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柔性执法,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市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引导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指定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参考。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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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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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 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 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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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交发〔202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素质,提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聘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及相关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教练员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因履行职业职责积累形成的,被学员、社会公众及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职业品质、职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优质诚信的机动车驾驶教学服务。 第四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练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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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11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指标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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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我市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张家界市涉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张发改财信〔2026〕13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接待游客为主,销售旅游商品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评价方式】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全市辖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以上(含)的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信用评价总体采取"首年集中评定+年中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一)首年集中评定:对首年纳入的评定对象,于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完成首次信用评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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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为持续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落实,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8日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 (2026年6月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信用修复工作的补充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信用修复范围 共有三类: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异常名录。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一)申请窗口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审核,无须向“信用广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二次申请。 2.仅在“信用广东”网站(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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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交发〔2026〕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备案的三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维修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或者专业性工作。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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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26〕3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以下简称“信用账户”)是指有培训需求、符合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获得用于抵扣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的费用兑付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下同)负责对信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作为信用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学员信用账户的台帐建立、资格审核、信用额度授予、培训补贴兑付审核。 第三章 授信对象及兑付标准 第四条 建立信用账户并利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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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2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常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加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广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融资 (三)推广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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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 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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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信用激励措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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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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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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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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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安排 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三、评价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 四、评价指标 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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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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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建字〔2026〕19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建设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麒麟区行政审批局,曲靖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压实参与各方诚信履约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曲靖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主体,具体包括: (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 (二)投标人(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企业);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含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 (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主体。 二、核心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应秉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核心原则,严格践行承诺内容,主动接受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公众全方位监督,对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诚信承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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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HNPR-2026-02011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二、职能分工 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 三、修复条件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 1、一般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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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实现“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两个毫不动摇”,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助力经济持续稳中向好,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 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一)巩固工作机制成果。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完善常态化线上对接渠道,因地制宜组织线下集中走访活动,提升金融服务直达性、可得性。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开展重点领域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完善跨部门“联合会诊”机制,协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二)增强服务精准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各地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介产品服务,拓宽客户覆盖面。聚焦科技、外贸、消费、养老、绿色、农业等领域,加大精准走访对接力度,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依法合规用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完善授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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