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了解到,近日,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呼和浩特、满洲里、二连浩特三大片区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部建成投用。 据悉,三大片区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调解、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重点面向俄罗斯、蒙古国搭建起“一域一特色、全域全覆盖”涉外综合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跨境经贸合作保驾护航。 呼和浩特片区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算力、跨境贸易等重点产业,通过设立涉外法治专门机构、搭建“校地”人才实训基地,构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育新格局,持续夯实专业人才梯队;依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开设涉外专属服务窗口,升级司法小程序涉外专区,实现涉外公证、跨境法律咨询、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一站式、全流程”办理,精准匹配呼和浩特自贸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法治需求。 满洲里片区持续深化“仲裁+调解”联动解纷、中小企业合规体检等特色服务,并依托跨境法治协作机制,联动俄罗斯、蒙古国等多国法律服务机构,搭建中俄蒙法律资源数据库,组建专业服务专班,精准破解跨境贸易、口岸加工等领域法律痛点。 二连浩特片区聚焦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医疗、跨境旅游等特色产业,建成二连浩特市涉外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二连浩特国际仲裁院,精准提供口岸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对蒙古国跨境产业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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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宁应急罚决〔2026〕第00003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新益园区5号实施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7日;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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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这是当时的现场照片,按照法律规定,十字路口均属于禁止停车区域。”工作人员一边调取证据,一边耐心解释,市民张先生听完释法说理后,当场撤回了复议申请。一旁,手持急诊就医记录的孙女士也迎来解纷结果,交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当场撤销了其“尾号限行”的处罚决定。这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场景,在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公安交通受理分中心已是日常。 作为拥有超340万常住人口、37万家经营主体的北京超大中心城区,朝阳区近年来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核心推进复议体制改革,锚定畅通渠道、实质化解、系统治理持续发力。朝阳区行政复议交出亮眼答卷:近3年案结事了率达93.4%,案件量、调解率实现“两升”,再诉率、败诉率实现“两降”,“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争议化解格局初步形成,行政复议已然成为辖区群众和企业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途径。 从“单一窗口”到“按需布网” 行政复议好不好,群众首看申请是否便利。“朝阳区是北京市中心城区中面积最大的区,让群众少跑腿很重要。”朝阳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打通行政复议服务“最后一公里”,朝阳区打破以往“单一窗口”布局,分设43个街乡行政复议咨询点,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同时设立全市首家区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实现“立审分离”规范运行。 针对行政复议中公安交通类占比较大等情况,朝阳区专设行政复议公安交通受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先行推动7个公安交通大队及N个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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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宁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巧,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彤,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某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新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犁某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7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乙公司长期拖欠租金,系主动、恶意违约,其单方交还钥匙并非因履行困难,而是为逃避租金支付义务;且某乙公司自始至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司法途径申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僵局的法定适用前提。二审无视某乙公司恶意违约,错误适用合同僵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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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526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鄞州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8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01月28日09时1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邱隘浙江创***近检查时发现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壹角伍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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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8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主要负责人:马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甲,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原审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主要负责人:马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马某甲及原审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某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一、李某甲、马某甲签订低价备案合同的目的系为少缴纳维修基金及契税,同时为孙某、李某乙私分超出的购房款创造便利。原审法院机械认定备案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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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鑫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678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鑫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加工了20盒白象香糕,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关于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象香糕的出厂检验的相关材料,即当事人未对其生产加工后被抽检批次的白象香糕进行出厂检验。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加工霉菌项目超标的白象香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加工白象香糕未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未在出厂前进行检验的行为。