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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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工作需要。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推行的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数量、结构、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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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信用风险分类的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经总局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本规范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总局以检验检测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 认可检测司负责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并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认可检测司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助研究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整合归集信用风险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准确定位、服务监管,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分类施策,协同高效、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应用范围)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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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现电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坚持全国统一、畅通循环,着力打破市场分割、破除区域壁垒,促进市场高效联通和有机衔接,统筹推动电力市场供需高水平动态平衡,着力扩大规模、改善结构、拓展功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市场运行畅通有序、交易规则统一高效、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保障能源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各类型电源和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左右。跨省跨区和省内实现联合交易,现货市场全面转入正式运行,市场基础规则和技术标准全面统一,市场化电价机制基本健全,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市场功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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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聚焦重点领域、潜力领域,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 (一)交通服务。制定出台促进铁路与旅游融合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加快车站、列车旅游化改造,开发特色化旅游专线,打造多样化旅游专列产品,推出一批银发旅游等主题列车,提升铁路旅游服务和运行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邮轮消费创新,提升邮轮服务水平,打造融合消费场景,开发沉浸式、多元化邮轮消费产品。促进夜游船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夜游船提质升级与创新发展。促进游艇消费高质量发展,修订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游艇业健康发展,加强公共码头和泊位等游艇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保障。依托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打造游艇展示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推出一批游艇消费场景。优化休闲渔业船舶管理。 (二)家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发布家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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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8日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科,88337555)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doc 政策文件:https://jsj.zs.gov.cn/gkmlpt/content/2/2586/post_2586709.html#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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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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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法规和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活动或科技业务中科研活动(以下统称“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科研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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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模式,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形成了《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5日 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不含交通、水利、能源建设项目设置的临时站点,下同)信用信息的采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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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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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6〕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已经八届第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 号)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 45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不超过 2 亿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进行代偿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合作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所产生的利息滚存至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资金池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抵押类、非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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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26年1月20日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培育认证与政策支持 (一)建立精准培育推荐机制。聚焦“20+8”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流商贸企业、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等优质主体,建立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推荐库,海关提供优先培育、认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深圳海关) (二)提升实训基地平台效能。依托中国海关AEO实训基地(深圳),为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政策咨询、贸易便利化政策宣传等服务。支持基地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发培训课程。对高级认证企业集团内、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务。(牵头单位:深圳海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龙岗区政府) (三)拓展线上培训宣传渠道。依托“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为高级认证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课程培训、案例展示和在线咨询等服务。加大对RCEP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等惠企政策宣传,用好“深圳海关AEO企业认证智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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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6年6月底,实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用信息全量归集。2026年底,全面建成覆盖部、省、市、县四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率、共享率。同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部信用平台)优化升级,有效支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二、规范信息归集 (一)明确归集范围。各地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全量纳入归集范围。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将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纳入归集范围,鼓励信用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信用信息。 (二)规范归集流程。已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通过信息系统向部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暂未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在部信用平台填报信用信息。归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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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2025年12月25日 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 说 明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二、本目录包含《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简版(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简版”)和《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数据项规范(2025年版)》(以下简称“数据项规范”)两部分。目录简版中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数据项规范明确了数据报送标准。 三、本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6类,包含: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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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职业认同感、荣誉感,根据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印发。 《准则》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从业人员。养老服务机构要组织做好《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等的教育引导;将《准则》培训纳入业务培训、入职和晋升前培训等内容,经常性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将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考量因素;建立健全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机制,关爱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及时纾解压力,营造尊重、支持、团结的良好环境。 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张贴海报、宣传画等方式,帮助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自觉践行《准则》有关要求,让《准则》成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2日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弘扬职业精神,让老年人享受有尊严、受尊重的晚年生活,制定如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一、遵规守法。坚持以习近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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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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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601/t20260112_1403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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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4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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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民发〔2025〕52号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开展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责,根据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分类管理。 第四条 开展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信息共享、适时更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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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doc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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