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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40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邢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8日19时27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8(桐千线)於潜方向K44+338检查时发现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太和县久泽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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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甘肃省玛曲县对标先进一流水平,精准施策补短板,改革攻坚破难题,齐心协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升级,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度,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心全意当好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的“店小二”,市场经济秩序的“捍卫者”,优化营商环境的“先锋队”,为加快推进玛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玛曲县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深化“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落细“包抓联”“六必访”制度,建立健全分级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制度,积极主动为企业解决发展难题,让企业轻装上阵、聚力发展。  以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任务清单为抓手,严格按照《甘南州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任务细化分解清单》《甘南州营商环境便利度评价指标体系》文件要求,细化39个方面69项具体任务,明确责任清单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月通报,对各项指标进行深入分析研判,突出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推动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全面升级,激发市场主体动力活力。  结合法治宣传月、雷锋纪念日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进入企业发放纾困解难暖心卡40余份,在“秘境玛曲”微信公众号公示办事流程,提升社会群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注度、知晓度和参...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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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最高法民申1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郭某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峰,福建浩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颖,福建浩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牟平某养殖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经营者:陶某婷。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英祥,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泉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牟平某养殖场(以下简称某某养殖场)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10.18”“宝安城79”轮触养殖事故相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仅加盖烟台海事局查询专用章,并未加盖单位公章,亦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不具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程序违法。(二)某某养殖场在未取得相应证照的情况下即在案涉海域从事非法养殖活动,原判决认定其养殖具有合法性,于法无据。(三)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案涉养殖区在“宝安城79”轮进入前已经遭到破坏的可能,某某养殖场的损失与“宝安城79”轮进入养殖区不存在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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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以服务市场主体为核心,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障,山西省财政厅锚定“整、建、促”三年行动目标,以数字化赋能、制度创新、监管提质为抓手,全力打造公平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优化营商环境,核心在“减负松绑”。山西省财政厅以“简流程、降成本、优服务”为突破口,推动政府采购从“门槛高、跑腿多”向“低成本、零跑腿”转变。  近年来,山西省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模式,供应商仅需承诺符合基本资格条件,无需提供纳税凭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审计报告等繁琐证明,参与门槛大幅降低。同时,允许供应商使用CA免费下载采购文件,不再需要到现场报名购买标书,累计为企业节省费用近6.29亿元。借助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供应商足不出户便可远程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供应商“零跑腿”。  中小企业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创新驱动者,融资难、融资贵是他们“成长的烦恼”。山西省财政厅创新推出“政采智贷3.0”。该模式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为信用背书,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融资不再受授信额度限制,实现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单笔单批融资。以晋商银行的“政采快贷”为例,融资利率平均在3.9%。“政采智贷3.0”的上线,实现了政采融资全流程“无预算不采购、无编码不支付”,保障还款及时、...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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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049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赖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23日14时3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35国道642K+200M检查时发现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合肥璐漫漫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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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税务局不断拓展纳税人诉求响应渠道、强化跨部门协同,打造“云端相聚,智问税需,服务无忧”的“云税智问”税费服务工作品牌,实现税费诉求“云上响应”,驱动税费精细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平凉市税务局先后邀请辖区内人社、文旅、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以及青年企业协会、高校师生、退役军人企业代表做客“云上会客厅”,举办“银税互动”“大学生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征纳互动服务”等专题云端推介访谈;以“三线连动、云上问诊、专家答疑”的“云访谈”形式,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云上会客厅”专题访谈,在线分析典型案例,解答群众提问,快速响应税费服务诉求。  近日,在“联动普法行 护航助发展”专题访谈中,平凉市税务局邀请崆峒区司法局、平凉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平凉市崆峒区税务局业务骨干,以探讨税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围绕规范行政执法、创新税收普法等热点话题展开交流,在线解答群众疑问,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自2023年启用以来,“云上会客厅”共开展21期专题访谈,累计在线点击量达20万余人次,现场解答问题100余条,延伸至线上答疑解惑1730余条,邀请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代表嘉宾40人次,访谈反响良好。  平凉市税务局以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职能转型、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为契机,推动办税服务厅从“实体窗口”向“云端窗口”转变、...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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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6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青宏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50105MA0MXJ6T4H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60违法事实:你单位出具的3份鉴定报告共存在7条问题:(一)在大地时尚文化创意园 A 座安全检测鉴定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101202402424)中:1.仅地上二层、地上三层2根梁和地上四层1根梁做了碳化,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3节规定;2.