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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抗11号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乌鲁木齐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新疆某置业有限公司、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40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复查〔2025〕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苗德旺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唯嘉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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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德清禧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德市监处罚〔2026〕17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德清禧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嵇某某执法部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治疗室1内柜子中发现1袋OPPA STAR石膏膜A,该化妆品限用日期EXP:2025/01/26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OPPA STAR石膏膜A 1袋;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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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上海奔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苏州铧景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5号附件下载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5号.doc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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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更是衡量合规经营的重要标尺。在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阿勒泰地区税务部门聚焦企业涉税高频风险点,通过“一对一”精准辅导、全链条风险排查、信用修复举措,帮助企业筑牢合规根基,持续擦亮A级纳税信用“金字招牌”,让诚信纳税企业尽享政策红利,实现行稳致远。  精准辅导“把脉问诊” 信用赋能“变现增信”  新疆银泰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吉木乃县,是一家本土建筑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施工等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参与当地重点项目民生建设,凭借扎实的施工能力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连续4年获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逐步成长为区域内有影响力的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具有项目周期长、跨区域施工多、用工形式灵活、物资采购分散等特点,在发展过程中易发生跨区域涉税、发票管理、成本核算等高频风险点。为助力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阿勒泰地区税务部门为企业量身打造“一对一”精准辅导服务,组织税务干部深入企业一线,帮助梳理涉税流程、排查风险隐患。通过提前识别、规范操作,推动合规管理全面融入企业日常经营全链条,为企业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连续4年获评A级纳税信用,是税务部门对我们合规经营的认可,更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凭借A级纳税信用这块‘金字招牌’,我们在涉税业务办理方面也能享受到绿色通道便利服务,办税效率大幅提升。同时获得了金融机构主动授信,为企业...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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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广东华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新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2013年我因与案外人郭某合伙发生纠纷,诉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州分院作出(2019)新40民初35号(以下简称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销售并收取了包括本案争议的某小区7-3-402在内的19套房产及款项,并在某房地产公司、郭某应返还的投资款中全额扣除,因此,某房地产公司不应再收取402室的任何款项。实际上,我并未全额收取19套房屋的款项。35号判决书根据评估报告将19套房屋全部款项计算在内以便于厘清某房地产公司、郭某的应付款,但该判决不能证明我已经全额收取购房款...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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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要跑好几趟,没想到手机点一点,十几分钟就办完了。”3月28日上午,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一家银行的征信自助查询网点,刚刚完成征信查询的小李长舒一口气,终于可以申请贷款了。本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执行“免申即享”原则,无需主动申请,在政策框架内按时、足额还款即可“无感”享受政策。如今,随着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在河北全面落地,更多像小李这样的市民正切实感受到“征信为民”的温度。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河北省分行”)获悉,自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公布实施以来,该行坚持“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从建章立制、科技赋能到精准宣传,全力保障新政平稳、有序、高效落地,让信用修复从“难、慢、繁”变为“简、快、便”。  建机制,下好“先手棋”。政策出台后,人行河北省分行第一时间印发专项文件,明确各级人民银行及接入机构的工作职责,压实征信服务链条各方责任。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必要时增设窗口、延长工作时间,每家征信自助查询网点均指定应急处置负责人,并建立涵盖查询激增、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场景的多层次应急预案。同时,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开展消保热线人员培训,确保咨询应答口径统一、专业规范。  科技赋能,服务管理“双提升”。针对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查询高峰,人行河北省分行创新开发了具有征信查询预约功能的小程序。点击网点图标,周边10公里内的征信自助查询网点及预约人数一目了然,引导群众...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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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最高法知民终7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华,住山西省阳泉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安某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2025)浙02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华,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罗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李某华起诉请求:1.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极某品牌下的多个车型中无偿使用专利号为201910090***.*、名称为“汽车智能防追尾动态变色刹车灯”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2.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李某华调查该侵权行为支付的相关费用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事实和理由:李某华系涉案专利权人。2025年1月14日,李某华发现极某品牌的型号“***”的汽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转...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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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青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市监处罚〔2026〕11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青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2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灯具。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查阅涉案灯具认证证书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灯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6253.00)。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6253.00)。上述两项合并,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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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5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扬建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MACAHL6D2B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南苑街道的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风雨连廊等10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福州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15#配套楼东南角通道处90cm×70cm的楼板预留洞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2.15#配套楼北侧正在使用的工具式移动操作平台高约3m,平台周边未设置临边防护,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5条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2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条文,造成事故隐患。你单位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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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推动行政职权调整 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提质扩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自治区已陆续上线运行“高效办成一件事”65项,累计办件350.9万件,惠及企业123.3万家、群众227.6万人次。  通过持续深化行政职权调整与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新疆正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跃升,改革红利加速释放。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65项“高效办成一件事”中包括国家部署重点事项39项、自治区特色创新事项26项,覆盖法人和个人的全生命周期。通过集成联办和数据赋能,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平均减少办理环节75%、递交材料45%、办理时限62%、跑动次数83%。  以“退休一件事”为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建立“退休预审机制”,加强与住建、医保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数据共享,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8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办事材料由原来需提交10份变为“零提交”。  行政职权调整是“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要支撑。今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式施行。