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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创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大篷车”与楼宇政务服务“直通车”深度联动,以“流动服务+精准供给”双轮驱动,打破服务壁垒、整合资源力量,将法治保障与政务便利精准送达楼宇企业,构建起“送政务送法上门”的营商环境新生态。  机制联动聚合力  搭建服务“共同体”  武昌区立足企业发展全周期需求,破解法律服务与政务服务“各自为战”难题,系统整合司法行政、税务、人社、教育、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区直部门资源,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大篷车”与楼宇政务服务“直通车”协同作战、双向赋能,实现法治服务与政务办理同频共振。组建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四师助企”服务队等普法志愿团队,聚焦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高频法治需求,制定“菜单式”法律服务清单6类21项,法律需求清单8类40项,政策服务清单13类25项。  目标引领强统筹  绘就服务“路线图”  武昌区司法局联合区委社会工作部制定全年计划安排表,明确工作时间、责任部门、路线图,确保服务有节奏、推进有章法。  公共法律服务“大篷车”坚持每周一场,全年安排不少于40场,实行“一月一主题、一周一专场”,紧扣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围绕企业用工合规、合同风险防范等热点领域,将普法宣传精准嵌入企业生产经营全链条。  楼宇政务服务“直通车”坚持每月一场,全年安排不少于12场,聚焦企业开办、变更登记、社保缴纳、税...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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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苏04民终3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市金城镇城南某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9xxx227-7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负责人:庄某,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金坛市金城镇城南某联合社、温某、孟某、聂某、殷某、童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3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一...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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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511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瑞辰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3027226192351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10违法事实:你单位原名称为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你单位于2026年8月27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瑞辰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6月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原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核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检查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7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你单位构成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你单位上述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10处罚类别:暂扣许可证件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8日的...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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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邯郸市司法局、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在邯郸道历史文化街区联合举办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解读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惠企政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今年9月是邯郸市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邯郸市立足“邯郸办事不用跑”品牌,将主题宣传与常态化惠企法律服务、涉企执法规范化宣传、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相结合,推动法律知识和惠企政策走进企业、服务发展。此次活动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涉企纠纷等企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宣传解答,帮助经营主体了解政策、依法经营、维护权益。  宣传月期间,邯郸市将开展“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入企服务,重点讲解“扫码入企”制度,帮助企业了解入企检查流程和监督权利。同时,通过专题宣讲、线上释法、案例解读等形式,结合现场法律咨询、法治体检,帮助企业排查经营法律风险,提升合规管理能力。邯郸市还将面向产业园区、重点商圈、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及新业态从业人员集中场所,开展“法治进园区、普法助发展”精准普法行动,提升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邯郸市将组织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并依托普法直播、典型案例宣传等形式,讲清惠企政策适用条件、申报流程和涉...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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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新民再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璐,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库车市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辉,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库车市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29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6年8月4日作出(2026)新民申25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璐、被申请人库车市某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辉、马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6)新29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新292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2.驳回库车市某某农业...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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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542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执法部门:鄞州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8月12日16时13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壹拾贰元贰角壹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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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本大红本到手,我心里这块石头才算落了地。”近日,在辽宁省铁岭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从外地赶来的李先生双手接过两本崭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翻来覆去看了又看,连声道谢,“原以为得回原籍再跑个三五趟补公证、跑手续,没想到人在铁岭,事儿就办成了!”  李先生的母亲过世后,名下遗有铁岭两套房屋。他专程来铁岭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材料递到窗口,工作人员却犯了难: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都是在外地开具的,盖的是外地公章。异地印章怎么核、材料真伪怎么辨?按以往审核口径,这类情况通常需要当事人回原地办理公证后再予受理。  “回原地办公证,少说要跑上千公里,钱花着、人耗着,想想都打怵。”李先生当时直犯愁。  可窗口这回没说“不能办”。铁岭市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启动疑难事项会商机制,主动牵头对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公证机构开展多方协同研判,通过跨地区材料核验比对、线上函询核查等方式,依规完成了事实认定、材料甄别与效力确认。