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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湖南的王女士与海口美兰某美社美容中心发生消费纠纷,前来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求助进行维权。在省消委会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美社美容中心退还王女士7000余元消费款项。医美等领域消费维权成效明显,得益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聚焦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与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领域,先后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药问题广告专项治理、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医美商业营销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全系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489人次,排查经营主体4330家次,发布普法宣传标语15万余条次;查办相关案件80宗,罚没款超241万元;对违法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监管执法的成效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省消委会先后帮助多名消费者就医美消费纠纷依法维权,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累计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  下一步,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和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对重大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执法、敢于亮剑,结合职能坚决纠治医美、医药等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举报,或向省消委会等部门积极...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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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浙0212民初23979号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项为由,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雯晴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咏 絮代书记员 汪思颖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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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对山东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民爆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8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2—11号)2025年9月5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2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3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4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5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6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7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8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9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10号).pdf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监行处字〔2025〕11号).pdf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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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的赛道上,企业的成长离不开资金的有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仁怀市税务局联合金融机构,持续深化“银税企互动”,打破信息壁垒,为企业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助力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走进贵阳银行遵义分行仁怀支行,大厅内摆放的“银税互动”主题易拉宝格外醒目,上面清晰展示着针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的金融产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不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前来了解咨询。“因为公司需要拓展,刚好我们的信用等级也是B级,符合这一款金融产品,利息比较低,流程走得也快。”客户陈叶说。  “银税互动”的高效便捷,源于数据共享带来的审批模式变革。以往银行审批企业贷款,需反复核查企业经营报表、财务流水等数据,耗时往往长达数周,如今借助“银税企互动服务平台”,银行可直接获取企业真实的纳税信用等级与缴税记录,让企业纳税信用成为融资的“硬通货”。“以前审批企业贷款,我们需要反复地审核经营数据,现在通过‘银税企互动服务平台’,我们能直接获取企业真实的纳税信用和缴税情况,相当于有了‘信用背书’,这不仅让我们敢贷、快贷,还能针对纳税良好的企业下调利率,2025年我们贵阳银行仁怀支行已经通过‘银税互动’放款超400万元。”贵阳银行遵义分行仁怀支行客户经理陈青扬说。  对于企业而言,依法诚信纳税不仅是义务,更成了获取融资支持的“金钥匙”。贵州土茅帅酒业(集团)荣耀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便是“银税互动”政...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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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青01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青海省。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芳,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青海省。负责人:米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并于202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被上诉人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就案涉电梯维修事宜在西宁市房产局备案了一份维修合同,又仅以双方于2023年8月签订的合同形式完善为由确认双方实际应履行该份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对电梯维修价格审计结果未予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案涉电梯维修费用来源系小区维修资金,西宁市房产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对维修资金的监管及审核系案涉维修价格的...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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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47369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9月03日14时57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1454K+100检查时发现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皖创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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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从7月底宣布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以“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近日,实施细则已发布,经营主体可参照执行,经营主体可根据需求免费在线办理。  根据相关要求,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以下领域的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利、消防救援、通信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公积金、农业农村、商务、审计、体育、统计、金融监管、能源、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气象、邮政、地震、法院执行、档案管理、国防义务等40个领域。  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对象是注册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参照执行。未成年人不适用本报告。  专项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中“信用代证”专栏、“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和“三晋通”小程序等渠道自行免费办理。专项信用报告支持申请主体自主选择报告时间。报告最多可查询近3年数据,最晚出具日期截止报告出具日期前30个自然日。在查询次数方面没有限制,自然人选择公安领域生成专项信用报告时,查询频次和认证方式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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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闪购甄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上市监处罚〔2025〕516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闪购甄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在拼多多、美团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售卖成人用品。2025年3月,当事人进货了两款interest牌男士修护膏产品,分别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平台悦尚成人用品店和美团平台库喵喵成人情趣旗舰店上架销售,并在相应的商品链接详情描述中分别使用了“预防血栓形成、修复受损海绵体、停用后不回弹”和“短小变粗大”等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用语的合法依据。上述商品链接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委托一名美工人员设计制作,并支付了200元广告制作费用。截至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已下架删除两款涉案商品链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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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一项重要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对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力建立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高度重视平台的应用与推广,通过强化机制建设、提升培训质效、优化系统对接、拓展应用场景等方式,提升数据赋能力度,有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多维协同强化机制建设,夯实平台高质量推广基础。  早在2024年10月,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便建立了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的跨部门协同机制,成立了包括牵头部门、业务部门和审批部门共同参与的应用推广工作组,并由分管征信的行领导任组长。工作组的参与部门各司其职,牵头部门统筹做好平台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业务部门和审批部门做好中小微企业的拓展和应用场景的建设。随着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广工作的逐步深入,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商讨解决推广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并通过“周通报”的方式对推广工作进行点评与晒单,强化过程管理,进一步压实条线与机构的责任。  线下培训和线上答疑相结合,为平台应用精准导航。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在年初便组织全辖机构开展了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培训,就企业注册、授权及行内系统的信息查询流程、信用信息的分类、具体含义和应用场景均做了详尽培训,条线部门从业务角度出发对推动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产...