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0万元低息贷款,真是解了燃眉之急。”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庆华村,肉牛养殖户何建升逢人就说惠农贷款的“甜头”。有了这笔钱,他打算再扩养40头牛,“党支部引领、村干部帮忙,日子肯定越过越红火!” 庆华村是传统的养牛村。新的村两委班子上任后,一直琢磨怎样让养殖产业更牛气、群众日子更富裕。为此,村干部可没少往牛圈跑。走访中发现,大伙儿最愁的就是缺资金,于是村干部主动对接银行,帮50户养殖户争取到2100多万元惠农贷款——金融“活水”一浇,养牛产业立马“旺”了起来。 这是吴忠市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办好“开门一件事”的缩影。今年,吴忠市把“开门一件事”活动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组织新班子围绕特色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升级、人居环境整治、矛盾纠纷调处等,研究选定短期可落地的一两件实事,以实干回应群众期盼。 吴忠市利通区胜利镇泰和苑是个老旧小区,路面坑坑洼洼,地砖断裂,一到下雨下雪,居民出行特别不方便。社区干部主动认领“让群众走稳当路”这件实事,逐个排查小区道路的破损点,协调了1.5万元维修资金,铲旧砖、铺新砖,短短一周路面焕然一新。 青铜峡市唐源社区派胜康城小区的地下车库泵房,常年发出噪声。社区党总支协同物业和机电公司现场“会诊”,申请专项改造,给泵房做了密封加固、包上隔音材料,噪声消失了,居民们也竖起了大拇指。 办实事不能光有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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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闽民申1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某甲,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某乙,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甲。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负责人:康某乙,小组长。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乙。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康某,书记兼主任。再审申请人康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康某乙及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甲(以下简称同安某甲)、厦门同安某乙(以下简称同安某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2民终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某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再审请求: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2民初9699号民事裁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2民终131号民事裁定;2.指令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康某甲作为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二、康某乙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三、本案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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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游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汪某某执法部门: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实施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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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时节,农事正忙。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台基营村一苜蓿种植基地内,绿意渐浓、生机涌动,工人们正忙着检修设施,为全年生产做好准备。一笔授信额度达9000万元的“苜蓿气候贷”成功落地,为这一苜蓿种植企业的发展注入了金融活水。 “这笔贷款来得非常及时,给了我们巨大的支持。同时,气候贷评估报告,让我们可以详细了解种植区域的灾害风险,给出的防灾减灾建议,也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黄勇强欣喜地表示。 这笔“苜蓿气候贷”成功发放,不仅是内蒙古首单“气候贷”,也是全国首单针对苜蓿产业的“气候贷”,标志着气象数据要素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一举动在为企业引入金融活水的同时,也为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创新的“气象方案”。 “靠天吃饭”贷款难、融资难,破解苜蓿产业“卡脖子”困局 内蒙古自治区不仅是我国重要的“奶罐”和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而其境内被誉为“牧草之王”的苜蓿,不仅兼具较高经济效益和改良生态的功能,更是奶牛养殖的“营养引擎”,其产业发展直接关系国家奶业安全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目前,内蒙古规模化苜蓿种植面积达150万亩以上。然而,长期以来,当地苜蓿产业深陷“卡脖子”困境。 “传统苜蓿种植基本‘靠天吃饭’,生产模式相对粗放,一旦遇到倒春寒、干旱或者刈割期降雨等气象灾害,极易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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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民申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某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某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2民终48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林某主张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恩勰审判员 谢静华审判员 倪芸萍书记员 何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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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余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2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1.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4日,反映人张某某在人社部线索平台反映位于杭州云湖之城项目07地块批量精装修工程Ⅰ标段拖欠工资,称该当事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经查明: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0人劳动报酬共计390455.06元。2026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余人社监令字[2026]12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23日前支付30人劳动报酬共计390455.06元,并于2026年3月23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报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当事人之行为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浙里办手机APP或联系本机关工作人员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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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0681民初4234号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婷,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200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温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请),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梦婕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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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2531民初965号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变娥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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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604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岳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4月07日21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临安区九州街工地检查时发现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福建省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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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重庆市构建“渝质金服”体系助推企业质量效益型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由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通过“质量+金融”创新模式,将企业质量信用、品牌价值、标准技术等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资产,助力轻资产、重质量的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重庆坚持质量强市建设,优质企业持续涌现,但不少技术好、口碑佳的轻资产中小微企业,仍存在将质量“家底”转化为金融资产的融资痛点。为此,重庆创新打造集成式“渝质金服”服务体系,核心包含质量融资增信、产品质量保险、质量普惠金融服务三大板块,推动信贷逻辑从“看砖头、重抵押”转向“看品牌、重质量”,为质量效益型企业提供精准、便捷、低成本金融支持。 质量融资增信打破传统授信模式,将政府质量奖、主导制定标准、品牌荣誉、首席质量官制度等纳入信用凭证,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依据;产品质量保险为企业产品与服务提供风险保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兼顾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经营稳定;质量普惠金融聚焦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轻资产信贷产品,探索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与风险。 为让金融机构精准识别企业质量价值,重庆建立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体系,从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五个维度为企业全面画像,并制定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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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辽13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xxxxxxxxxxxx。