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新32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金仕成(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皮山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审无新事实、无新证据,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采取庭询、谈话等方式不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2025)新32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某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建材公司的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有权签署结算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三条供货量的确认项下明确约定:“甲方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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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206217037355485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法事实:位于丰台区的北京市丰台区城乡一体化槐房村和新宫村旧村改造项目NY-030(南区)-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3项),建设单位是北京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你单位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弯钩机开关箱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2.8#住宅楼南侧钢筋加工区内正在使用的充电柜电源进线未接入PE线,导致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联结导体未连接,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1条第1项;3.4#住宅楼南侧园林墙模板施工人员在距地约3米高度的无护身栏脚手架上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1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3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均为强制性条文,造成事故隐患。你单位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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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黑01民终6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关某,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因与被上诉人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5)黑0104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未在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朋卓审 判 员 秦 钰审 判 员 胡 渤[院印]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震书 记 员 周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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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1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中优华业(北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9MA01RGTR4A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违法事实: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昌平区龙泽园街道三合庄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03-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等3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西侧落地式卸料平台水平剪刀撑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3.1条第5项的要求;2.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三层北侧外脚手架存在一处相邻立杆对接接头在同一步内,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6条第1项的要求;3.1#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四层两个移动式操作平台防护栏杆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3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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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竹苑市场(以下简称“竹苑市场”)获颁首张集贸市场诚信计量“湾区认证”证书,这是“湾区认证”赋能民生服务的创新实践。 “湾区认证”是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以粤港澳大湾区认证联盟形式创新开展的高端品质自愿性认证,核心理念是依托质量信息公示、承诺赔付和销售商首负责任三项制度,为高品质产品与服务向消费者传递信任,是促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在大湾区流通、推动大湾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集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直接关联着农户的“钱袋子”和市民的“菜篮子”。据了解,本次获颁“湾区认证”证书的竹苑市场积极引入“湾区认证”规则,通过建立管理服务、诚信计量承诺和争议处置等制度,向社会宣示对短斤缺两等失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压实商家主体责任,为中山乃至广东的集贸市场树立了标杆。 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认证机构共同组建粤港澳大湾区认证联盟,发起成立广东粤港澳大湾区认证促进中心,深入推进“湾区认证”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湾区认证”已发放证书25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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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浙03民终5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卓某某,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华,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萍,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奇台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总经理。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温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某公司)、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奇台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台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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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90352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孙某某执法部门:淳安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0日03时55分,淳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检查时发现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淳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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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苏04民初159号原告:李某毅,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75,住福建省**县***镇***。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镇***。法定代表人:朱某燕,该公司董事。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某毅诉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毅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毅负担。审 判 长 周 白审 判 员 施婷婷审 判 员 杨 剑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赵雨波书 记 员 李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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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0447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6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2月25日00时1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转塘收费站检查时发现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路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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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国际信托发起设立福建省厦门市内首单以多行业商户为委托人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厦门信托—预付安1号服务信托”。据了解,该项目依托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商户跑路风险高、消费者维权难、资金监管缺位”等痛点,为构建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贡献专业金融力量。 响应政府号召,为构建诚信的消费环境贡献专业信托力量 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4月,厦门市出台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改善提升消费环境”单独列为六大任务之一,明确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纠纷化解等具体措施,为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供政策支撑。为响应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号召,厦门国际信托仔细研判,推出“厦门信托—预付安1号服务信托”。 当前,预付式消费常见于健身、餐饮、商超等服务领域,可有效提升消费频次与客户粘性,已然成为激活消费市场、提振经济活力的一大重要工具。然而,近年来随着商家卷款跑路事件频发,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透支社会信任,制约消费潜力释放。 因此,建立预付资金监管机制,不仅是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更是重建市场信任基础、充分释放预付式消费模式对消费促进作用的关键支撑。