当事人生产加工霉菌项目超标的白象香糕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序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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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布了连续10年保持A级纳税缴费信用企业名单,74家企业榜上有名。 在本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工作中,茂名市守信纳税人队伍持续壮大:A级纳税人占比从上年度的6.11%提升至13.26%,A级和B级纳税人合计占全市参评主体的46.58%。这一组数字说明,越来越多经营主体自觉恪守诚信准则,茂名市诚实守信氛围持续升温。 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关系到企业信贷融资、项目投标、市场准入等重大事项。为帮助企业答好“信用考题”,茂名市税务局推出“事前预警+事后修复”配套措施,引导企业找准失信根源,按照相关规定有序完成整改和信用修复,让维护信用、修复信用有据可依。 前置预警提示 把问题化解在“扣分”前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还未报送财务报表,请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办理。”前不久,信宜市一家文具公司的财务人员张先生接到税务部门的智能语音提醒,随即在网上办结业务,避免了信用扣分。 税务部门通过分析业务系统后台数据与办税服务厅咨询记录发现,逾期申报税费、代扣代缴不及时、财务报表未按期报送,是造成企业纳税缴费信用降级的主要原因。大多数扣分情形并非企业刻意违规,只是财务人员工作疏忽。 “在与纳税人缴费人的交流中,我们发现,出现这些失分行为大多并非主观故意,而是源于工作疏忽。”信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人刘延贺说,这也意味着,只要提醒到位,就可以避免大量非主观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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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3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乐,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周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再审申请人范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一审第三人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范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仅以“交付款项有依据”做判决,未详述并认定“交付依据消失后得利人继续占有款项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核对制作非法“替代性”笔录情况;原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核心抗辩主张未予审理评判,剥夺其诉讼权利。综上,范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对案涉款项的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对于案涉款项的来源、用途等主张前后矛盾,无法明确其真实给付目的且亦未对“无法律根据”的情形进行举证,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2.案涉款项系申请人在双方分手时,给予被申请人为其多年工作、生活支出及情感付出等的补偿,被申请人取得并占有款项有合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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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州雀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南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5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雀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某某执法部门: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湖州雀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太湖路****路段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陆拾元整(¥5,96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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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丽江市综合信用指数82.27分,位列全国第129位;2026年3月指数提升至87.35分,位次升至全国第112位,实现17个位次的跨越提升。位次跃升的背后,是丽江市以诚立市、以信兴业、以信赋能发展的不懈探索。 仲夏时节,丽江现代花卉产业园内,玫瑰竞放,香气氤氲。花农们穿梭其间,采摘、分拣、包装,一束束鲜切花从这里发往全国各地;产业园内刚跻身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四季花开”景区游人如织,咖啡体验、白族扎染、民族手作等特色文旅业态有机串联;永生花、玫瑰鲜切花等丽江伴手礼加速成长。产业园还带动了周边400余名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农户人均年收入稳步提升。 这一切的源头,要追溯到一笔诞生于田间地头的贷款。2024年11月,丽江市首笔鲜切花动产浮动抵押贷款在此落地。园区以田间地头鲜活生长、动态增值的花卉“活资产”作为信用价值认定,获得195万元信贷资金。随后,工商银行投放8952万元专项信贷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邮储银行定制花卉专属信贷产品,恒丰银行注入专项资金助力企业扩容升级。 丽江首笔鲜切花动产浮动抵押贷款,如同一颗石子激荡起层层涟漪,信用“活水”由此从一朵花蔓延至百业千企。截至2025年末,依托省级“融信服”丽江平台,仅古城区就为1174户市场主体授信10.3亿元,实际投放贷款9.18亿元。 近年来,丽江市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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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新01民终3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比依努尔·玉素甫,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梁,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某新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臣,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某某新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3民初1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我公司不支付利息2,429.33元,且我公司不承担保全费1,501元。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我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支付利息。双方已合作多次,某某公司对我公司的财务要求清楚,因某某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导致付款延迟,责任应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保全费,缺乏合理性,某某公司申请保全系滥用司法资源。本案不存在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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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诸暨第一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95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诸暨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诸暨第一分公司于2026年6月14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中路83弄与苎萝东路交叉口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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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2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我的一审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错误。