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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94号:东瑞和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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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公司、巴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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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01民终4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新疆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博湖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因与上诉人巴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妹,上诉人巴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应判决增加929,665.96元工程款;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巴州某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40,550元。两项合计970,215.95元。事实和理由:一、增加工程量是双方盖章认可的。一审庭审中,湖北某某公司向法庭举证提交了六份增加工程量的经济签证单,签证单合计增加工程款616,051.98元,证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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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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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企业信用“增值” 营商环境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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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省淮北市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多元化信用应用,推行“信用+监管”“信用+惠企”“信用+修复”等多种方式,发挥信用内在价值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聚焦“信用+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建筑、生态等43个领域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守信主体检查次数同比减少20%;生态、交通等10大执法领域《淮北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扩至294个事项。今年以来办理轻微违法免罚案件3.12万件,免罚金额1172.74万元。 聚焦“信用+惠企”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升级“银税互动”举措,将企业纳税信用转换为企业的融资信用。今年以来惠及企业3384户次,助力融资17.85亿元,为企业发展注入信用“活水”。搭建“信易贷”平台,组织6.76万家市场主体入驻,针对不同规模、业态的融资对象,开展信用评价、风险画像。今年以来为10455家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45.5亿元。 聚焦“信用+修复”提升市场诚信意识。制定并发放《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指南》2万份,推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设立5个信用修复驿站,开展“信用修复唤醒”服务,实现“处罚即告知、期满即修复”,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今年以来,帮助445家企业完成1143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279家经营主体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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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09号:北京市瀛海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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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0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瀛海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5768801000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你单位北京市瀛海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是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YZ00-0803-0017地块的瀛海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YZ00-0803-0017地块(经开区国际人才社区5号地块)项目(1#住宅楼等16项)的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该项目基坑设计开挖深度为7.27-10.87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基坑开挖深度约为10米,你单位自基坑开挖之日开始至检查时未对深层水平位移、锚杆轴力、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周边管线竖向位移实施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第4.2.1条。你单位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你单位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姜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孟令恒。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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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某公司与裴某、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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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豫0621民初3064号原告:浚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告:裴某武,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申某姣,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裴某依,女,200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河南浚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县某某银行”)诉被告裴某武、申某姣、裴某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浚县某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某武、申某姣、裴某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浚县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裴某武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2、被告申某姣、裴某依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裴某武于2021年4月15日同原告签订《个人综合循环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裴某武提供贷款100000元,且原告也如期按照约定的金额向被告裴某武发放贷款。后被告裴某武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申某姣、裴某依于2021年4月15日同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裴某武的涉案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依据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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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新区:推行“信即办”模式 让更多企业享受“信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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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纸承诺,换十分便利。烟台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探索信用承诺融入审批服务的“信即办”改革新举措,不断拓展“信即办”服务场景,让更多企业感受到“信用有价”,享受到“信用红利”。 “信即办”模式是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政务服务极速办理模式,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企业通过自主承诺等方式,可享受减免申请材料、免于事前核查、事项立即办理、证照当场可取等便利服务,实现“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跑动”目标,真正为群众实现“即来即办、当场办结、立等可取”。 “信即办”模式在简化审批手续的同时,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审批前进行信用核查,在审批过程中核查承诺的真实性,审批完成后与监管部门协同开展联合奖惩,对守信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则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建立“信用核查—信用审批—信用管理”闭环工作机制,倒逼市场主体重视自身社会信用,共同打造“信用越好、办事越容易”的营商环境。 下一步,烟台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继续深化“信即办”改革工作,通过“信用+承诺即办”“信用+确认即办”等方式,不断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的良好氛围,让企业无形的诚信资源转化为优质的办事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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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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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1322民初2926号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某某4号楼1-11。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英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84元及日千分之三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原告与某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某某进行物业服务,自2021年7月开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0.6元,逾期不交从欠款第三天起每天承担欠款部分3‰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对某某小区进行了各项物业服务。被告系某某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87.36平方米,其拖欠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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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74号:北京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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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74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097556127L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本机关通过对位于海淀区远大园4区4号楼4单元702室的北京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会议室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4年7月15日对当事人北京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婷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国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具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仅配备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少于2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2023年公司共有13名职员,其中管理人员8名,2023年度公司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3人,实际培训10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3、未制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北京国英建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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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96号: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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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9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兴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0100744893059Y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杏石口桥东南侧的海淀区巨山农场南区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劳务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2024年6月26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已进场施工人员54人,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02200A02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以750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万元):7.500000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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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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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既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国家要求,又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创新实践。强化信用对基层治理的赋能性对解决突出治理问题、创新基层治理机制手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信用是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选择 (一)信用是规范行为的基础。信用是人际关系前提,通过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强化无证无照信用监管、修复失信信息等举措,有效约束、激励社会行为,提升参与者合作意愿,有效降低基层治理成本。基于“诚信驿站”“权益超市”“商户信用联盟”等载体,打通信用政策“最后一公里”,为基层群众提供切合需求的精准信用服务。如衢州衢江贺邵溪村创设“敢担积分”,推行“治理-服务-评价”双向闭环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二)信用是创新治理的工具。信用是经济良性运行前提,将碎片信息串成线、连成面、织成网,打破地域信息“孤岛”,是优化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托基层网格,应用承诺、监管、奖惩、修复等信用工具,深化“首违不罚”,对高频事项“即申即办”,构建“业务触发─自动信用核查─奖惩措施精准推送─应用结果自动反馈”闭环机制,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如浙江依托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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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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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沪0116民初12645号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鄢某,总经理。