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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87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2日02时47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於潜方向K474+450检查时发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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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开具纳税信用等级证明,请问如何操作?”早上9点,桂林市征纳互动平台刚开启服务,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税员便发来急切询问。坐席专员立即回应:“您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就能在线查看和下载证明。”这样高效便捷的服务场景,正是桂林市税务局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桂林市税务局创新构建“信用+服务”机制,通过科学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为企业精准“画像”,同时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这一创新举措让诚信纳税企业既能享受办税便利,又能获得金融支持,实现“信用变现”,为诚信纳税企业开辟政策红利与金融支持的双赛道。  位于桂林苏桥经济开发区的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公司将税务合规纳入经营管理全流程,连续五年保持纳税零差错记录,并获得纳税信用“五连A”荣誉牌匾。  “依法纳税既是责任,更是发展优势。”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先生表示,“良好的纳税信用不仅让我们享受办税绿色通道,还通过银税互动获得了优惠贷款支持。这份荣誉既是肯定,也是动力,我们将继续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贡献力量。”  下一步,桂林市税务部门将持续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精准服务和政策引导,帮助更多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让诚信纳税成为企业发展的“金名片”。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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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0105民初5952号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负责人:南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某某,女,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天琪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 黎雪书记员 林娜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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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国税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印发了《荆门市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正向激励实施方案(试行)》,以拓展信用指数应用场景,激发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性,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正向发展。  《实施方案》鼓励经营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明确了联合激励对象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申报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应具备在荆门市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近三年无违法失信行为、连续三年评定为“A”级纳税人(企业)等6项基本条件。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发生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提供虚假材料,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等情形的,从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名单移除。合规管理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再由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汇集发改部门“优级企业名单”、税务部门“A级纳税人名单”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基本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对拟定的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确定、公开发布。  对入选信用合规管理名单的企业,将从优化行政审批、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财政激励、加强权益保护等9个方面实施联合激励,并制定了涵盖上述领域的26项具体激励措施,如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容缺事项承诺办”等便利服务,紧急事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实行全程代办或跟踪帮办;监管执法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以全面自律和行业自治为主,一般...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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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7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47614149882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北京爱康昌北生产厂房及研发楼建设项目 (1#生产车间等10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西侧钢筋加工区一台钢筋切割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1.19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南侧木方及木模板未分类成垛堆放,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3、1#生产车间三层使用的一台220V照明灯具放在地面上,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2条的规定。4、1#生产车间三层南侧使用的外脚手架纵向扫地杆固定在距钢管底端75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上方的立杆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9条的规定。上...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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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宏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4号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4号.wps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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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陕01民终9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仕富,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18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xxx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纠纷。xx一审中提交了钉钉聊天截图、钉钉打卡截图、工资审批流程截图,工资表等证据证明,xx在xxx公司下属的“xxxx”项目从事游戏开发工作,接受xxx公司的管理,管理人员来自于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董事长助理、综合办公室主任、会计、常务副总。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xx的工资虽来源于个人,但该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案外人xxx,xxx在xxx公司处担任董事长助理,又借用公司场地、管理人员以及钉钉工作群,进行项目管理。xx在进入公司后被接入xxx公司专用的钉钉工作群,钉钉个人信息界面也显示xx属于xxx公司员工,足以让一般劳动...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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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通过虚记理疗项目、挂床住院等方式,违规套取医保基金12.6万元……”在近日召开的湖南祁阳市医保基金监管警示教育大会上,通报的典型案例引发强烈反响。  今年以来,祁阳市纪委监委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重要突破口,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打出“专项治理+智慧监管+联动监督+社会共治”组合拳,推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医药机构9家,追回违规资金65.37万元,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守护群众“救命钱”。  科技赋能,构建智慧监管新格局。该市纪委监委督促医保部门充分运用智能监控和大数据技术,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审核”全流程监管机制。通过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全覆盖筛查,重点分析异常诊疗、超量用药、虚假住院等违规行为线索,实现精准发现问题、快速锁定证据。今年以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可疑线索23条,经核查确认违规问题9起。  联动监督,形成协同共治新合力。该市纪委监委创新建立“室组局”联动监督机制,整合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医保局三方力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嵌入式监督。一方面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以患者身份“体验式”暗访,另一方面抽调财务、医疗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查阅病历、核对处方、回访患者等方式开展专业检查。截至目前,已开展3轮联合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10份,解除协议5...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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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对大庆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组织3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6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1—32号)2025年7月7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1号).pdf2.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2号).pdf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3号).pd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4号).pdf5.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5号).pdf6.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6号).pdf7.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7号).pdf8.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8号).pdf9.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9号).pdf10.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10号).pdf1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监垄罚〔2025〕11号).pdf...