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内蒙古阿拉善高新区聚焦商务诚信建设,以创新监管、健全奖惩、优化服务为抓手,打出一套务实有效的“组合拳”,持续提升信用水平,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供坚实支撑。 在信用监管机制创新上,精准施策、分类服务。一方面,积极归集优质企业信用信息,成功上报社会法人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企业53家,树立行业诚信标杆;另一方面,针对不同领域企业推出个性化便利服务,为70户纳税信用良好企业在留抵退税、出口退税及注销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向137家信用达标参保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补贴379万元,同时完成94家排污企业信用评价并纳入系统管理,其中92家获评诚信单位、2家为良好单位,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在信用奖惩机制健全上,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建筑市场领域,依据企业诚信等级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依托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累计发出预警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8份,倒逼企业规范经营;安全生产领域,对企业安全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级,依法将1家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失信主体名单,以有力惩戒筑牢安全与诚信防线。 在信用服务效能优化上,着力破解企业发展难题。重点领域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已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45次,大幅减少证明材料;落实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帮助119户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助力企业“重塑信用”、轻装上阵;深化诚信兴商与消费促进融合,2025年以来带动消费约45万元;创新“银税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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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01行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莹,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局米东区社会保险分中心干部。原审第三人:桑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贵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越,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桑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莹、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出庭负责人陆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原审第三人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杭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桑某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自认实际用工单位是浙江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而且上诉人与桑某之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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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39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诚迈橡塑科技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界路1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崔华燕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WX8X08处罚事由上海诚迈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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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旅行社的专属信用码,您可以先扫码了解,再决定是否选择我们的产品。”在三亚逍遥国际旅行社服务台前,工作人员正引导游客小翟夫妻扫描二维码。经查询,该旅行社的经营资质、许可范围、产品价格、信用评级乃至主管部门奖惩记录等信息都在“三亚放心游”平台上一目了然。这让到三亚旅游前还做过如何识别旅行社虚假宣传等攻略的小翟十分欣慰:“有了这份信用档案,消费更安心。” 信用经济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自2021年起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三亚于2023年8月入选第二批试点地区,开始探索信用经济新模式。 “码”上就能知信用的便捷服务,得益于三亚市近年来精心构建的“标准+信用+智慧”旅游消费保障体系。围绕“诚信三亚”建设主线,三亚从建设信用消费平台、开展典型文旅消费业态信用评价和结果共享、创建特色信用消费场景等方面协同发力,聚焦海鲜餐饮、旅游购物、婚拍摄影等旅游消费重点领域,由相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信用评级监管标准,通过“一业一标”实现精准化、差异化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旅消费智慧监管体系。 在接下来的行程中,小翟注意到,不管是三亚第一农贸市场的海鲜餐饮店,还是入住的酒店、消费的旅拍店,都能看到醒目的“信用评级”星牌及商家专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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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终58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城桥分社。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上诉人上海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城桥分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5)京01行初3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合作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然资复议〔2025〕18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判令自然资源部依照新修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限期履行其督察职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实质性化解案涉行政纠纷;诉讼费由自然资源部承担。一审法院经查,2024年10月12日,自然资源部收到某某合作社邮寄提交的《上海某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城桥分社等请求自然资源部依法督察崇明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及行政法规等违法行为的申请书》,请求自然资源部依法督察崇明区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及行政法规等违法行为。2025年1月10日,某某合作社认为自然资源部未履行法定职责,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对某某合作社的督察申请作出正面回复和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及时将督察意见书等送达并告知某某合作社;2.责令崇明区政府立即停止其违法动工用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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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京行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王某某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城管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行终4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新证据未质证、程序违法等,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王某某向丰台城管委申请公开“马家堡三期‘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补偿资金9亿元(预计)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以及该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经审查,涉案项目为拆迁项目,上述信息是作为拆迁人的原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职能由丰台城管委承继)在实施马家堡三期“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中因实施民事行为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诉答复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关于王某某所提二审未对新证据质证等问题,经本院审查,二审法院以谈话的方式组织双方对王某某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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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5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0536009310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违法事实: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位于通州区永顺镇,由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和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工程所需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供货及安装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2562802.63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4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显示袁**为项目负责人、郭**为技术负责人、杨**为安全员、张**为质量员。经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综上,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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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卫健局立足卫健执法工作实际,以信息化改革创新思路转型升级传统卫健执法模式,聚焦医疗卫生领域打造 “互联网+信用+监管” 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工作,为群众就医安全筑牢保障防线。 孝南区卫健局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为核心,构建起医疗机构多维度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医疗机构信用的动态分级分类管理。通过这一模型,可精准掌握各医疗机构的执业信用状况,为后续监管提供清晰依据。 同时,该局借助智能预警、数据筛查等信息化手段,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诚信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干扰,让其能更专注于医疗服务提升;对信用风险较高的机构,则针对性加强监管力度,切实提升监管效率。此外,孝南区卫健局还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行政检查频次、政策支持力度、许可校验审核等直接挂钩,通过正向引导与反向约束,推动医疗机构主动合规执业、诚信执业,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度。 通过 “互联网+信用+监管”,孝南区卫健局利用数据分析、信用分级等方法,实现了对医疗行业的精准化、差异化监管。不仅有效推动了行业自律,促使医疗机构自觉规范执业行为,还大幅提升了监管服务效能,让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工作更具针对性与科学性,为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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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邵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8月26日10时13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澜玉弄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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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川1502行初82号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强,局长。