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50132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8月24日15时06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西城路675号北苑交通执法所检查时发现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柒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元柒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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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制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聚焦环评服务、资金争取、规范执法等方面,旨在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营商环境能力。 优质高效做好行政许可服务。依托全省环评预约挂号服务平台,推行网上环评便捷咨询、项目“一键式”预约,落实审批部门与建设单位“一日对接”和在线咨询即时响应双机制;生态环境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实行预约挂号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咨询。持续开展环评服务专项行动,对各类重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主动帮扶,集中破解难点堵点,依法加快项目落地。 多举措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加大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帮扶力度,主动为企业争取污染治理中央专项资金,助力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高效处置涉企信访案件,优化涉企法律法规政策服务。同时,优化“一键约见”系统,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的访客可线上预约、无需核验、快速通行,最大限度方便企业见人办事。 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检查事项、检查计划、检查频次,落实分级审批、入企扫码、全过程记录等相关要求;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将轻微免罚行为纳入裁量基准,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述若干举措将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既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又为企业减负松绑,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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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津02民终4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焦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焦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6)津01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与原审被告某丙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袁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点价的法律性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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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君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对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52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君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尹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29日,当事人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的情况下,在临平区**镇**村***95号东侧水塘边实施了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或者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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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海南省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第七批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案例,按照“创新性、广泛性、代表性、实用性”原则,从全省各市县、各单位改革创新成果中甄选8个案例,向全省推广实施。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制度集成创新与跨部门协同,涵盖国际船舶登记、跨境贸易便利化、再制造产品进口、深海科技服务、农业品牌建设、企业破产办理、水资源数字化监管及新业态综合治理等多个领域,集中展现了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最新实践成果。 一、深化“中国洋浦港”船舶登记服务集成改革 针对传统国际船舶登记模式政策准入壁垒突出、办理流程繁琐、运营成本偏高等问题,海南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局在海南海事局统筹部署和儋州市委、市政府协调推动下,联合海关、交通、税务、船检等多部门协同攻坚,推出一批全国首创性改革举措,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营商环境新标杆,为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二、创新开展数字化大宗商品现货非居民交易 围绕非居民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制度障碍与跨境结算效率低等核心痛点,海口市支持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先试先行,推出非居民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及跨境人民币清结算举措,实现“电子仓单—跨境结算—货物流转”全链条数字化贯通,形成全国跨境大宗商品现货数字化闭环交易样本。 三、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业务 海口综合保税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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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琼,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经营者:李某,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顾某、王某、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2民终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某租赁站对四川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错误认定《物资设备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四川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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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沈阳富美妮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6〕169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沈阳富美妮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注册号:23167111)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注册号:71523007)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注册号:72188228)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注册号:4100880)、“”(注册号:86368202)均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现已查明,截至2026年08月07日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100双鞋面标有“”标识、鞋舌标有“”标识的商品鞋,成本为18元/双,销售价格为29.99元/双,经营额为2999元,利润为1199元;共销售41双鞋面标有“”标识、鞋舌标有“”标识、鞋垫标有“”标识的商品鞋,成本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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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参与招投标、跨省合作的硬门槛。”近日,谈起信用“失而复得”的经历,广水某企业相关负责人感慨不已,“这次信用修复,税务部门不仅全程陪跑,还帮我们把对经营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此前,该企业连续7年保持纳税信用A级,在2025年度预评中因补缴往期税款触发失信扣分,信用级别被系统调整为B级。这一变动可能直接影响招投标资质、融资授信额度及跨省合作洽谈,企业发展压力骤增。 获悉情况后,广水市税务局迅速启动“税企面对面”响应机制,组织业务专班上门核查研判。经确认,该行为属于逾期缴纳税款类失信,扣分依据明确,但企业已足额补缴税款、纠正了违规状态。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专班人员为企业精准测算:最后一次失信发生于2025年11月,若连续6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每月可修复1分。据此,2025年度正式评定虽为B级,但今年5月底即可满足整体修复条件,实际影响周期较短。 政策理清了,企业仍有担忧——“6个月观察期,万一申报再出纰漏怎么办?”针对这一顾虑,广水市税务局将包括该企业在内的20余户企业纳入“信用守护”重点帮扶清单,推出专属合规辅导专员机制。每月征期前,专员推送申报提醒和易错点预警;征期中,跟进申报进度并开展数据校验;常态化开展信用政策宣讲和实操培训,从源头规范申报行为,助企平稳度过修复观察期。 在专员全程跟踪辅导下,该企业连续6个月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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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皖0303民初6282号原告:某银行某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贾某,某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与被申请人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于202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宗某名下银行存款某金额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宗某名下银行存款某金额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某金额,由某银行某分行负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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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6〕11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某执法部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在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经发大道2号西大楼6楼的经营场所被发现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笔记本。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笔记本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涉案商品,罚款188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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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某丁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戊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己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庚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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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回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运政罚〔2026〕0217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回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乐某某执法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2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19日13时47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都市阳光花园检查时发现山东回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回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捌角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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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哈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哈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候选人吾尔叶提·吾守尔出席会议并讲话。