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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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15民初24782号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周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起诉被告周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委派人民调解员赵双起主持调解,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方车辆损失费32916元,本案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璨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丁奕涵书 记 员  李 畅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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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85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3月17日03时14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天目山镇G329杭州方向K434+910检查时发现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零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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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围绕诚信文化建设持续发力,不断延伸“信用筑基、引领发展”工作主线,着力打造重诚守诺“信用泰安”品牌。  一是持续深化“信用五进”工作机制。以“信用泰安、文明泰安”为主题,组织开展信用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诚信宣传实践活动,积极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主动融入机关建设、企业经营、校园文化和基层治理进程,切实营造了全社会共建共享“信用泰安”良好氛围。  二是倾力打造“信用泰安”网络阵地。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高标准建设“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在全面履行对外服务、信息公开基础上,着力打造“泰安动态”“城市信用”等栏目,及时发布、推介全市各行业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活动信息,自2017年以来累计发稿14841条。  三是积极培树诚实守信典型案例。以“美德润心、信用惠民”为指引,着力做好典型培育选树工作,推动美德信用建设走深走实。近年来,全市累计推荐入选山东好人514名、全省道德模范36名,累计推荐入选国家、山东省信用建设典型案例20余项。其中,新泰市李学武入选“全国诚信之星”,宁阳县王长义、王长信兄弟获评第九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下一步,泰安市将继续聚焦弘扬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泰安”重点任务,进一步探索丰富“信用五进”工作场景、优化信用泰安功能模块、扩大诚信典型覆盖范围,不断推动和引领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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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381民初2143号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地址: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经理被告:孟某,住辽宁省海城市上海城。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诉被告孟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东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彬彬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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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6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30000104366517F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友谊路111号的人大附中航天城学校二期工程(高中综合楼等4项)施工总承包单位。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基坑已开挖至4.5米深,基坑马道北侧边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规定;2.钢筋加工区二级配电箱内西侧 PE排未与进线电源PE线连接,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且其中2条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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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民初68号原告:吴某。被告:山东某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原告吴某与被告山东某公司、某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吴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山东某公司因未缴纳出资支付原告117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7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某有限公司因未缴纳出资支付原告117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7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山东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某能源公司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集团的管理人。某集团破产清算程序中,某集团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双方于2023年6月19日签署了《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出资额权益》,其中载明:第一条转让标的:某集团向某投资公司转让的某集团股东(拍卖公告、须知及本合同所列明的债务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替代债务人之债务人或承继人等)应缴未缴的出资额,截至2023年6月13日,某集团的股东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0万元,实缴出资...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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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京0115民初19899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委派大兴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春旭主持调解,被告某公司已与原告某公司就本案欠款及保证金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会芳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晓琪书 记 员 高 佳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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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内蒙古乌海市聚焦“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诚信领域,扎实推进信用生态建设,擦亮“信用乌海”品牌,构建政府引领、多元共治、法治保障的诚信建设格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筑牢政务诚信基点,夯实依法行政“压舱石”。创新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评价机制及应诉流程导图,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评价66次,累计下发提示函100份,着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全区率先建成“一件事一次办”掌端审批系统,全市特色“一件事”审批时限压减93%,今年累计办件9162件,实现“一件事”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创新建立合同备案审核机制,审核备案政府合同46件,消除法律风险点170个,有效促进践诺履约。  二是聚焦商务诚信基点,织密重信守诺“责任网”。编制《关于我市涉企行政执法和信用修复工作的报告》,实行信用修复受理、初核“双人审核”及“一日办结”工作机制,目前已修复2147条行政处罚,帮助1250家企业重塑信用。积极倡导企业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全市企业实报13104户。持续拓宽融资渠道,引入42家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累计实现授信28.6亿元,率先在自治区范围内举行“电能通”贷款签约仪式,推动金融工具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实现新突破。  三是厚植社会诚信基点,引领崇德向善“新风尚”。举办3期普法早市,累计发放《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宣传册、折页1000余份,开展诚信主题...
发布时间: 2025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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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起,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以守护“银发群体”消费安全为己任,在全市范围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秉持“零容忍”态度,剑指违法违规行为,旨在筑牢市场“防骗墙”,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为老年群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空间。  统筹部署强责任,专项整治启新程  迅速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细化任务目标,确保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推进。同时,组织召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价监竞争工作视频会议,深入传达国家总局、省局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详细解读《关于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全面动员部署整治工作,压实监管责任与属地责任,为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筑牢根基。  聚焦重点严整治,规范市场护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老年人群体关注、虚假宣传高发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强化检查巡查与线索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严查虚假宣传方面,重点打击利用健康讲座、免费体验、专家义诊、亲情营销、网络直播、会议销售等形式,对普通食品宣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或虚假宣传,药品不科学断言或保证疗效等违法行为。在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上,持续对药品零售企业、保健品专营店、体验店、养生馆、社区服务机构等老年人消费集中场所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商品标签标识与宣传行为,严禁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发布时间: 2025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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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青民申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盐湖某甲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察尔汗(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盐湖某乙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盐湖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某公司)、青海盐湖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8民终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根据《盐某公司钾肥分公司现场零星维修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 2025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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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26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来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26日19时1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364+600检查时发现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庐县建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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