负责人:赵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5-1号楼5单元2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三宝乡东沟村二组24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某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5)辽13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我公司有分歧金额:车损金额51,027.2元,施救费金额13200.00元,被上诉人有不当得利嫌疑,现申请上诉;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我公司已经现场就损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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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兵11民终10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南坪东街480号A1-20号。经营者:易某,该石材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1102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坪东街某石材店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25)兵1102民初2168号不予受理裁定;2.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原审法院对《欠条》中管辖条款的理解有误。案涉《欠条》明确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借款人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虽然条款中表述为“借款人”,但结合上下文,本案系因石材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欠款纠纷,“借款人”应为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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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029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苏某某执法部门: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8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经调查,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玖角伍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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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金昌市聚焦民营企业融资痛点堵点,通过完善机制、创新产品等举措,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堵点和卡点,有效破解了企业融资困境,企业满意度获得感不断提升。 金昌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在充分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的同时,畅通融资渠道,促进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单位主动走进企业一对一答疑问诊、走进农业龙头企业纾困解难、走进社区宣传创业就业支持政策,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持续扩大普惠金融的覆盖面,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营商环境。 精心谋划统筹部署。中国人民银行金昌市分行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印发《金昌市资金流信息平台应用推广方案》,制定实施计划,积极推广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全市银行机构的应用,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多措并举宣传推介。通过政务大厅现场宣介、新闻媒体宣传和征信业务监管走访等方式,逐个督促银行机构加快资金流平台的推广应用,多渠道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专人挂钩跟踪服务。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管理部门为抓手,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平台服务工作,定期沟通解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资金流平台落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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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冀民申1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某,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再审申请人曲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任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曲某于2026年4月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曲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 普审判员 刘 璇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张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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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辛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盗安全门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市监处罚〔2026〕11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辛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方某某执法部门: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5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某某街道某工业区生产销售的防盗安全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盗安全门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处罚款14832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27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7104元(壹万柒仟壹佰零肆元整),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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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苏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负责人: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B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只是原则性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3款;原审判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双方2021年7月7日就天津碧桂园小学项目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如发生延期付款被申请人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0.9%的资金占用费;2022年8月18日《还款协议》中再次承诺按照送货之日开始按照欠款的0.9%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逾期资金占用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格式合同自己却不遵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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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对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民爆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3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1-3号)2026年4月9日(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1号).pdf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2号).pdf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反垄断处〔2026〕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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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提高政府治理数智化水平”。 近年来,数智技术加速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让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 在涉企服务方面,“一网通办”改革纵深推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民生服务领域,“一网通享”效能持续提升,让群众办事更加便利;在城市运行方面,“一网统管”让城市更有韧性、更加安全……近日,记者探访浙江、山东、四川等地,了解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的成效。 涉企服务“一网通办”更便捷 “4个工作日就办完了过去需要20个工作日的手续!”在四川成都新都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成都文旅大熊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陈杉杉顺利拿到了项目备案证明和节能审查意见,忍不住感慨。 过去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人员需要在多个部门间辗转。去年,成都市以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为枢纽,建立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工作机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核准备案、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机制优化后,成都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线下跑动次数大幅减少,审批时限压缩超82%。 “我来办理企业开办登记及关联业务,不知道该先去哪个窗口?”在山东济宁市金乡县政务服务大厅的企业开办专区,金乡县金鑫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磊拿着一大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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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芮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再审申请人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设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2民终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某装饰设计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我公司与廉某之间不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装修分包劳务协议》系廉某与案外人洪某签订,与我公司并无关联,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查明我公司对案涉工程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2021年5月廉某离开案涉工地,2021年6月工程完工,洪某并未出现在施工现场,双方均不清楚案涉工程乳胶漆施工面积,却主张面积为9,676.83㎡,与我公司实际测量的乳胶漆施工面积为9,206㎡不符,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案涉工程乳胶漆施工单价应以实际邀约为准。我公司与廉某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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