柱测区面积平均值约为规范要求的50%,梁板测区面积平均值约为规范要求的40%,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1.4条规定;3.50%以上测区未见回弹痕迹,已有回弹痕迹的测区回弹点位数不够,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规范中第4.2节规定。(二)在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家园中心安全抗震检测鉴定项目(报告唯一编码:T0105101202404939)中:1.首层框架柱检测数量明显少于报告所示数量,报告存在虚假数据;2.框架梁混凝土检测面处理不合格,不符合《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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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市监处罚〔2025〕1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025-04-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实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的行为,实际达到了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虚构侵权投诉报告向IPP平台投诉,实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60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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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创新信用建设机制,推动“信用+”在行业领域的场景应用,巩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信用建设质效水平,日前,市行政审批局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唐山市企业守信激励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措施(试行)》。  据了解,《措施》中的激励对象包括:生态环境信用级别为A类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及其他行业信用评价等级最高的守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企业。  九项激励措施包括:  一是对列入监督执法和监管正面清单的,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自主减排,按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三是激励对象首次出现的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  四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五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六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七是列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推介,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推荐或授予相关荣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是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提供低息贷款(绿色信贷)、提高授信额度、降低保险费率等优惠便利;  九是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相关激励措施。  《措施》还提出,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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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伟,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康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伟、张华,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恒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使用“NP0**”生产“郑某玉491”“金某玉304”“郑某玉887”“金某玉171”“郑某玉597”“金某玉181”“郑某玉777”玉米种子,对前述行为所得的玉米种子不得销售(含库存及2023年生产所得),移交恒某公司或者在恒某公司的监...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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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5145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02日06时23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路加油站检查时发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客运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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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办理发票代开业务再也不用跑市区了,家门口的银行5分钟就辅导我开出了一张发票!”近日,在距离新疆库尔勒市区40公里的普惠农场,李先生通过农场农商银行网点成功办理了代开发票业务。  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提升基层税务机关税费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偏远乡镇、团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库尔勒市税务局”)与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勒农商银行”)签订智慧税银服务合作协议,在各乡镇银行网点内打造智慧税银服务专区,提供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导、“非接触式”办税推广、征纳互动推广等税费业务服务。  “库尔勒市共有12个乡镇团场,其中最远的普惠农场距离市区40多公里,坐班车到市区需要换乘两趟班车,耗费一个半小时,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办税缴费成本。”库尔勒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局长刘新平说:“经过走访调研,我们发现库尔勒农商银行在库尔勒市共建有24个标准化网点,遍布市区与乡镇、团场,让税费服务通过银行网点延伸到群众家门口的设想就此出现了。”  为确保税费服务“接得住、办得好”,新疆库尔勒市税务局打出组合拳。一方面,派出业务骨干为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详细讲解基础税费业务并现场进行交流答疑,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对各项税费业务的熟悉程度。另一方面,在银行协议网点配备专业软硬件,确保网络环境和设备正常运行,在遇到问题时,银行工...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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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晋02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上诉人大同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24)晋021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韩某,被上诉人某地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某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材料采购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是错误的。1.上诉人所承包案涉项目中的材料部分,双方有材料采购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材料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材料并开具材料费发票,双方仅是材料采购合同关系。2.上诉人所承包案涉项目中的人工部分,是上诉人与大同市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行的,上诉人向该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人工费与被上诉人无关。3.原审判...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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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积分”到“五色亮码”,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深化涉税中介“信用码”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湖南娄底市内涉税中介从业人员持所属机构专属“信用码”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即可享受一码识别、绿色通道、智能导办等多种便利服务,标志着涉税服务监管迈入“信用可视化”新阶段。  目前全市172家中介机构已全部完成认证备案,系统日均扫码核验量突破600次。新机制运行首周,高信用机构平均等候时长降幅达42.8%。工作人员通过扫码核验信用等级后,对绿码机构实施“三优先”服务机制:优先叫号、优先受理、优先出件。业务骨干组成的专家团队专门对接高信用机构复杂事项,配套开发的智能导办系统可自动匹配最优办税路径。办税大厅内设立的信用码专题展区内的交互式电子屏不仅滚动播放信用建设动画,还会展示高信用机构名单。现场发放的《信用办税指引手册》详细图解了信用积分规则、申诉流程等12项内容。  娄底市税务局纳服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码是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构建的动态评价体系,通过整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质效、执业记录、投诉处理等12项指标,结合信用积分模型生成专属二维码。信用等级每月动态更新,颜色从高到低分绿、蓝、黄、橙、红五档,对应不同的服务权限。比如绿色机构可享受容缺办理、免填单等8项增值服务,而黄色以下机构将面临重点核查。”  “信用码给行业带来双重变革”,某会计师事务所主...