李先生无须返回原籍补办公证,没多花一分钱,就顺利办结了两套房产的非公证继承登记全部手续,真正实现了“异地可办、一次办好”。  一件事办得顺,靠的不是偶然的“特事特办”,而是一套转起来的机制。近年来,铁岭市紧盯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堵点,持续推进审批流程再造、服务模式创新,着力破除地域壁垒、打通数据堵点,建立健全疑难事项会商、跨区域联办、帮办代办等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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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2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建莉,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虎,北京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杨某某,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二审原审第三人杨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6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某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载明:“此链条为脆性断口,起始于链条拐角处外侧(位置A);由于链条回火过程导致组织中晶界处析出颗粒状碳化物,增加了材料的脆性,在受力过程中出现的脆性断裂”,能够证实案涉电动葫芦链条断裂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制造环节存在回火工艺缺陷,属于产品的内在缺陷,且脆性断裂表明材料在正常受力条件下未表现出应有的韧...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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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州飞美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浔市监处罚〔2026〕49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飞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钮某某执法部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抽检的样品名称是地采暖用实木地板,执行标准明示为GB/T35913 ,型号规格为mm:910*125*18,样品质量等级为一等品,生产日期/批号13215202,备注:平面漆饰、使用地区:浙江,树种:缅甸柚木(柚木),抽样数量20片,其中备样数量10片,抽样基数30箱(16片/箱)。2026年6月26日,湖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26J01002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中漆膜表面耐磨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6年7月16日,我局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考虑是否复检,需要视备样寻找结果决定是否复检。2026年7月29日,当事人表示不复检,对抽查结果无异议。2026年7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地采暖用实木地板。该批次地采暖用实木地板共进货30箱(16片/箱),销售29箱6片,除抽样无偿提供的10片外,剩余地板均已销售。该批地采暖用实木地板进货价为500元/平方,销售价为510元/平方。货...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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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安国市某企业因项目拓展,急需电气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安国市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中心获悉后,积极对接保定市企业服务中心,依托市级平台高校合作网络与人才资源库,将企业招聘需求推送至更广域求职市场,帮助企业解决引才难题。  近年来,安国市行政审批局聚焦经营主体发展需求,针对企业招人难、办证繁、跑动多等问题,推出跨域协同引才、告知承诺“零跑动”办证、全链条帮代办“陪护式”服务等举措。  为提速审批效能,安国市行政审批局推出承诺即办、陪护帮办两项服务。日前,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许可,选择告知承诺制并线上签署承诺书,业务科室当日受理、当日审核,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企业次日即可在线下载电子证书,全程实现“零跑动”。  该市以“一次性告知、承诺即办、限时办结”为原则,将相关事项办结时限从25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针对食品行业证照办理环节多、流程散等问题,该局打造全链条帮代办“陪护式”服务,构建从政策研判、材料梳理、申报提交、流程跟进到证后答疑的一站式闭环服务。工作人员提供“一对一”专属辅导,将政策与流程转化为实操指南,减少企业“来回跑、反复改”的办事难题,节省人力与时间成本。  下一步,安国市行政审批局将继续完善助企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半径、压缩办事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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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沪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异议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某,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超,上海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啸宇,上海言唯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某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施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叶某,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施某、叶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50元...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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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43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北众康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30605MAE117QY1Y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022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为位于海淀区四季青镇的四季青镇西郊机场周边及沿线(西山片区)城中村改造西山安置房项目(B-01#住宅楼等24项)的水电工程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2026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和2026年7月31日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进行的询问,查明:检查时河北众康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人数为51人,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你单位已构成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2026年7月3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京建法改(市)字[2026]第01028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17日前改正该行为。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核,你单位已于2026年8月8日退场,复核合格。截至目前,未发现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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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嘉兴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浙江省公布了2026年第一批营商环境“微改革”案例,嘉兴共7个案例入选,数量列全省第二。  营商环境是一座城市的重要软实力。近年来,嘉兴推动开展“六干争先”营商环境大跃升行动,持续擦亮“浙里最‘嘉’”营商环境品牌。  “入选的案例涵盖一流创新生态建设、网络营商环境、政企沟通等多个领域。”嘉兴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集中展示了嘉兴以“小切口”改革撬动营商环境“大提升”的实践成效。  无事不扰,重点领域巡查效率大幅提升  9月11日下午,嘉兴经开区一组联合执法队伍走进嘉兴某服饰有限公司。消防执法人员在细致核查消防产品质量的同时,市场监管人员也在仔细核查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合规情况。经过检查后,联合执法队就发现的问题,手把手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切实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这种聚焦“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创新构建涉企行政检查常态长效机制的经验做法,不仅收获了企业的频频点赞,更入选《全国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交流》。  依托“综合查一次”执法模式改革创新,嘉兴以“场景清单+专业指导+数字赋能”贯通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实现统筹检查、精准服务、智能监管。  