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建字〔2026〕19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建设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麒麟区行政审批局,曲靖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压实参与各方诚信履约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曲靖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主体,具体包括: (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 (二)投标人(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企业);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含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 (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主体。 二、核心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应秉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核心原则,严格践行承诺内容,主动接受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公众全方位监督,对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诚信承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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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6〕286号HNPR-2026-02011各有关部门、市场主体: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和鼓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根据本省相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方面审核通过,对其扣分影响予以终止或对相关限制措施予以解除的活动。信用修复范围为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按相关规定认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二、职能分工 信用修复工作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修复的技术支持、数据归集和同步修复结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修复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 三、修复条件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满足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要求。 1、一般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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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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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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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为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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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发〔2026〕4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管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第7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强化信用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以后开展监管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各类主体。 第四条 生态环境行业管理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履约业绩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的受理与初审,配合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异议处理、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及工作落实,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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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7日 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登记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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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温州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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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城管〔2026〕37号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023年10月18日市局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分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2025年6月1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市局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6日 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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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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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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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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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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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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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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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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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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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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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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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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