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751030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9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29日15时5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新安江、马目方向K1+600检查时发现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建德市博顺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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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新01行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局新市区社保分中心干部。原审第三人:张某甲,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原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96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陆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原审第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7月8日13时许,张某甲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经过新市区XX路XXX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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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急救为先。当意外突至,每一秒都关乎生命存续。青岛市市立医院以“信任医疗”破题,以“先医后付”打通就医梗阻,以全程陪诊传递就医温度,让医患关系回归“治病救人”的本质,这不仅是就医流程的优化以及支付方式的改变,更是一场关于生命权的价值重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确保病情危重的患者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市立医院积极探索以“信任医疗”重构医患关系新生态,打造“抢救无需缴费(No payment)、诊疗无需等待(No waiting)、急诊无需多跑腿(No extra trips)”的“3N服务”模式,以高效救治体系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救治成功率。目前,该模式在东院急诊科试运行,未来将逐步在全院范围内推广。 “先后”一变,永远为生命敞开“大门”。当意外和疾病突然降临,“先救命后缴费”是刻在医护人员骨子里的使命担当,也是医院护佑生命的郑重承诺。 “先安心治疗,费用的事后面再说,我们全程陪着你。”当救护车载着重度呼吸衰竭的老人抵达东院急诊科时,医生的一句话,让陪同就诊的家属瞬间安下心来。 自9月15日起,“3N服务”模式在东院急诊科试运行。患者抵达医院后,预检分诊护士通过病情评估确定其“病情危重”,医院便为患者开设“就医信用账户”,患者家属只需缴挂号费,在患者被送入急诊抢救室的同时,其就医信用账户即被激活。 此后,该患者的检查、检验、取药及治疗费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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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17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61011822294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当事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东城区前门大街东侧路西片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项目C4地块(商业、商业附属办公、展厅、车库、设备用房等),该工程由北京前门天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北京新森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基坑开挖深度为5m-12.48m,开挖深度超过5m,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划分为6个支护段,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1-1剖面采用1:0.8“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支护, 2-2、2a-2a剖面采用“桩锚+桩顶墙”支护,3-3、4-4、4a-4a、5-5剖面采用“土钉墙” 支护,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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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29号3被处罚单位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555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HAYASHI FUJIO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NBJE7P8处罚事由伊藤忠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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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5)新01行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陆某某,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女,该局工伤保险科干部。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新疆乌鲁木齐垦区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陆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杨某某称于2023年9月10日由王某乙招用到新疆交通某某学院14号学生公寓楼建设项目工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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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绝非‘小聪明’,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大风险’。”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被执行人王某。 在某人民政府与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合作社应支付扶贫资金及收益金179.82万元。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还将5.8万元专项资金转移至私自开设的新账户。法院调查取证后告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王某才将转移资金支付至法院。 打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是通辽市政法系统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一环。记者近日从通辽市委政法委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政法系统在推进诚信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以规范化建设为引领,以执行为利剑,以监督为盾牌,奋力凝聚司法公信之力,熔铸诚信建设之魂。 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科长冯耀诚介绍,市委政法委以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为总牵引,立足政法系统高质量发展全局,为司法公信建设和诚信建设塑造夯实根基。 据了解,市委政法委统筹全市政法各单位围绕涉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及久拖不决案件开展排查,共排查出久拖不决案件50件,建立案件台账,逐案推动整改,坚决向司法不公现象“开刀”,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市委政法委进一步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化解,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反馈、化解,督促全市政法单位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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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4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28024251904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700A010违法事实:北京元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投标过程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移动(河南洛阳)数据中心2号机房楼大机电一期工程”作为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与该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的回函中的实际中标单位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1614-631地块(银河商务区L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68691660.28元。你单位构成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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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吉0104民初12546号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杰,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被告:张某付,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诉被告孙某杰、张某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雪松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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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2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1日10时17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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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司法所“知行善矫·信用超市”迎来新一批商品上架。 本次上新不仅扩充了货品类型,还全新推出公益助农板块。司法所联合困难农户,特别是存在产销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将新鲜优质的农产品引入信用超市,既帮助农户拓宽销路、助力乡村振兴,也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能用日常信用积分兑换绿色农产品,实现多方受益。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化名)以务农为生,家庭劳动力不足,外债压力大,主要依靠几亩农田维持生计,销售渠道有限,收入微薄。凤桥司法所了解情况后,联合近邻社工组织,通过公益助农方式为其提供支持。例如在公益活动中,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协助张某清理农田、施肥等,让大家在劳动中体会价值、感受助人之乐,增强社会责任感与归属感。 信用超市还与张某达成合作,将其农产品纳入信用兑换体系,拓宽销售渠道。在9月的集中兑换活动中,张某带来玉米、黄瓜等首批农产品,由超市统一收购用于积分兑换。这一模式既缓解了张某的滞销难题,也为信用兑换增添了新内容,搭建起助农帮扶的桥梁。 凤桥司法所信用超市自运营以来,持续探索帮扶新路径。