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5〕12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财政厅2025年7月1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依托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适应电子化采购工作要求,具备开展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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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民营建筑业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持续优化市场环境(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进入建筑市场。加强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两重”“两新”的支持服务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各地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开并动态更新相应项目机会清单,明确项目规模、投资计划、建设周期、资质要求等详细内容,推动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充分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参与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支持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民营建筑业企业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40%,参与投标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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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25〕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攻坚工作方案》《企业便利迁移改革攻坚工作方案》《社会保障服务便利化攻坚工作方案》《招标投标领域改革攻坚工作方案》《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攻坚工作方案》《物流降本增效攻坚工作方案》《融资信用服务一体化建设攻坚工作方案》《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改革试算攻坚工作方案》《“一业一查”部门联合监管攻坚工作方案》《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攻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攻坚事项牵头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任务落实。各地要细化工作举措,协同推进工作方案实施。省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门协调机制要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强化任务落实。要健全日常联络、情况汇总、信息通报、会商沟通等工作机制,省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向省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门协调机制报送,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对重点攻坚任务推进情况和阶段性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帮助经营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推进融入服务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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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答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电话:0571-87057612 传真:0571-87056984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答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7月21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答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的提出、处理和答复。(三)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现场递交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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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购〔2025〕775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不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3〕764号)有关规定,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了数据库供应商,现将本期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期框架协议采购结果适用范围为全区各级预算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本期框架协议执行期限为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入围供应商名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框架协议/封闭式入围结果公告)公布。二、业务衔接本期框架协议征集结果公告发布前已完成备案的采购计划,可继续按原交易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业务过渡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请各级预算单位及时完结采购,届时将下架原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本期框架协议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新一轮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尚未确定,可继续按本期框架协议规定执行采购。三、有关工作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应据此通知要求妥善及时安排好采购工作,同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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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7年,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智能建造提质扩面,综合实力稳步提升,累计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50家,建筑业“链主”企业20家,打造建设领域省级科创平台50个,产业地位进一步提升。2030年,全面推进以智能建造为重点的建筑业发展,企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累计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100家,建筑业“链主”企业50家,打造建设领域省级科创平台100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产业强链推进工程。1.培育建筑业“链主”企业。加快构建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产业链协作机制,加强与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产业协同,完善建筑业全产业链体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以下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且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建立建筑业“链主”企业培育机制,支持“链主”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实施强链补链工程,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建设厅)开展建筑业“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推进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等方面协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业全产业链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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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采监〔2025〕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7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为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的行为。 (三)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裁决联动机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关审核、审批事项。 (四)参与裁决联动机制的工作人员由省、市、县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设置受理岗和审理岗,顾问律师团队协助。案件受理岗负责收件、受理、分派、跟踪督办、办结情况统计汇总、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案件审理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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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政府采购业务规范第1部分:采购人》(Government procurement business specification—Part 1:Purchaser)于2025年5月26日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于2025年6月24日起实施。附件:政府采购业务规范第1部分:采购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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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第二章 评标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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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基准》,并经2025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附件:1.《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规则》 2.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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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7月2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被挪用、拖欠、转移等风险,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25〕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保障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稳健运行为重点,通过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机制,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质效,有效防范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建筑市场环境,为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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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抄送:中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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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主体:为保障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湖南省“机器管招投标”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分类施策、技管结合、协同治理的管理模式,施工类项目已于5月30日全量上线试运行,为增强“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机器管招投标”运行实行协同运转、相互约束的安全管理机制。 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省公安厅、省数据局、省交易中心、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保障系统安全。省发改委负责综合统筹和监督,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依法查处围标串标、破坏系统安全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省数据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数据安全管理,协同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依托省级政务云做好相关技术支撑、资源保障和安全防护,省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交易见证职责、平台监测与日常运行管理。建立跨部门的安全信息共享和通报预警机制,确保系统安全风险信息、涉嫌违法违纪事件动态及时、准确、高效地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形成严密的管理闭环。二、“机器管招投标”体系按照“数、管、用”三权分离模式建设,确保系统实施和运行安全。“机器管招投标”体系建设严格遵循“数、管、用”分离的原则,“机器管招投标”交易平台仅作为承载交易数据流转的工具,数据管控和业务使用相互分离,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用户仅能依据严格的分级权限,在特定的时效内进行数据访问与应用操作,无权修改底层规则,从制度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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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牵头指导协调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现将《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促进评标专家公平公正勤勉履职,提高评标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二章 专家征集和选聘 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评标专家公开征集工作。征集工作通过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官网)等平台发布公告,明确征集条件、程序及具体安排。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征集的,由省交易中心提前在省评标专家库官网发布公告说明。 第四条 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因评标工作需要加强征集的稀缺专业,省交易中心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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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青岛市行政审批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为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清单》明确的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工作要求,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规范招标程序,强化招标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规范高效。二、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方式手段,实现全链条科学规范监管,督促招标人严格落实《清单》要求,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三、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单》涉及事项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做好《清单》更新修订工作。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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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我委联合省委金融办印发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担保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办法》实施一年来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担保服务工作,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如建议修改或增加条目,请提供相应的解释说明。联系人:张先生、黎先生,联系电话:66529843、66529825,邮箱:fgc_fgw@hainan.gov.cn。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6月20日附件: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担保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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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征集时间:2025年6月23日—7月24日 反馈方式: 1.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02号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邮编:150000 2.电子邮件:duiwai2022@126.com 3.联系电话:0451-82667986 0451-82649206 附件:1.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附件1: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意见反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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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厅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仍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含非招标方式保证金)的违规行为,此行为干扰了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含磋商、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下同)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方式、金额,退还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标保证金应当允许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2%。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性,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免收或降低收取比例。二、严格遵守退还时限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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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351号)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对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汇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文件689件,其中保留288件、修订45件、废止35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附件:2025年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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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5月30日 附件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制定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如下。一、适用范围自2025年7月25日起,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关规定,必须开展招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应急抢险、防灾救灾、防疫防控等急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二、发布主体和内容(一)发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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