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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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慕溪(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5〕54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慕溪(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左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业务为对接上游短剧、小说版权所有方,分发推广。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发上线“某某”APP,该平台包含“首页”、“推广”“数据”、“发现”及“我的”五大板块。4月,该平台通过当事人自主运营的公众号“某某”对外宣传并进入网页版或下载APP。“推广”为其主营业务,依托当事人与上游合作方签订的《运营分销合作协议》,约定50%-85%的佣金,然后当事人将上游委托的推广任务发布到某某APP上,再由注册用户进行网络推广,最后按照推广的情况及公示的佣金比例向下游用户补贴,从而赚取佣金差。为了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当事人对外推广,使得消费者在巨某某APP中注册成为新用户,注册用户即为V1会员。会员点击观看APP上所载影视作品,需缴费,单部作品8元,月卡9.9元,季卡29元,年卡99元。注册会员可接单推广,挑选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剪辑,再发布到某某某等平台,推广作品左下可生成短剧链接,他人可进入并支付费用观看全剧,以赚取收益。同时,会员可邀请新用户进入自身团队。会员所得收益分为“自推...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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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06民终2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霞,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妹,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3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阶段,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多预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黄 春 英二〇...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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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浙0727民初36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某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宁波保税区。负责人:庞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某,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裁定冻结被告曹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园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1日10时54分许,被告曹某某驾驶浙GC5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工业路55号,与卢某某驾驶的浙BOJ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浙BOJ9**号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投保于原告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59000元,已收到交强险2000元,剩余57000元至今未赔。原告经被保险...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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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沧州市将信用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数据5.4亿条,形成覆盖全市77万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依法依规整理重点人群信息生成城市信用积分,积极探索信用便民惠企的有效措施,落地“信易批”“信易贷”“信易+出行”等500多个“信易+”应用场景。  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推出《沧州市政府部门诚信行为准则》,促进“知信、守信、用信”机关建设。推行“信易批”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可依法依规享受容缺受理、容缺预审和告知承诺三种信用审批服务。同时,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的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用承诺践诺核查闭环管理。  创新推出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选取市场监管、教育、科技等36个高频办事领域,将专项信用报告作为载体,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经营主体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一同出具,实现一份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全面落实“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在市县两级政务大厅设置专窗,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帮办代办服务,实现信用修复“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门”。开展跨区信用修复,沧州与32个城市建立了信用修复协同机制,通过共享行政处罚信息,实现本地企业跨区信用修复。
发布时间: 2025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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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京0108民初31902号原告:任某。被告:某科技公司。原告任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退还任某培训费10799元。事实和理由:任某于2021年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签订之后,任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未通过,某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费。故任某诉至法院。某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任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培训合同、支付记录、上课记录、成绩证明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3日,任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10799元购买管理类联考笔试尊享保障班规划福利培训课程。当日,甲方某科技公司与乙方任某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福利三激励金政策:乙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甲方向乙方发放激励金:(1)乙方购买本课程后须在服务期内参加2022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无弃考行为;(2)乙方考试成绩真实有效但服务期内未获得院校录取通知书;(3)乙方自其付款之日起至甲方所有课程交付完毕后的第10个自然日内,每一节直播课程,乙方的观看时长(实时在线观看直播或观看回放视频均予计入观看时长)...
发布时间: 2025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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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短缺这一难题,江苏南通海门区税务局积极作为,通过“税银互动”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搭建起融资的桥梁,助力企业在发展道路上稳步前行。  海门市超力有限公司便是“税银互动”服务的一个典型受益者。这是一家专业从事五金工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服务的企业,多年来始终秉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今年,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超力有限公司计划扩大经营规模,购置新的设备、拓展业务范围,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然而,资金缺口却成为了摆在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  就在企业为资金发愁之际,海门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详细介绍了“税银互动”服务,这项服务依托企业的纳税信用,让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能够凭借自身的“诚信资产”,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海门市超力有限公司凭借多年来积累的良好纳税信用,成功通过“税银互动”获得了300万元的贷款支持。  “银税互动对企业来说真的是一项利好政策,可以帮助我们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今年在扩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海门市超力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娄海影说。这笔资金就像一场“及时雨”,让企业顺利地推进了扩大经营的计划,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使得生产效率大幅提升,业务范围也得以顺利拓展,公司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海门区税务局的这一举措,不仅为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通过“税银互动”,税务部门将企业的纳税信...
发布时间: 2025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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