该项目的落地,是依托信托制度优势对预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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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民抗6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申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5〕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傅贤生审 判 员 谢静华审 判 员 赵恩勰法官助理 沈彦君书 记 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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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9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5MA003D4M4C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违法事实: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石景山区古城街道首钢东南区配套学校建设工程(教学楼)外墙保温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本机关2025年8月29日检查时,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教学楼A-B轴/6-7轴外墙岩棉复合板已粘贴完成,水泥防水砂浆等面层的施工已完成,该公司未进行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不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6.2.4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上述行为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直接涉及的分项工程价款合计为651920.57元。北京旭日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唐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许小世。上述现场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没有造成质量事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处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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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联合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在南昌前湖酒店隆重举办“2025 建行助力 耕耘新篇——‘农机贷’系列产品发布会”。 发布会上,与会领导与嘉宾对“农机贷”系列产品在精准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提振消费方面的重要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陈志华在致辞中表示,该产品是建行深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三农”领域的又一创新实践。通过链接省农业农村厅的农机购置补贴数据、人行收支流水大数据与建总行的风控模型,成功将农业主体的“农机资产”与“经营信用”转化为“授信资本”,有效破解了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农户“数据不完善、抵押物不足”的融资困局,为推动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注入了高效的金融活水。 “这款纯信用、低利率的‘农机贷’,手续便捷、期限又长,简直就是为我们种粮大户量身定做的。有了这笔资金支持,我们购置大型农机具、扩大再生产的底气更足了!”发布会现场,一位来自南昌的农业企业代表在分享体验时由衷感慨,他对通过“农机贷”提升生产效能充满了期待。 据了解,“农机贷”系列产品精准聚焦近三年有农机购置补贴的客户,涵盖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个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预计当年可为超300户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授信支持,总授信金额达9000万元,服务范围将全面覆盖粮食生产、特色种植、农机服务等多个农业细分领域。 对经营主体和农户来说,这是一款真正“接地气、解急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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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渝民申3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某某,男,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友,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馨泽,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伍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4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与本案有关的关键事实:一是没有查明某开发公司、某能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目的和意图,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没有查明为什么仅仅将部分职工转入某能源公司,而不是将某开发公司的职工全部转入某能源公司;三是没有查明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何于2023年6月2日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开发公司破产清算;四是伍某某与某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傅某某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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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7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普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102MA3C59UT3G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违法事实:山东普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光电子芯片及器件制造基地项目(1#生产厂房等12项)工程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该项目基坑设计开挖深度为5.7-11.6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25年8月5日本机关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基坑已开挖到底,底板施工基本完成,尚未完全回填,基坑支护结构尚在使用。你单位自2025年2月7日开挖之日起未对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进行施工监测,自2025年7月24日至检查当日未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进行施工监测,与《光电子芯片及器件制造基地项目基坑支护设计》第八条第2项的要求不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你单位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林强,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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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辽民申5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某,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尹某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某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民终2110号判决;2、支持申请人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24)辽0213民初3979号判决书第4页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大连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以房抵款三方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第二项抵付方式第2条第三行“如乙方指定的购房者因非该房屋质量问题及甲方重大过失要求退房、换房、或索取其他赔偿,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四项该房屋的交付“三方办理完抵付手续(即三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互开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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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5124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来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3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8日13时54分,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 281K+800检查时发现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庐军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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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重庆物流集团所属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多家企业共同签订打造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体系协议,标志着重庆农产品批发产业“品牌化、网络化、数字化”升级正式启动。 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是重庆市生鲜农产品供应的主要保障单位,世界各地的蔬菜、水果、粮油、肉类等农产品在这里流向重庆乃至四川、贵州、湖北等省份,江津花椒、石柱海椒、火锅底料、奉节脐橙等重庆特色产品也在此销往全国及世界各地。 此次交易服务体系升级,目标是以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为核心,构建“1+N”市场网络和五大体系、一个数字化平台,将“双福”打造成全国农产品批发行业的头部品牌。在物流层面,将系统整合铁公水多式联运资源,增开“定点定时专线”,拓展国际冷链通道。 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签署协议将构建贯通产销、高效协同、安全可控的现代化运营体系,实现“从源头到餐桌”的全链条升级。在源头与品控层面,持续推进“双福优选”标准化基地建设,实现“产地预设品质、市场守护安全”;在信用与数字层面,建立商户信用动态评价机制,全面升级“重庆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平台”,实现“一网统管、一码溯源”。 重庆物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签署协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控和全程溯源体系,让市民的“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更安全、更优质。同时,统一品牌、标准、运营和物流,实现“1+1>2”的协同效应,提升企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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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豫09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负责人:许某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某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928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成、被上诉人邯郸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0928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董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邯郸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邯郸某保险公司未通知董某成进行拆检定损的前提下,对维修费用予以认定错误。第一,一审中董某成对维修费用提出了异议,而邯郸某保险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维修照片,未提供完整的拆检视频来印证损害的具体部位,无法反映案涉车辆的损害部位,该拆检照片具有可替换性和更改性,完全有可能是将其他同款车辆的受损照片进行替换,达到邯郸某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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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40258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30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0日08时46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良渚街道马角洋桥北公交站检查时发现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广旅运输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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