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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421民初4974号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朱某甲,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梁某,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朱某乙,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孟某。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朱某甲、梁某、朱某乙、嘉兴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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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对潍坊金凯盛医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嫌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0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1号)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2号)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3号)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4号) 2025年7月18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1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2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3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4〕14号).pdf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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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辽03民终1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孔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辽宁恒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辽宁恒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辽宁恒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某,女,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上诉人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王某甲、王某乙,原审被告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5)辽03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董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肖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5)辽03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扣减...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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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等5家企业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6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处罚〔2025〕5—9号)2025年7月18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处罚〔2025〕5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处罚〔2025〕6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处罚〔2025〕7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处罚〔2025〕8号).pdf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处罚〔2025〕9号).pdf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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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研究出台了《南阳市2025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重点明确了健全制度机制、夯实支撑基础、加强信用监管、拓展应用场景、聚焦专项工作等5大类、21项具体工作。  在健全制度机制方面,该市补充完善《南阳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全市信用信息归集提供依据;围绕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奖惩修复三个环节,以“综合+行业”信用评价为基础、以“分级分类+协同监管”为手段、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为支撑,深化信用监管机制。  在夯实支撑基础方面,该市完成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易贷”平台的改造升级,打造全市一站式融资服务“总门户”;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入驻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能;加强对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将履约信息实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在加强信用监管方面,该市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时向社会公示履约结果;开展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研究建立该市企业“综合+行业”信用评价指引,推动实现全市范围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积极拓展监管范围,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领域达到70个以上;提升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服务能级,形成统一规划、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  在拓展场景应用方面,该市提升“信用社区、信用街区、信用园区、信用景区”建设质效...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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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2民初638号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寿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杭州鼎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剑杰,绍兴柯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被告:浙江某立科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某信制衣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与被告浙江某立科技公司、象山某信制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李 蓓 军人民陪审员 皇甫晓宇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史 阳 艳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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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9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东瑞和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1RXQF3B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0411街区HD00-0411-0055、0058、0064、0072地块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项目(72-1号住宅楼等22项)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5年5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9.71m-10.11m,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现场检查时基坑支护施工完成,正在进行筏板施工,尚未回填,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东瑞和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5年5月1日至5月30日未对支护结构顶部沉降位移、地面沉降进行施工监测,与该工程《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0411街区HD00-0411-0055、0058、0064、0072地块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项目基坑支护设计》设计总说明(二)中第十章第1条要求不符,其提供的5月1日至30日的《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记录》...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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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有主动披露政策,让我们及时补齐进口货物时漏报专利使用费所产生的税款,避免了对公司经营和信用造成影响。”6月25日,在位于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的波森尾气系统(廊坊)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该公司商务部门经理董小虎告诉记者,主动披露业务的顺利办理,让企业切实享受到了容错红利和诚信红利。  波森尾气系统(廊坊)有限公司是一家德国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工业用排气净化系统。不久前,该公司在申报一批进口货物时,因疏忽导致漏报进口环节专利使用费,后来在审计自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  “当时,我们特别着急,既担心被处罚,更担心企业信用被降级。”董小虎说,就在这时,该公司财务人员突然想到之前在廊坊海关了解到的主动披露制度,随即和廊坊海关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规定及时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  针对该公司主动披露的问题,廊坊海关对涉及的报关数据逐一核实,认定符合主动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在企业补缴完税款时,还为其减免了3万余元的滞纳金。  “对于企业而言,比起3万余元的滞纳金,他们更看重的是让企业免于行政处罚。一旦信用降级,带来的损失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廊坊海关副关长程军介绍,作为一项容错管理措施,主动披露制度对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后,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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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0111财保266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杜某伟,男,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某伟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1072.97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缓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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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6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201161036225156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的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1803-6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13项)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天庆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2024年2月21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施工现场西侧一级配电柜引出的临时用电电缆线路沿地明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2.