哈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强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8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围绕法治意识与制度执行、服务理念与工作作风、政策落地与权益保障、要素保障与发展支撑等方面依次提问,哈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直面问题、坦诚应答。询问结束后,哈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阿依肯·阿斯拉汗作表态发言,与会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对营商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问题导向,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精准破解突出短板;强化担当作为,以一流营商环境支撑哈密高质量发展。哈密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题询问为契机,切实把询问成果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统筹要素保障供给,营造公平发展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监督质效。 哈密市“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领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自治区、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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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36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奴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栾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达某因与被申请人奴某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6)新40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达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奴某经多次入院治疗,四肢肌力已恢复活动;鉴定机构忽视病历中的康复记录,认定奴某二级伤残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未准许达某申请重新鉴定,采信案涉鉴定意见是错误的。二、奴某所乘坐车辆的驾驶人存在过错;案涉事故认定书认定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三、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某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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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2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118MA05MW199J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2700A010违法事实: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你单位作为互联网信息平台途家平台的运营单位,对信息发布者提交房源信息和证明材料未履行审查义务,为明确不符合《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的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为未取得“短租住房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房源发布信息,对信息发布者提交的短租住房信息未进行审查就予以发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息审查。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6]第010213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6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6年6月15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2026年7月3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息审查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情况为整改期内未发现上述问题。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27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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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鹤岗市委书记王兴柱调研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加力厚植投资兴业沃土,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王兴柱来到君威商贸有限公司,充分肯定了“5+”财务数据提升计划在助力企业融资促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他强调,金融机构要由“被动审批”向“靠前服务”转变,深化银企对接,创新信贷模式、融资产品,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纳税信用等级进阶化、企业征信优质化。要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积极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鹤岗市政务服务中心,王兴柱详细了解功能布局、窗口设置及“一企一管家”等情况,并在服务窗口现场“走流程”。他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窗口服务设施和功能,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协同优化,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兴柱详细了解司法环境建设情况,观看了自主研发的“法封卫士”自动预警系统演示,对涉案财产全周期动态监管的做法给予肯定。他强调,要坚持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推进数智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公正高效做好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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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渝民申2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小组,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罗某,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沁,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小组、一审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某居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将承包期限从22年延长至50年,确系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后经村社会议宣传才知晓可延长;2003年2月16日《补充协议》签订时,徐某并不保留“某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印章,没有利用职务身份签订该协议;《补充协议》由5名社员代表签字捺印,系双方平等协商,经过民主讨论后签订的。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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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企业裁员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李先生,来到宿迁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参保事宜,他在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提交材料、完成所有手续后感慨:“之前还担心大热天要跑好几趟,没想到一个地方就全办完了。”这是江苏扎实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生动缩影。记者从江苏省数据局了解到,截至8月20日,今年江苏省已落地开办10个国定和省定“一件事”,“一件事”改革向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拓展,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度进一步提升。 育儿补贴申领、灵活就业参保均可线上办理 今年1月,国家部署了新一批13个“一件事”。江苏省数据局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一件事”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业务流程优化重塑,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省级统一受理端,支撑线上线下服务落地。 目前,涉及个人服务的育儿补贴申领、教师资格认定、灵活就业参保、新房购置等“一件事”,涉及企业服务的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知识产权保护、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海船开航等“一件事”均已开通上线。 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改革后,办理时间由9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由8份压减至1份。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一件事”将高危赛事活动许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户外广告许可等跨部门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实现一表申请、并联审批、按需办理,办理环节由12个减少为3个,企业办事跑动次数由4次压缩到“零跑动”。 数据推送支撑70万群众水电气优惠“免申即享”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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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4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负责人:尚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女,195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居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吴某(以下简称周某甲等四人)、原审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6)苏0404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周某甲等四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于周某丁的死亡原因未查明。死者周某丁仅仅是股骨骨折,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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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北韵龙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运政罚〔2026〕0216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北韵龙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石某某执法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30日12时18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高速柯桥南互通检查时发现湖北韵龙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湖北韵龙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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