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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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川1703民初4886号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文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某队,住所四川省达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覃某,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队、覃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覃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虹学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雨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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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川14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雅县某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法定代表人:牟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上诉人洪雅县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专合社)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5)川142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于202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专合社的法定代表人牟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专合社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赵某某支付其货款12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本案应属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种植回收合同关系。1.双方签订的《千年桐种苗购销合同》明确约定“种苗购销”“货款支付”等核心条款,符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的定义。2.合同中“技术指导”“回收”等内容属于附随义务,并非合同的根大性质。原审法院以附随义务认定合同为种植回收合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的法律关系。二、即便为种植回收合同关系,原判认定其未履行技术指导及回收义务也缺乏事实依据。1.其已履行技术指导义务。其在种植户购买树苗时主动向对方提供了《高效千年种苗栽培指南》。在后期因种植户较多,...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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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5〕15186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2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4月29日14时33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南路知足亭公交车站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黑龙江省即刻启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捌角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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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的标签往往会带来全方位的负面影响。  怎样才能帮助企业及时“走出”失信名单?安徽省将帮扶融入执法过程,创新推出“三书同达”机制,即有关部门在依法送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建设提示书》。“点对点”送达,让企业了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路径、信用修复条件及流程,推动企业及时高效地进行信用修复。同时,通过合规建设提示,引导企业主动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诚信合法经营。  为了确保“三书同达”制度落地落实,安徽省探索建立了事前发布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事中强化“说理性”执法、事后推行案后回访等配套制度。安徽省发布《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南》地方标准,针对企业的不同类型违法行为和涉法风险,“量身定做”行政合规建议,为企业提供专业性指导,不仅让企业知道自己为什么违法,还要让企业知道怎么做才能合法,引导和帮助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安徽省还全面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通过集中宣讲、实地走访、电话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送“信用”进企业,帮助企业修复失信记录。  “三书同达”,实现了对企业“行政处罚—合规建议—整改修复”的“全链条”闭环执法和管理,有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靠前服务,主动指导,安徽省推动行政监管由“以罚代管、...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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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川1304民督406号申请人:四川省某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汤某。债务人:沈某君,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省某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25年8月20日发出(2025)川1304民督406号支付令,限令债务人沈某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沈某君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2025)川1304民督40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某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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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101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史某某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8月08日11时5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於潜方向K474+450检查时发现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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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项信用报告将再度扩容,记者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获悉,9月1日起,北京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覆盖领域再添3个,拓展至45个,增加7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构建跨区域互认机制,将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理各类业务便捷度。  据介绍,“一份报告可以代替一摞证明”是北京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解决信用主体在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北京市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信用代证工作,实行用“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  专用信用报告主要应用于企业上市、融资等金融活动,首批在市场监管、公积金等20个重点领域率先开展应用。2024年9月1日起,信用报告在替代领域、主体范围、适用领域方面实现全面拓展,覆盖42个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北京市正式将“专用信用报告”更名为“专项信用报告”,并对服务进行优化升级。  北京市经信局介绍,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事项范围在行政处罚基础上将增加是否被列入财政、社会保障、应急、市场监管、统计、税务、法院执行7个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替代领域拓展至45个,增加教育、商务、法院执行3个领域。适用领域包括公共管理类,如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策支...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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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豫民申6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峰,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某郑州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由贵院提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和二审以1846855元为判决依据,重复计算了李某甲已经领取的393868.96元,二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导致判决错误。(二)曹某计算的提成1846855元没有事实依据。依据郑州某公司的市场业务核算管理办法,业务提成一般按照业务类型、业务规模、效益等一定比例及回款速度进行核算,业务类型、业务规模、效益等和回款速度不同,则提成方式或比例有所区别。提成费用的核算由多部门参与,经营管理部负责收集核算凭证、核算提成费用,如果业务部门与核...
发布时间: 2025 - 08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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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要素内容1处罚类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类违法2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应急罚〔2025〕执法15号3被处罚单位上海嘉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4被处罚人姓名/5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顺达路98弄15号2层6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徐伟春7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437284G8处罚事由上海嘉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徐伟春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和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9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0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11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2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13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8月25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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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陕1021民初679号之二原告:陕西省**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苏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柳静,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科技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被告:冀某,男,生于1979年7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11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省**公司与被告陕西**科技公司、张某某、贾某某、冀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1元,减半收取7245.5元,由原告陕西省**公司负担。审判员  ...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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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对安徽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部分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8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附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2—8号)2025年8月29日 (反垄断一司供稿)附件下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2号).pdf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3号).pdf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4号).pdf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5号).pdf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6号).pdf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7号).pdf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市监竞争罚字〔202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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