早在今年初,嘉兴就制定公布年度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及检查计划,推出年度场景清单103个,涵盖31个部门、744项行政检查,并通过推行“综合检查日”、行政检查月度任务集中公示等,统筹开展联...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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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苏09民终3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甲,男,200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港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乙(系肖某甲父亲),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诉讼代表人: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港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港镇后堆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港镇后堆村。上诉人肖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5)苏0922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肖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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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13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曹某某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永嘉县岩坦镇戴某某副食品店的“风干鸭脖”(香辣味)(规格:68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2月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浙江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永嘉县食药检验和计量检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JF20260615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另查明:当事人浙江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生产风干鸭脖(香辣味)一批,共计300包,其中出厂检验和留样10包(5包留样),其余290包全部对外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为:2026年3月16日,以4元/包的价格销售给永嘉县岩坦镇戴某某副食品店30包,销售金额120元;2026年3月17日,将剩余260包以1.8元/包的价格销售给苍南县某某电子商务商行,销售金额468元,两项合计销售金额588元。至案发时,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亦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据此认定:该批风...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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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沪民申4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一审第三人:某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施某,行长。再审申请人朱某、何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李某乙、一审第三人某银行长宁支行所有权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6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何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关于抵押与过户的关系,某银行长宁支行在原审中明确表示,在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不同意涤除抵押权,但不反对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亦从未提出过涤除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仅诉请确认...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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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诸暨市霍俊餐饮有限公司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6〕105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霍俊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霍某某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8月12日,被处罚人诸暨市霍俊餐饮有限公司在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被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制作并销售混有异物的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2.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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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利局近年来深入贯彻国家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企业需求在哪里,水利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聚焦涉水审批提速、水运服务提质、数字改革提效等关键领域,打出智能审批、主动帮办、降费减负、阳光交易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水利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智办”升级,以看得见的改革实效为连云港市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水利动能。  数智赋能,让审批服务驶入“快车道”  涉水审批是工程建设项目落地的重要前置环节,也是水利政务服务的关键关口。针对传统审批模式专业门槛高、审查周期长等问题,连云港市水利局以人工智能为突破口,探索“AI辅助﹢专家决策”审批新模式,推动政务服务从“人工经验驱动”向“数据智能驱动”转变。  连云港市水利局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事项的技术规范、审查核心要点全面转化为AI系统审查,构建动态更新的专业知识库,融合遥感影像、生态保护红线等地理空间数据,创新采用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双引擎机制,实现从基础格式筛查到专业深度研判的全流程覆盖。系统既能快速识别格式疏漏、内容不全等显性问题,也能深度挖掘数据矛盾、逻辑错误等隐性问题,还可通过空间图层叠加直观研判项目布局的空间合规性,让审查标准更统一、结果更客观。  实际应用中,AI辅助审查效能得到充分验证。在连云港市重点新能源工程——开光汇电盐场30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中,系统仅用30分钟就精准识别出96条...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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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苏04民终3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飞,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飞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某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请;2.若法院认定朱某飞的行为需承担责任,请求依法改判降低赔偿金额至1万元以内(含维权合理开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朱某飞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一)朱某飞与某甲公司无直接竞争关系,一审对竞争关系的认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朱某飞系溧阳市某某服务部经营者,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硬件技术开发等,与某甲公司的游戏代理运营分属不同行业。朱某飞开发的“飞飞辅助”盈利来源是工具使用费,仅为玩家提供操作便利;而某甲公司的核心盈利来自游戏内增值服务充值,朱某飞的辅助工具未替代该核心盈利模式,反而可能因提升操作便捷性能够帮助留存用户,间接增加用户充值意愿,二...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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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海宁依梦思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112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宁依梦思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沈某某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自2026年5月22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未发现经营迹象。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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