该工程施工现场西侧配电箱采用木方临时支撑,安装不牢固,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8条的要求。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20...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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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再不改变,未来将面临更严峻的局面……”C级信用等级令铜陵市一房产中介机构负责人林先生一声叹息。近日,安徽省铜陵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出炉,恒居地产、安家房产等4家机构名称后的A级标识分外醒目,而名单末端的15家C级机构,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生存考验。这张由市住建局发布的“信用成绩单”,正在深刻重构铜陵市房产中介行业的竞争规则。  “精耕细作”追求长远发展  “千金易得,良居难求。家人们,我是安家房产中介小周,今天我们要看的一套房源……”不久前,安家房产中介人员小周通过一场抖音直播向消费者推荐二手房源,他一边闲话家常,一边风趣幽默地介绍着房源信息,赚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一些有购房需求的消费者纷纷询问房价等信息。  与此同时,在安家房产总部内,几位管理人员正就接下来中介人员培训进行商讨布置。“我们连续多年获评A级,这是主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躺平,反而要将这份荣誉化为前行动力!”总经理张静静回顾起从2人发展为如今拥有6家门店的中介机构,变化的是越来越大的规模,不变的是他们一直坚守的初心。“在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还是保持日后的长久发展上,我们总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为此,我们注重人才培养,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丰富中介人员的知识储备和内涵。”张静静说,他们除了分布在居民区、商业区的中介门店外,还会通过线上发布短视频、抖音直播等方式增加流...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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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0120民初7024号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负责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欧某,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被告欧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 园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永燕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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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博艺乐器销售有限公司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2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博艺乐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左某某执法部门: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8日,桐庐博艺乐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城瑶琳路855号实施了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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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五维航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海关高级认证,获得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资质。据石家庄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河北省新增AEO企业15家。截至6月底,全省AEO企业数量已达205家。  AEO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通过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并给予其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获得AEO资质的企业,可享受互认国海关快速通关、优先查验等便利化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国际贸易通关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河北五维航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张家口市涿鹿县,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营超耐磨、耐蚀、耐高温特种合金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销售业务。该公司董事长祁进坤介绍,近年来,他们一直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海关AEO认证相当于给了他们一张“金字招牌”,国外客户将更加认可公司的实力,产品在国内外通关也会更加顺畅,有助于拓展海外业务。  今年以来,石家庄海关加大AEO培育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对重点、特色企业进行“点对点”培育,全面落实AEO便利措施和联合激励措施,拉长享惠清单,助力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下一步,海关将继续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作为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将专精特新、供应链链主等重点特色企业纳入AEO企业培育库,帮助更多诚信规范企业获得AEO资质,助力河北外贸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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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05民终5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1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刘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公司认可刘某某劳务分包案涉装修部分项目,也认可刘某某为案涉装修工程提供部分材料,但某公司一审中已经明确提出刘某某举证的八张手写工程量结算单上诸多尚未完工甚至完全未施工的分项工程,并举证另案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的视频和照片予以佐证,况且某公司已支付的423151元款项已超过上述手写工程结算金额318794.6元,某公司已付款中包含非刘某某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材料款,某公司实际上已经付清刘某某劳务分包工程款。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某公司欠付刘某某劳务款,导致一审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刘某某二审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支付刘某某工程款23783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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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绍兴市星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萧山应急罚决〔2025〕第00009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星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绍兴市星圣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红垦农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十五条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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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晋1024民初3003号原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被告:某煤矿。负责人: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煤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艳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荣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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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仓前罚决字〔2025〕第00003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案件名称: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人: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辖区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支付宝扫码缴纳或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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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与诚信纳税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答卷。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发挥纳税信用正向激励效应等方面持续发力,助力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的赛道上行稳致远。  纳税信用“金名片” 企业发展抢先机  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已连续8年上榜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作为专业生产角钢塔、钢管塔等输电线路设备的金属结构制造企业,其依托A级纳税人这一金色名片,在招投标、供应链等方面获得明显竞争优势。  “我们公司已经连续8年获得A级纳税人评价,A级信用让我们在行业市场上拥有了更强的竞争力,很多重大项目的招标只有A级企业才有资格参与。良好的纳税信用,帮助我们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架线铁塔、电缆桥架供应商新增准入等重大项目。”山东华安铁塔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韩永舟说道,“我们始终秉持‘信用至上,质量第一’的方针,连续多年的纳税信用A级,让我们获得上下游客户的高度认可,各项合作也更加顺畅,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原则,维护好这张‘信用金名片’。”  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内核的重要基因。当地税务部门为更好的服务A级信用企业,充分发挥纳税信用评价机制作用,为A级信用企业提供优先办、承诺办等特色服务,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持续增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含金量”。  正向激励促“诚”效 合规享惠降负担  山东大华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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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湘0102民初9165号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艳,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帆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贺如意书 记 员  石 宇
发布时间: 2025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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