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News
News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5
浏览次数: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4
浏览次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10
浏览次数:
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9
浏览次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6〕44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有关人民团体,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25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3月30日附件: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pdf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pdf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8
浏览次数:
税总纳服发〔202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优化银税合作机制。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并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筹组织做好本地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情况,在签约前为税务部门提供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二)优化数据直连模式。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各省税务局和银行应按照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遵循集约高效原则,有序推进现有“银税互动”数据直连链路的升级改造,改造期间应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平稳衔接、连续运行。  (三)探索“总对总”...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8
浏览次数:
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7
浏览次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3
浏览次数:
国办发〔2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  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二、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公共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总体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含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同)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3
浏览次数: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16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医保基金信用管理,根据《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失信信息的认定和披露、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的定点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四条  省...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2
浏览次数: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4 - 01
浏览次数:
皖水建设〔2026〕38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2026年3月24日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
发布时间: 2026 - 03 - 31
浏览次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7
浏览次数:
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9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5
浏览次数:
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  《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2日  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202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关于深化信用广东建设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快捷查询使用。依托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数据底座,在省政府服务自助机平台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同步推进信用查询服务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指尖可及。通过建立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鼓励各地市依托地方...
发布时间: 2026 - 03 - 2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邮政管理厅(局、委),各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是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以促进行业高效能治理为目标,以推动信用与行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为重点,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相适应的行业信用体系更加健全,信用在加强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广泛应用,支撑交通运输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9
浏览次数:
国粮执法规〔202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主导的,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和企业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信用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地方粮食和...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7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地区年度备案内容及要求,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试...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1
浏览次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更好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强化属地领导  (一)压实属地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  (二)理顺体制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发布时间: 2026 - 03 - 10
浏览次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委属(管)医院: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与学风作风建设,我委研究制定了《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参考《方案》内容措施,结合本区域实际,持续推进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请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参考《方案》内容措施,加大本领域科研诚信治理的力度。请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委属(管)医院参考《方案》内容措施,健全完善本单位科研诚信制度、完善医学论文发表及相关原始数据管理,坚决杜绝“论文工厂”“虚假论文”等突出科研失信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的要求,持续深入、坚持不懈开展医学科研诚信治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惩防结合,加大失...
发布时间: 2026 - 03 - 03
浏览次数: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