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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时节,酒泉大地处处涌动着发展的热潮。在肃北县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前秩序井然,工作人员笑意盈盈,电子屏上,办件进度实时跳动。一幕幕生动场景,折射出酒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扎实成效。  肃北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金平说:“我们创新采用‘双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分别设置个人与企业两大服务区。个人服务区提供从出生到养老‘一站式’服务;企业服务区实现涉企事项‘全链条’办理。智慧服务方面,配备智能导办与自助终端双屏一体机,实现全程电子化,其中,32项高频事项可‘秒批秒办’,群众和企业满意度保持在99%以上。”  数字无声,却印证着刀刃向内的改革决心。肃北县域辽阔、人口居住分散,政务服务半径大、成本高。面对实际,肃北县按照“专区+综窗+潮汐窗口”模式,将原有20余个部门专窗整合为9个综合服务专区及1个潮汐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运行模式,全力推进综窗改革、数智赋能与增值服务迭代升级,常态化开展“企业接访日”活动,数字政府建设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  改革的力度,换来服务的温度。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曲珍说:“截至9月10日,我们累计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2781户,今年新办市场经营主体176户。我们推行‘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服务,针对招商引资企业,2小时内办结营业执照,免费领取公司印章。”  企业有呼,我们必应;企业有盼,我们必...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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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粤0983民初3657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广东省信宜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法定代表人:杨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5日立案。2026年9月17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飞龙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恺颖书 记 员 文家怡何美璇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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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吉08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女,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京钰,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审被告:滕某,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原审被告张某、原审被告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6)吉08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被上诉人田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京钰、原审被告滕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吉08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未经核实的复印件不应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田某所提供的五份证据,除了某甲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某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和某平台聊天记录外,其余三份证据即与某乙公司...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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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3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广,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苑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260,544.5元是基于将《2014年那拉提景区工程马某队人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工资发放明细表)中载明的109,942元与2014年10月22日借支单载明的91,920元视为两笔已付款。但该认定与事实不符。2014年10月12日,马某出具的证明是对前期账目进行的结算,该证明载明“我与某甲账已算清,剩余91,920元(包括剩下的民工工资)”随后马某于10月22日出具金额为91,920元的借支单,某甲出具承诺书确认收到工程款和人工工资共计91,920元。三份文件形成时...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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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对重庆市江津区两家燃气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1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6〕1号)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6〕2号)2026年9月24日附件下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6〕1号).docx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6〕2号).docx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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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广水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崔传金出席会议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随州市委部署要求,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优作风打造营商环境标杆城市,为全面建成“三地一中心”、打造鄂北门户城市、争当高质量发展“优等生”注入强劲动能。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人选王海涛,市政协党组书记何仁章出席会议。  崔传金强调,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自觉。认清发展大势,强化“等不起”的紧迫感,以奋勇争先的姿态争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力争在随州树标杆、全省争进位;正视差距短板,强化“慢不得”的危机感,对标先进、奋勇赶超,在区域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优势;聚焦民生期盼,强化“坐不住”的责任感,靶向施策、精准发力,从严从实抓好各类问题整改落实。  崔传金强调,要聚焦重点,推动营商环境建设提质增效。围绕市场、法治、开放、产业、生活“五大环境”精准发力,紧盯省评指标、改革验收、问题整改集中攻坚,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要放宽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监管,加强信用建设,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涉企执法,提升执行效能,打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发挥交通区位优势,支撑外贸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打造接轨国际的开放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产业融合,提升园区能级,打造生态优良的产业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强城乡功能品质,培育多...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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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新民申3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男,1950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广,新疆星河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岐某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已涤除。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某,女,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悦,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余某、周某、张某甲、曹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岐某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某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23民终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某、周某、张某甲、曹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岐某市...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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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瓯市监处罚〔2026〕650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魏某某执法部门: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购入标有凯泰阀门商标的阀门用于承包的工程管道连接用途。经权利人辨认,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46140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商标侵权的阀门198个;二、罚款6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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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更是激活经营主体活力、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底气。2026年,广东首次在省级层面召开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出台《广东省2026年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回望过往,广东已连续四年获评全国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份。广东是如何推进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9月2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近年来,广东聚焦制度赋能、规范执法、精准服务、深耕涉外法治等重点方向,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以法治软实力夯实经济发展硬支撑。  制度赋能,立法筑牢产业发展法治根基  优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首先要以制度革新破除发展桎梏,护航产业迭代升级,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低空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更是广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增长极。为护航低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广东首次在省级层面启动低空经济立法相关工作,将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纳入202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为千亿级低空经济产业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广州率先出台全国首部城市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深圳聚焦人工智能、细胞基因、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先后出台多部全国首创性产业促进法规规章;佛山出台全国首部服务经营主体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地级市首部投资领域政府规章;汕头出台全国首部纺织服装产业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  江门构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1+7+N”联动工...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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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粤民申9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某,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盛,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司某。再审申请人毛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民终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毛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本案中,毛某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4日解除,故该日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不予支持。