额系于某单方计算的结果,谷某实际收到款项仅6笔共计2,875,859元,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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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关于确定2025—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对象的通知》,陕西33家单位成为2025年至2027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对象。 西安市莲湖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创建对象名单,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创建对象名单,西北工业大学入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创建对象名单,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企业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对象。 据介绍,2025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每3年启动一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每届创建示范项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市、县、园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等。创建活动坚持优中选优,严格推荐标准,规范推荐流程,最终遴选出一批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社会认可度高的创建对象,旨在以点带面提升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综合水平,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此次陕西多家企业及区县、高校等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对象,充分彰显了陕西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实力和示范效应。其中,入选的企业涵盖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医疗科技、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既有行业“链主”,也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质生产力培育等方面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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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部署会,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该市已成功获批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创新试点,并初步完成试点方案及小微企业信用激励评定细则的起草工作,旨在通过构建信用激励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能力。 会议强调,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需聚焦关键环节扎实推进。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文件。抓紧修订完善试点配套文件,明确评定流程、责任分工与时间节点,确保工作规范推进。 二是凝聚部门合力。各单位需立足职能,提出针对守信小微企业的激励措施,将资金扶持、政策倾斜、绿色通道、差异化监管等纳入体系,形成协同联动格局。 三是优化评定细则。广泛征集各部门激励措施与应用场景,形成科学精准、可操作的最终评定细则,确保激励措施落地见效。 四是强化信用修复。将信用修复机制贯穿试点全过程,落实“三书同达”制度,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引导企业主动纠错、诚信经营。 下一步,恩施市将加快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信用激励体系,探索可复制推广的“恩施经验”,打造信用建设“恩施样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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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1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MA01JJE29U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65600B020违法事实: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顺义区杨镇的顺义区杨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SY01-0101-6016地块安置房工程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6年1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检查时,发现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该工程项目地上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额为15494579.16元,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属于大型工程,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北京盛达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刘江超系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京2112015201656313),二级注册建造师仅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柳,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调查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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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49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负责人:林某,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商贸公司)、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商贸物业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改判。第一,物业服务公司未在楼梯间加装扶手存在过错。二审判决对安全隐患的认定存在根本错误,未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需求。二被申请人系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小区楼梯间缺失扶手,墙壁光滑无抓握点,无法替代扶手在行走过程中提供的动态支撑功能,对平衡能力较弱的老年人构成显著风险。《老年人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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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对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3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2026年3月13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价监罚字〔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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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90家科技型企业成功入选“科技创新再贷款”企业推荐名单,占全区总数(239家)的37.7%,位居全区第一,充分展现了首府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强劲发展动能。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科技部等部门于2024年设立的专项货币政策,依托“创新积分制”评价,遴选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企业,向全国性银行进行推送,旨在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科技创新。 2025年,市科技局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的统一部署,填报国家“创新积分制”企业达到376户,占全区总填报企业数量(1090家)的34.5%,共有147家企业以70分以上的成绩跻身“白名单”,领跑全区。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全面落实“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深化与金融机构协同联动,开发推广基于“创新积分制”和科技企业“白名单”的专属金融产品,引导科技创新资源、财政支持政策、货币信贷、创业投资等向科技企业精准聚集,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投资+融资+保险”多元化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呼和浩特模式”,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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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4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A公司并未向孙某涛出具合法授权手续,并且拒绝予以追认。2.孙某涛与B公司恶意串通,以0元价格转让C公司10%股权,损害了A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3.孙某涛与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对A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系使用虚假材料获取的违法登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B公司提交意见称,1.B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善意无过失,孙某涛持有A公司公章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签订时,A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梅,B公司系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签订合同。2.A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公章交给孙某涛保管。3.股权转让前,A公司一直亏损,资产总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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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5032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执法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9日06时4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苑街道凌云二区68栋附近检查时发现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北冠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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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运政罚〔2026〕044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临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3月06日09时45分,临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8高速杜桥收费站道口检查时发现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锦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临海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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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遥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审被告:单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审被告:深圳荟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遥某公司、宋某及原审被告单某、深圳荟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在一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华红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何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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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病最怕钱不够,临时东拼西凑,还得担心押金交多少。现在好了,凭信用就能先看病后付费,自费部分还能由信用额度实时支付,再也不用为筹钱发愁,心里踏实多了!”近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结算窗口,刚为父亲办完出院手续的张女士,对东莞市推行的“医保信用支付”服务赞不绝口。这番话不仅道出了她个人的真切感受,也折射出参保群众在就医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深刻期待。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高昂的医疗费用却日益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就医痛点之一,“垫付压力大”尤其突出。患者及家庭往往需要在治疗前自行承担大额医疗支出,这不仅加重了经济负担,也增加了患者的心理焦虑与就医顾虑。 创新实践:“政府+医院+银行”三方协同信用就医模式 近日,国家医保局明确要求构建刷脸、一码、移动、信用支付相互融合、协同互补的医保便捷支付体系,破解群众就医缴费排队久、垫资难等痛点,以支付创新赋能民生服务升级。东莞市于2022年6月率先构建“政府引导、医疗机构协同、银行信用赋能”的多方融合共建模式,启动信用就医项目,与国家政策方向高度契合、同频共振。在此框架下,东莞市医保局发挥统筹协调和政策主导作用,医疗机构着力优化服务流程与系统对接,合作银行则重点依托其信用评估体系和金融科技能力,提供信用支撑与支付解决方案。 东莞市创新推出惠民就医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配置专属就医信用额度。该额度作为“医疗备用金”,可用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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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民申1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某娜,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某标,住北京市海淀区。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邱某娜、丰某标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孔 萍审判员 赵 畅审判员 姚盛中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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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环建罚〔2026〕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建德市乾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城东工业园区实施了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4-24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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