通过日常谈话和走访摸排,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重点帮扶有农业生产能力但存在困难的群体,开展公益助农活动。在农产品引进过程中,司法所与社工组织严格把关、精选优质产品,确保兑换商品质量,既丰富了超市供给,也切实帮助矫正对象解决销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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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辽06执异107号申请人:姜某学,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某市。负责人:董某。被执行人:某纺织厂,住所地辽宁省某市。法定代表人:张某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某分行)与被执行人某纺织厂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某学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姜某学称,请求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将原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某分行变更为申请人姜某学,请求将(2003)丹执字第232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某分行将该笔不良贷款转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将该笔不良贷款依法转让给王某,王某又依法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姜某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文件,申请人姜某学应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以督促其尽快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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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鲁0202行初298号原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曲某,总经理。被告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MB2863301J。法定代表人:马青,主任。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任刚,市长。第三人周某,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鲁信长春2-1-503,身份证号码XXX。原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周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毅审判员 曲亚男审判员 赵亮亮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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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6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京楷建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8MAC2TLWE4D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恒泰万博智能钻井研发测试组装基地项目(1#楼等14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北侧总配电室周围、钢筋加工场北侧和消防泵房周围电线线缆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款的要求。2.施工现场北侧钢筋加工场套丝机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未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责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2款的要求。3.施工现场消防泵房供电电源接自分配电箱,不能保障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3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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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10民终2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传媒大厦。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禹州市夏都街道兴业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博,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养老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5)豫1081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养老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某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养老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081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某海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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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6287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鲍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9月04日10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湖区天目山路杭州汽车西站公交站检查时发现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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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这片浸润着“仁义礼智信”深厚文化基因的土地上,济宁市正以信用体系建设为灵动笔触,精心勾勒乡村振兴与城市文明交相辉映的壮丽发展长卷。9月15日至16日,“向‘信’而行 ‘诚’势而为”2025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题采访团循着信用赋能的脉络深入济宁,用脚步丈量实践,用双眼见证信用体系如何化作驱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为城乡发展解锁全新维度。 “信用+服务”双轮驱动 树立汽车服务业诚信标杆 在曲阜圣象信用交通示范点,一进门店,无需过多介绍,一股以信用为核心的服务新风已直观可感:维修车间的实时监控屏幕向客户开放,服务流程说明清晰张贴在显眼位置。正是这家店,创新构建“信用+服务”双轮驱动模式,既为汽车服务业注入了诚信发展的新活力,也凭借亮眼的实践成果,成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典型范例。“我们始终坚信‘信用即品牌、口碑即生命’。”曲阜圣象信用交通示范点工作人员表示。基于这一理念,门店将诚信指标深度融入员工KPI考核体系,每年定期评选“诚信服务之星”,在店内形成全员践行承诺、坚守诚信的浓厚氛围。同时,门店首创“四公开”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公开报价、原装配件公开验真、维修车间公开监控、服务流程公开透明,客户可实时查询车辆维保记录,账单明细同步存储云端,彻底打破服务壁垒,大幅提升客户信任度。 在服务模式创新上,门店打造出“三端一体”服务体系,全面覆盖新车服务、维保服务、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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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5)渝行申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和联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70号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AKB31Q。法定代表人王德全,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55200128X3。法定代表人毛志亮,局长。原审第三人凌东,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10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再审申请人重庆和联胜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简称和联胜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渝北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行终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和联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申请人承接重庆观音桥全季酒店的建渣清理工作,王德全个人并不能等同于和联胜公司,一审判决根本未查明本案关键事实,判决结果存在武断推理的情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和联胜公司原审诉求。渝北区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凌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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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胜利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5101771541G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900A010违法事实:2025年6月3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石进行现场抽样,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现场抽样的石用于C30C55强度混凝土生产。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编号为2025-28426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和委托编号为2025-29359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双倍复试),抽检碎石初试含泥量为1.2%,泥块含量1.0%,双倍复试试样第二组含泥量1.1%(第一组合格),第一组、第二组的泥块含量均为1.0%,不符合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3.2.3条表3.2.3“含泥量应≤1.0%”的规定及第3.2.4条表3.2.4“泥块含量应≤0.5%”的规定,违反了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2.2.1条规定:“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属于不合格原材料,该批次原材料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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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40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韵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界路18号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韩思伟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W6N008处罚事由上海韵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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