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食品货款36,0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占用损失(以36,0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有食品货物的买卖关系,被告负责人通过微信群聊向原告下单,原告发销售单给被告确认后发货,销售单抬头“全通贸易”系原告经营店铺名称。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剩余36,028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怠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可以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包括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某某银行电子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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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 做到“无事不扰”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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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江西将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切实做到“无事不扰”。 实现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 据介绍,为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调整江西省通用型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全面及时有效归集各类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精准分类夯实基础。 为做好信息化系统的统一融合,启动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3.0版升级改造,推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信息化系统有序与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充分发挥信用大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支撑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 检测重点指标,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选取与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进行监测,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风险,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此外,推动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直接使用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通用+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 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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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65号: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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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6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0001011051274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违法事实:2024年6月17日本机关对位于朝阳区广和南里二条9号1幢负1层至4层的朝阳区广和南里二条9号1幢负1至4层内装修、1至4层外装修工程(金泰之家劲松店升级改造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四层西侧电梯井口设置1.2m高防护栏,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2.四层东侧消防栓内未设置消防水枪和水带,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3.13条。上述行为违反了2条技术标准,未违反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5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50000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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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锦州XX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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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辽07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因被上诉人辽宁XX有限公司、锦州XX有限公司、锦州市XX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4)辽071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二、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对异议人的起诉,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另案处理或依法裁定将涉及保险部分移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至少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两种法律关系,而异议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方,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同时,根据被上诉人锦州XX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连金融法庭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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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锡城执罚决[2024]16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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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014006438/2024-04619生成日期2024-08-19公开日期2024-08-21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效力状况有效附件下载— —内容概述德清佳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当事人负责无锡市梁溪区惠东里地块规划道路(石门路-运河西路)工程的道路管道和路基施工,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在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情况下,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江苏易达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出运,共1车次,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来源: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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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辽阳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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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4)辽10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韩德玉,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16组44-55号。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团结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韩德玉与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4)辽10执283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沈银行、锦州银行账户在额度内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将案涉执行标的60793.4元打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市大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沈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812元并解除了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案款审批后,本院将执行费812元上缴国库,执行款6079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辽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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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司1与某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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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沪0115民初73755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武山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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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某公司、丹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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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辽08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田喜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赛马镇干沟村。法定代表人:李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4)辽081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上诉人不服原审判令给付利息金额约6000元(从2023年10月18日-2024年5月10日)。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没有合同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该案涉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案涉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逾期给付款项应承担利息的约定,故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上诉人给付利息。且近些年,受疫情及市场大环境影响,导致上诉人经营效益不佳。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前期受到的影响及现阶段所处的实际困难,撤销一审法院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利息的判决。被上诉人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丹东同合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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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某公司、喀什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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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新31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某商贸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辛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新疆静辉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负责人:周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上诉人某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马某甲、郭某某、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3)新3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阅卷、询问,不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被上诉人喀什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马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李慧,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图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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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织密织牢“四张网”构建诚信建设立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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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经营主体需求,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强监管”和“优服务”两条主线,不断织密织牢宣教、示范、监管、服务“四张网”,有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助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一、聚焦线上线下,广织“宣教网”。将诚信宣传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托3·15消费维权、知识产权宣传周、“暖城集市”启动仪式等载体,组织开展诚信经营主题宣传和经营主体诚信承诺签订活动,利用微信工作群、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发布《诚信经营倡议书》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扩大诚信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营造“守信、塑信、复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引领带动,构建“示范网”。以“质量放心、服务放心、价格放心、环境放心、维权放心”为创建目标,围绕食品、医疗卫生、酒店住宿、贸易结算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践诺活动”“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积极创建一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断提高商品服务质量。截至目前,创建消费者维权服务站18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店4个,参加线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2家。 三、压实工作责任,兜牢“监管网”。在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625家餐饮服务单位、7家食品生产企业、99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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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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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的规定,根据《大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现将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未再次配备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青海临平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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