虽然毛某主张应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5496元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是案涉《劳动合同》已约定毛某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工资按某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奖金、津贴、补贴、劳保费不属于标准工资,且加班工资是平摊至每月发放。二审法院结合毛某举证情况、双方确认的年休假天数,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标准工资2360元为基数,判决某公司向毛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859.31元并无不当。...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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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对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17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附件: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号)2.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2号)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3号)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4号)5.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5号)6.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6号)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7号)8.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8号)9.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9号)10.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0号)1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1号)12.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2号)1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3号)1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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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城市核心竞争力,是集聚发展要素的“强磁场”、滋养市场主体的“沃土良田”,更是一座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底气、潜力与格局所在。  按照《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太原锚定建设全省领先、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化改革破壁垒、以法治化治理固根基、以国际化标准提能级,持续迭代服务范式、健全制度体系、优化发展生态,全力打造近者悦、远者来、居者安、业者兴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迭代政务服务范式 擦亮利企便民底色  太原对标全国先进省会城市,按照“一年塑造、两年提升、三年突破”节奏,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推动政务服务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针对不同经营模式定制办事指南,推动企业许可集成办理、一次办结。  深化审批数字化智变升级,强化跨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健全帮办服务机制,实现高频事项7×24小时在线响应。全面推行企业行政审批保姆式全程无忧代办,建强涉企政策“一站式”服务平台,优化惠企政策全流程落地,推动政策红利精准滴灌、直达快享,以政务服务温度提升市场发展热度。  筑牢法治制度屏障 厚植公平竞争沃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太原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夯实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四大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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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冀民抗5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诉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诉人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以冀检民监〔2026〕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永军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冰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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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46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8600013075F违法行为类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违法事实:你单位是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本机关于2026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2025年度未对公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法定代表人:许涛处罚决定日期:2026-09-21处罚公示期限:2028-09-21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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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和补贴很多地方都有,部分地区力度甚至更大,但浙江承诺给企业的政策能够实打实落地。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很强,会主动上门讲解政策、对接资源。”一家今年从外省迁入浙江的芯片设计外资企业负责人,这样评价浙江的涉外营商环境。  根据上述负责人的介绍,该企业最初只是实地考察政策情况,并没有确定企业迁址。但考察对比权衡后,最终选择把企业整体迁入浙江。  浙江省贸促会近日发布《浙江省涉外营商环境评价报告2025/2026》显示,浙江涉外营商环境整体满意度4.45分(5分制),较上年度提升0.22分,高于全国同期0.06分。  受访外资企业对浙江贸易环境、人力资源供给、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均给出较高评价。其中,在政策落地成效方面,84%的企业认为人才和减税退税等政策透明度高、执行效率较高。  浙江省贸促会涉外营商环境评价课题负责人冯锐告诉界面新闻,高效的政策服务,本质是浙江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具象体现。  制度保障同样是重要支撑。浙江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二级调研员李玉玲介绍,浙江搭建海外综合服务平台,为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企业发展提供全链条保障。其中“企呼我应”平台搭建企业诉求闭环处置机制,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重点问题协调会、外资企业专题座谈会等机制,主动倾听企业诉求,就地化解经营堵点难题。  这几年,浙江锚定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建设了全国六大人工智能中试基地、国家实验室等高能...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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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皖民申55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邵某(原某经营部个体经营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01民终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核心证据系邵某伪造,且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未提前质证交换,属于典型证据突袭,严重剥夺张某质证权与抗辩权。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指出证据时间虚假、日期矛盾、无原始载体、无法核验真实性等重大瑕疵,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但二审法院未做实质审查。二、邵某不仅伪造核心证据,还教唆、指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出庭作虚假证言、提交虚假佐证材料,刻意编造事实,搭建虚假证据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司法秩序。三、邵某恶意注销个体工商户逃避责任,主观恶意极深。四、邵某原在职员工为关键证人,全程参与手机维修及与张某的沟通,其可证实本案维修更换等事实。张某二审中书面申请该证人出庭,法庭未予准许亦未核查,导致核心事实无法查清。五、张某申请证据真伪鉴定、调取原始载体、传唤邵某原在职员工出庭、核查伪证与恶意注销等事实,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但二审均无故不予准...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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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诸暨市爱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暨应急罚决〔2026〕第00017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爱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穆某某执法部门: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6年8月31日,陶朱街道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线索对诸暨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车间内一在用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7.1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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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咨询企业注册,当晚被拉进服务群,第二天便有人上门对接。公司成立至今,上海思维敏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龚绎明仍记得这个细节——只用了两天,他就从“创意人”成为“创业者”。在上海“共营·共赢营商伙伴计划”(以下简称“营商伙伴计划”)支持下,这支小团队已融入徐汇的AI创作者集聚社区。  这是上海营商环境改革“换挡”的一个切片。今年初,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营商伙伴计划”,如今已有13个区启动16条产业链营商伙伴计划,1455家企业加入产业生态联盟。上海营商环境改革的重心,正从“降门槛”转向“造生态”。  从“做减法”到“做加法”  今年7月底,上海艾黎之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款美妆产品上市,不到一个月,原计划卖全年的产量就销掉一半。“创业初期,我们手握‘细胞工厂+AI’的硬技术,却没有生产伙伴,注册备案、产品打样都要从头摸索,真没想到能发展得这么快。”创始人孙丽丽感慨。  艾黎之颜落在静安“美创静界”,这里研发、商贸便利,却受中心城区环保、空间条件制约,难以布局生产。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帮忙把这条链“拼”了起来:依托静安、奉贤今年开启的区区合作,帮艾黎之颜对接上奉贤的生产资源,形成“研发在静安、生产在奉贤”的合作模式;又为企业的愈伤组织类新原料申报送上专项服务包,把检测、审评等专业力量串起来。  这样的“拼链”,正是上海“营商伙伴计划”的新意——从“减手续”到“加伙伴”。由“减”...
发布时间: 2026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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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6)鲁06民终6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杰,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轶男、宋传婕,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冯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冯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冯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于志宏审判员...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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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上特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111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上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17日,被处罚人乐清市上特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的防爆照明开关产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防爆照明开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罚款3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9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发布时间: 2026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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