出庭负责人范德钢,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委托代理人刘小彬,该单位政策法规和信息化工作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杨琪,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711538413。第三人朱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胡洁,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44489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工伤赔偿纠纷已经了结为由,于202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陈晓红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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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全国守信激励创新工作试点市,荣成不断创新美德信用激励机制,持续激发向上向善正能量,把美德信用“软实力”打造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引擎”。 让美德信用发热 20.8万志愿者常态化服务 “以前,自己在家吃啥都将就。现在,吃上了免费的午餐,反而还挺讲究,合胃口还有营养。”9月8日中午,在荣成市斥山街道盛家村的暖心食堂,就餐老人闫荣洪感慨万千。 在盛家村的暖心食堂,共有51名80周岁以上老人就餐,其中的15人因为腿脚不便还需送饭上门。服侍他们的则是“巧厨娘”们,从洗菜做饭到端饭送饭,再到最后的刷锅洗碗,由这些手脚麻利的妇女一手包办。 让51名老人每周免费吃5餐午饭,在盛家村已经持续了5年多,经费从哪儿来?“不花钱,全靠美德信用。”盛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盛跃松解释,食材来自村集体的生态园,人工则靠60名妇女组成的“巧厨娘”志愿服务队,每天由3名“巧厨娘”轮流上岗。 “看着老人们吃饭时的高兴劲儿,我们也打心眼里满足。”“巧厨娘”王本兰说,虽然志愿服务,村集体也从未亏待志愿者,“我们服务时长计入信用积分,4小时累计1分,这1个信用分就可以在信用超市、生态园兑换20元钱的物质奖励。” 为暖心食堂“起灶生火”,是荣成打造的1500多个美德信用应用场景之一。在荣成,像盛家村这样的暖心食堂有507家,覆盖全市66%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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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17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12日10时3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余杭方向K406+000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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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32行终11号上诉人:和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于田县某单位。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单位党组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某,男,和田某单位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于田县某单位干部。上诉人和田某有限公司因撤销于田县人某单位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6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并于202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和田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被上诉人于田县某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买某、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田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6行初2号行政裁定;2、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及理由:1.于田县某单位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于人社监令字(2024)第04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劳动保障监察并案通知书》行政行为致使自身权益受损),于田县某单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和田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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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上海博驰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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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新01行终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夏州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赵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现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上诉人临夏州某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赵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5行初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夏州某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临夏州某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临夏州某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临夏州某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5行初27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本案诉讼费50元(上诉人临夏州某园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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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48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1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6日00时21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51(台小线)K418+680常山方向检查时发现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绿途(建德)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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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新29行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霞,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玉某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该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科科员。原审第三人:凡某,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上诉人阿克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温宿县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凡某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霞,温宿县人社局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玉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原审第三人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2024年5月27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凡某在某某公司承建的阿克苏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酒店建设项目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同日经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治疗结论:腰骶横突骨折(腰2、3、4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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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华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24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华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丁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羽绒服30件,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48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135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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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京73行初14711号原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到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到庭)第三人:某股份公司。(未到庭)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被诉裁定:商评字[2025]第9388X号关于第5326086X号“fuli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5年3月14日本院受理时间:2025年5月16日开庭审理时间:2025年8月13日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11879514号“FURLA”商标、、国际注册第1521092号“FURLA”商标、国际注册第1163622号“FURLAPIPER”商标(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被告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诉称: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视觉效果、呼叫及显著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三十条的相关规定。2.原告通过对诉争商标广泛的宣传并在商品上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使得诉争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与原告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并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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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4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633700269T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3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2025年4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20126号)和2025年8月18日对当事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昌平区沙河镇的昌平区首钢一线厂地块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43项)(2-1#住宅楼等18项),建设单位是北京首钢京北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共筑天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2-1#住宅楼无围护设施的三层楼梯间洞口及2#地下汽车库局部顶板周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2.该工程2-3#住宅楼、2-6#住宅楼、2-7#住宅楼、2-8#住宅楼搭设的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未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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