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ews
活动公告 / HOT NEWS
News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3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顺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某园林,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单位主任。再审申请人抚顺市顺平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某园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4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抚顺市顺平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裁定中止一二审判决的执行,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错误。1、太原某公司虽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按照程序选定,但该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却不具备从事案涉塌陷区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资格,一二审法院以此为由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合法。早在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即2023年4月3日申请人就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书”,特别说明了案涉塌陷区域已经无法鉴定,也没有鉴定必要,倘若鉴定应在《某甲、专家名册》中选定具有此方面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但...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7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4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联建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1B6Y94P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35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东升镇明光村地区的海淀区明光村地区更新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18项)地下卷材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2024年6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1#住宅楼地下一层外墙西、北侧防水卷材已施工至第二层,同层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未错缝,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5.1.8条第2款的要求。该工程建筑面积为81546.83平方米,以上行为涉及的工程合同价款为927181.62元。你单位的行为存在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造成安全事故。该工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永富,该工程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小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问题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向执法处移送复核记录和整改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7
浏览次数:
当AI技术遇上政务服务,会擦出怎样的火花?近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趣丸科技研发的政务AI数字人“穗小信”登上荧屏,凭借其出色的政策解读与智能问答能力,为广州工信领域企业提供高效、精准、有温度的政务服务,这也是广东省工信领域首个AI数字人,其上线也标志着人工智能在广州政务领域的示范应用迈出新步伐。  随着人机协同的深入发展,一批企业正致力于将大模型能力引入具体业务场景,实质性提升智能服务体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政务服务数字人“穗小信”,正是这样一位聚焦具体场景,专注于解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政策难题的“AI公务员”。  “穗小信”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和大模型技术,主要分为“数字人政策解读”和“AI政策问答智能客服”两个核心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政务解决方案,另外搭建了政策汇编、留言通道等多元政务咨询与服务场景,帮助企业快速读懂政策要点,精准享受政策,智能引导企业完成“一站式”的业务咨询及服务办理,为企业政策申请提供高质量服务,且可以实现多终端互联操作,同时可通过持续知识学习提升智慧化服务能力。  “数字人政策解读”中“穗小信”是零样本数字人定制,融合了实时智能识别、智能感知、智能生成等多项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生成高逼真、高自然度的数字人,1:1还原真人神态,将数字人的整体自然度富有拟人化、情感化。同时,政策解读的视频BGM创新应用趣丸科技自研AI音乐生成大模型—天谱乐生成,结...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6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信用赋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牵动作用,以解决“企业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难、繁、久”问题为突破口,制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底座支撑,在全省范围实施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信用代证)改革,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的突破性创新。2024年12月“信用代证”改革实施以来,已累计为全省961家经营主体出具专项信用报告2295份,替代传统无违法违规证明42816份。  减少经营主体负担,提升办事便利度。“信用代证”服务上线信用中国(黑龙江)、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和龙易办APP,并深度融入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体系,创新推出“信用代证一件事”集成化服务。以往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需辗转多地、耗时1至2个月,如今只需轻点鼠标,5分钟内即可获取覆盖多领域的权威信用报告,彻底告别“多头跑断腿、反复开证明”,真正实现“数据全联通,办事零等待”。  减少基层政府部门负担,打通证明办理“末梢梗阻”。“信用代证”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将分散的行政证明转化为标准化、权威性的专项信用报告,为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提供坚实支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加强信用信息数据治理,不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为“信用...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5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5年06月09日,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建设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5
浏览次数: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粤0604民初18902号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xxxxxxxxxxxx。负责人:张某。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须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梓光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5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农牧局聚焦主责主业,坚持规范文明执法,依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全面开展农牧领域执法普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农牧业执法效能,进一步巩固深化了诚信建设工作成果。  做实普法“文章” 念好“紧箍咒”  引导农牧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实现行政执法全员普法、全程普法。采取现场教学、案件研讨等形式,全年开展执法业务与党建融合学习36次,有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全年举办全市大型执法培训班3期,针对执法人员和农资经营户,围绕农牧法律法规和识假辩假知识进行讲解,有力提升农资经营户规范经营能力和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以旗县为单位,举办全市执法练兵比武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努力提升执法队伍能力水平,提振队伍精神面貌;通过日常宣传、重点活动、执法宣传相结合方式,向农牧民讲解农牧法律法规和农资识假辩假相关知识,以执法者的“费心”换群众的“舒心”,以短期的“循循善诱”换长期的“良治久安”。全市全年共张贴发放宣传单9万余份,接待群众咨询千余人次。  用好法治“戒尺”,筑牢“安全网”  不间断以日常巡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形式提升检打联动效率。聚焦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重要时节,联合公安、市场等部门,开展了“农资打假”“厚地膜推广使用”“安全生产”“黄河禁渔”“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等各类专项行动,通过巡查检查、联合执法等...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4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657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12日21时2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富阳西收费站检查时发现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海扬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4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新01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娄某,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安某,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乌鲁木齐某农机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的起源事实性问题,可以确定本案是起源于新市区法院的之前2015年案件的诉讼、保全和执行而派生出的案件;就本案涉及的9996型车架号尾号是8053的采棉机,我公司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些相关事实在新市区法院的相关案件案卷材料里(庭审笔录、证据等)可以查的清清楚楚;另,若以被告所在地为准,则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就是新市区,则应以新市区法院处理为合法合理;二...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3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4〕126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4日14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云河家园严家路口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严格监管品种试验,严把品种审定关口,严防同质化修饰性育种,坚决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快突破性新品种培育推广,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的若干措施》,并决定开展加强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层层压实责任,推动措施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在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种质资源方面,将加快改良利用。