3201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调整至地州市、县市区行使,其中3026项重心下移至县市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下放110项行政职权,调整率超90%,90%以上职权事项在县里即可办结;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312项职权调整至县市一级,...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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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内民申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华,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锡林郭勒盟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胡格吉勒路。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额吉淖尔苏木。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一审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君审 判 员 庞志军审 判 员 杜 娟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秦雨宁书 记 员 卢 乐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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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奉化区莼湖辉煌世纪娱乐城(普通合伙)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公奉(莼)行罚决字[2026]0145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奉化区莼湖辉煌世纪娱乐城(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区分局莼湖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份至2026年4月份期间,在奉化区莼湖街道红星桥畔,违行为单位宁波奉化区莼湖XX娱乐城在经营期间向顾客提供营利性陪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奉化区莼湖XX娱乐城(普通合伙)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7月22日停业整顿。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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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廊坊市住建局立足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聚焦群众办事痛点、难点,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证办理”“一网通办”工作。  廊坊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洪国军介绍,依托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联审联查平台,以数据共享、智能核验、流程再造优化办事环节,全面实现公租房申请极简办、掌上办、随时办,持续提升住房保障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切实让住房保障政策精准惠及广大群众。  据悉,公租房“一证办理”模式推行以来,从材料、流程、核查、时限、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性优化,便民成效显著。  申请材料极致精简。由原来的29项精简为现在的5项,精简率为83%。廊坊市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资料由原来的8项精简为1项、新就业职工申请资料由原来的10项精简为2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料由原来的11项精简为2项。  审核流程再压再减。资格审核由原“三审一公示”优化为街道(乡镇)初审、区住建部门复审的“二审一公示”,取消社区居委会(村街)受理环节,全程线上流转、限时办结,审批环节压减33%。  核查方式智能智联。由部门现场人工查询升级为系统自动核验、数据实时比对,自动调取房产、不动产、社保、公积金、低保、婚姻、户籍等全维度联审信息,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零跑腿”。  办理时限全面缩短。实行线上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智能审核,取消定期集中受理限制;准入审核时限由50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时限提速40%,每...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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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最高法民申1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香港)有限公司[EliteConcepts(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区。代表人:徐某禄,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技术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某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三亚)海棠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三亚国际免税城。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宇浩,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某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技术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某某(三亚)海棠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主体变更协议》未约定担保期间,根据某3公司向某1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书》,某3公司向某2公司主张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7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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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运政罚〔2026〕022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1日23时51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湖.天曜城(南门)检查时发现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广州祺宸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陆元玖角贰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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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6〕执法8号3被处罚单位大富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75号5幢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维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51164533Y8处罚事由大富包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9违反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10处罚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4月20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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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还在海上,相关手续就办妥了,效率实在太高了!”近日,浙江舟山一家船舶修造企业因外籍货轮急需更换船员,向舟山公安机关“为企服务专窗”求助。该类事项常规审批流程需5个工作日,但舟山公安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多部门线上协同,8小时内即办结全部手续,为企业避免了数十万元的滞港损失。  近年来,舟山公安聚焦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打破数据壁垒,推动“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提质增效,切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今年以来,舟山公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率、“一窗通办”率及“好差评”满意度持续位居全省前列,涉企事项平均办理时限压缩50%以上。  完善流程标准  优质服务,标准先行。舟山公安将基层窗口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规范,在完成省公安厅“一窗通办”标准化建设试点任务的基础上,还牵头参与起草了两项省级公安政务服务技术规范,从服务场所设置、人员配备,到事项办理流程、档案管理,逐一明确标准,为全省公安窗口服务提供了“舟山样板”。  围绕全市47个“千项万亿”工程和245个市级重大项目,舟山公安创新建立“项目警官”机制,设立135个“实体+虚拟”项目警务站(室),配备536名“项目警官”,将服务窗口前移至建设一线。在岱山鱼山绿色石化基地,护航海洋经济共治中心就设在工地旁的临时办公点,实现服务“零距离”。  针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中...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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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浙民申1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万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万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万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简称万甲公司)、浙江万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盛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万乙公司、万甲公司再审申请主张案涉《收购债权协议》约定在盛某收到温州东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支付的4000万元后,盛某的债权即全部得到清偿,《收购债权协议》约定由万乙公司、万甲公司另行支付2200万元给盛某的债务系虚构。对此,盛某诉万乙公司、温州市万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万乙公司偿还盛某借款本金4103.66万元及利息,万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万乙公司、万丙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盛某、东某公司与万乙公司、万甲公司签订《收购债权协议》,约定盛某上述借款本息债权...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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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青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青海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女,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杨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一审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某申请再审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中杜某提交了两份收条和一份材料结算汇总表,其中一份收条有“大通河水泥”字样,材料结算汇总表有“兰州某通河水泥”字样,同时该表编号处有“杜某”字样,另一份收条无“兰州某通河水泥”字样。以上证据中出现的“大通河水泥”“兰州某通河水泥”均指水泥的品牌和生产厂家,而非指供货商。若供货商为兰州某通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材料结算汇总表中不可能出现杜某的姓名。二审未查清其含义,认定供货方为兰州某通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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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6〕721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4月20日19时40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612县道K0+3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帼红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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