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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疾控规(监督)〔2025〕2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促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对《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政策文件: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6/1/6/art_92704_11706297.html
发布时间: 2026 - 0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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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营商环境局:  现将《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5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  关于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说明.docx  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pdf  政策文件: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2/202512/c00_31901478.shtml 政策解读: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4/202512/c00_31901484.shtml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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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能源局、邮政管理局,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  为加快构建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以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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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上级财政资金资助或上级部门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科研活动事项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科研活动事项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或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人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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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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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基础目录的调整适时进行更新。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pdf    政策文件:https://fzggw.nx.gov.cn/zcgh/gfxwj1/202512/t2025...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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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5〕1号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12月24日  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个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发布时间: 2026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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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3日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
发布时间: 2025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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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体系,我局对《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8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相关...
发布时间: 2025 - 12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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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有关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惠州市司法局制定了《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司法局反馈。  附件:1.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pdf  2.《惠州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pdf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政策文件:http://jhj.huizhou.gov.cn/gkmlpt/content/5/5672/post_5672544.html#42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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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根据全省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我厅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浙交〔2024〕53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2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2025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以及由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发布、...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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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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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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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机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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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统战部、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支付信用监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发布时间: 2025 - 1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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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据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的通知  湘数据〔2025〕107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落实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全面推广“信用+行政审批”应用场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信易批”服务,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  在全省行政审批服务领域,推行“信易批”服务模式(即: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两种服务模式)。  (一)推广“告知承诺制”服务模式。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履行职责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政务服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予以复核监督。  (二)推广“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已具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基本条件且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或部分材料有欠缺时,如符合可容缺受理情形的,可由申请人自愿作出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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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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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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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0日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从业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凡在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机构网站和“江西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公开信用承诺书(承诺书范本见附件1),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监督。已在赣从业的机构每年1月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初次入赣的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全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承担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制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动态...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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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保字〔202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
发布时间: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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