常态化收集种质资源,加快第三次普查收集资源编目入库,同时加快引进高油高产大豆、耐密抗病抗逆玉米等多种资源,丰富育种研发种质资源基础。建设高通量资源鉴定平台,部省协同开展重点作物种质资源基因型和表型鉴定,2025年底前完成库存大豆、玉米资源精准鉴定。深入推进玉米、大豆、油菜等作物种质资源改良计划,创制优异新种质。建成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健全资源分类管理和共享利用机制,加大公益性分发力度。  育种创新攻关也将深入推进。统筹推进农业重大科技项目,持续开展育种联合攻关,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产业急需,加快突破性优良品种选育。优化科研育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项目验收管理措施。研究制定重大突破性品种研发推广衔接专项工作方案,建立科技成果与产业应用无缝对接机制,实施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项目。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安排,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品种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浏览次数: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辽10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灯塔市某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灯塔市某村民委员会。复议申请人灯塔市某限公司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灯塔市法院)(2024)辽1081执异38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灯塔市法院在执行灯塔市某村民委员会诉灯塔市某公司征地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灯塔市某公司对执行行为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2021)辽10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灯塔市某公司的异议请求。灯塔市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24年10月28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10执复77号执行裁定书:一、灯塔市人民法院(2024)辽10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灯塔市某公司异议称,请求中止执行,超出(2006)灯民三合初字第58号调解书中所述执行内容与执行款项,并要求返还超出执行范围的457,000元,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事实与理由:灯塔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灯塔市某公司与灯塔市某村民委员会征地合同纠纷一案时,收取逾期利息457,000元,超出(2006)灯民三合初字第58号调解书中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收取逾期利息457,000元的行为并无执行依据,现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26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19日15时57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348+700检查时发现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畅实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20
浏览次数:
6月17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南阳中院审委会委员薛红喜、民二庭庭长杨乐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主持。  发布会上,薛红喜介绍到,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营造公正、有序、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防范和打击失信诉讼行为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制,出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审查指引》《办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指引(一)》等案件裁判指引规范性文件、意见,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人员对虚假诉讼的警惕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发挥司法大数据甄别作用,深度运用立案辅助系统,补充完善类案甄别条件,不断增强对涉众、滥诉、虚假诉讼进行大数据分析识别的能力和水平。在立案过程中对发现异常的案件及时进行重点标注,随案推送承办法官,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健全涉刑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刑民交叉案件协调惩治机制等工作机制。2024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43条,有效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工作合力。  聚焦重点领域,精准防范和打击失信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9
浏览次数: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新7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五家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支行与王某某、五家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70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时申请执行标的为1195018.13元,执行费143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了网络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投资、证券等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9
浏览次数:
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鹏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411681MA46E1UL18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在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四期(二)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CP01-0302-0002、0003、0004、0009、0010、0012、0008、0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A8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项目(2-1#住宅楼等36项、9-1#住宅楼等41项、社区综合服务楼等11项)涉嫌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丽花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3月25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车库C3-a~C3-d/C3-6~C3-10轴基础地板防水采用1.5mm厚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查时正在施工第二层1.2mm厚塑料预铺防水卷材,1.5mm厚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同层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未错缝,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5.1.8条第2款的规定。项目经理史...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8
浏览次数:
近日,济南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大讲堂之“AI创新企业沙龙”暨诚信示范基地授牌仪式”在莱芜华医堂中医医院举行。  活动由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主办,济南市商务促进中心、莱芜区中华职教社指导,通过“AI技术赋能+诚信筑基”双轮驱动,为商贸企业破解转型难题、树立发展标杆。  活动进行了AI实战课:从理论到场景的降本增效方案。场景化破解痛点,特邀商业导师高友众专家以《AI赋能商贸新未来》为主题,聚焦降本增效、精准营销、流量引流、数据决策四大核心场景,拆解AI如何解决获客成本高、服务效率低等企业痛点;案例化落地路径,结合区域商贸企业实践案例,提供“低门槛、快见效”的数字化工具选择与实施路径,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诚信新生态,从会员授牌到基地建设的闭环示范。  活动为山东合诺医药有限公司授牌,其成为诚信建设促进会副会长单位;现场授牌“诚信示范基地”,实现项目孵化,教育培训、活动及产品展示销售等职能。  下午,与会人员实地探访示范基地山东科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精准匹配资源。  本次活动标志着济南商贸流通业进入“诚信筑基+AI赋能”新阶段。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7
浏览次数:
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案〔2025〕执法8号3被处罚单位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光辉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355520830Y8处罚事由湖南中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孙一峰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9日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6
浏览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沪0117民初11934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万某,执行董事。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贺某,负责人。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原告某某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56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5日,原、被告签署《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提供“CX-620G”面条包装机1台、“CX-3060SD”成品输送带1台、“CX-P10L”爬坡不锈钢链斗1台以及“CX-4080A”智能检重称,合计价款103,040元。合同生效以后,被告向原告偿付预付款30,912元。嗣后,原告即向被告发货。之后,被告又偿付货款47,128元,剩余25,000元未清偿。现原告以款项催讨未着为由,涉讼。被告某某公司2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公司1诉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某某公司1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6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25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2日10时43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57(老320国道)临平方向189K+500检查时发现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秉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14
浏览次数: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