前诉案件为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两案法律关系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某、袁某无合法依据取得财产,袁某在和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给陈某转账特殊寓意金额,袁某转给陈某的款项,陈某拒收后,袁某又转账,陈某接收,我作为共有人遭受损失,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构成不当得利。袁某所说的婚内债务,大额转账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其与陈某的婚房及家具,与家庭开支无关。陈某、袁某提交意见称,本案与前案赠与合同纠纷属于同一案件,两个案件当事人相同、争议标的相同、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王某主张我方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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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浙全晟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文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8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浙全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董某某执法部门: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7日,当事人在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某某路附近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运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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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稳岗留工补贴这么快就到账,多亏武鸣区服务专员上门讲政策,手把手教我们申报。”近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一家小微企业负责人拿着补贴到账通知,向前来回访的工作人员连连道谢。 这样由“政府送政策上门”带来的惊喜,正在南宁市武鸣区的众多企业中不断上演。这是当地近年来坚持以精准滴灌理念优化惠企服务,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为经营主体减负纾困的真实写照。 为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武鸣区精准实施一系列惠企政策,力促政策措施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直接有效地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其核心举措之一在于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全面实现“政策找人”。通过有效整合企业参保、用工备案等多维度数据,依托数字化平台筛选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市场主体,定向推送稳岗、见习、吸纳就业等补贴政策,确保扶持资金直达有需求的企业。 2025年以来,武鸣区累计发放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在内的各类资金补贴315.64万元,惠及154家次企业,有效缓解企业稳岗用工压力。 除了精准推送政策,全覆盖、面对面宣讲指导也大幅提升企业申报效率。武鸣区组建专职服务队伍,通过电话告知、上门走访等方式,一对一为企业讲解政策细则。服务专员细致解读稳岗留工、扩产增效、投产奖励、稳增长补助等政策,讲清申报门槛、办理时限和操作步骤,让企业吃透政策红利,把政策优惠转化为发展底气。 针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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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1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谷,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25)新40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候 晖审 判 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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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9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所行政相对人代码:12110112400953791A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所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州区房屋安全鉴定站与你单位合署办公、同一法人、统一管理,具有《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25年7月22日,通州区张家湾镇住保办委托你单位对柳**住宅进行安全鉴定,你单位于2025年7月30日实施了鉴定工作,并于2025年8月7日出具了编码为T0302002202504081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过程中,你单位未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而是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进行危险房屋鉴定并出具报告。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1.0.2条“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应遵循该规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2.0.4条第1款“既有建筑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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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做生意,才能留住回头客,对商家来说是好事。”近日,阳朔一位民宿老板的真切感慨,道出了当下桂林旅游行业的经营新风。 近年来,桂林市创新信用监管模式,在全市旅游行业推广“诚信二维码”,商家门店一店一码,游客扫码即可查看资质、信用、投诉等信息,让消费者选择更清晰透明,从而推动诚信经营成为桂林文旅消费的核心竞争力。 记者从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数字化信用监管体系的落地实施,有效净化了桂林旅游市场环境,培育出一批行业诚信标杆。据统计,2025年,桂林共有278家企业成功获得广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数量同比增长5.3%,全市文旅企业信用建设水平稳步提升。 在监管工作中,桂林市还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规范管理,织密旅游市场监管网络。针对线上旅游经营业态,严格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放心消费承诺,严厉整治虚假宣传、违规营销等乱象,规范线上文旅经营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旅游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与法律合规意识,从源头减少旅游消费纠纷,筑牢市场安全防线。 如今,诚信经营理念已深入桂林文旅行业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旅游商家摒弃短视逐利思维,深耕服务品质、重视口碑建设,主动坚守诚信经营底线。
发布时间: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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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云01民终7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站(曾用名某甲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6)云01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颢,被上诉人某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站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某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界定合同条款性质,将保险责任范围条款错误认定为免责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存在本质区别,案涉特别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无需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次,即便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对争议条款也已完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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