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信用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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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共六章三十七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章节。暂行办法明确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划分,由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暂行办法规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暂行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分级分类。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暂行办法确定了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即紧紧围绕代理实践中出现的高频问题及风险,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5类25项重点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暂行办法规定了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评...
发布时间: 2024 - 1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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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DQT202400038  二、项目名称:天津大学北洋园校区2024-2027年度园林绿化养管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宇天诚(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五区8号楼5门-1  被投诉人1:天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被投诉人2: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奥创意产业园三期南商业3号楼3门2层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因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否决其参与投标,影响项目公平竞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发布时间: 2024 - 1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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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4〕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 2024年11月19日附件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pdf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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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化建设,提升专利商标代理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采购机制,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12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fcgxqbz@163.com。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库司2024年11月27日附件下载: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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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根据《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政策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严禁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二、加强投标人主体信息核查。本通知印发起,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开展本行业投标人主体信息核查工作,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分批核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中的投标人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虚假注册信息的投标...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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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我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了《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暗标评审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1月6日  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暗标评审实施意见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结合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推行招标投标暗标评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2025年,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招标投标暗标评审、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或席位制分散评标,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系统和场地改造开展试点。逐步在全省全面推行,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市县部门推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事项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本行业全...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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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4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制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现予以公告。请涉及保证金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目录清单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实施动态调整。附件: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24年11月21日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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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策制度文件目录.xls附件2.宣布失效的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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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建规〔2024〕8号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我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修订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1月 5 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办法》.docx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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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工〔2024〕395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近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部署,我厅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推送名单,先后发布了《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挂证”存疑人员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青海省第二批专项治理“挂证”整改名单的公告》《关于公布青海省第三批专项治理“挂证”整改名单的公告》,后续还将持续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推送的疑似“挂证”整改名单。为督促相关企业和人员认真开展自查核实及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挂证”整改名单中所涉及人员目前仅为疑似“挂证”人员,企业可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企业服务平台”,在“应用-疑似挂证治理”中查询本企业疑似“挂证”人员信息。二、相关企业应对照疑似“挂证”整改名单自行进行排查核实。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中“应用-疑似挂证治理-挂证治理整改措施”中列明的不同疑似“挂证”情形及所需证明材料,自行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4年11月11日起,企业可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的“企业服务平台”,在“应用-疑似挂证治理-提交证明材料”中上传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企业无需到现场提交相关资料。对于证明材...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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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数联〔202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执业行为,进一步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发展实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10月28日 附件: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管理办法.docx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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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住建厅制定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js2344860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字样;2.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邮政编码:110002。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附件下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公开征求意见).docx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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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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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2024〕219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节能降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根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各部门) ,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所属单位)。二、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及评估督导项目进展。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本级项目的审批、决算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本级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各部门承担本级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项目的审批、决算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会同国管局对所属单位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所属单位项目审批,原则上按照各部门现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开展。三、工作程序(一)项目征集。国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降碳专项确定的方向和要求,结合实际需求,负责开展各部门本级项目征集工作;各部门负责开展所属单位项目征集工作,并将筛选后的项目情况送国管...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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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京津冀有关工作部署,为营造京津冀地区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财政部门联合梳理制定了《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4年11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对该文件的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ebcgb@126.com,并请在邮件中注明“反馈《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的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财政厅  北京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9日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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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24〕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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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招标人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等决策机制,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代表选派、异议处理、评定分离等关键事项中严格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纠正违反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二、优选代理督促履约。招标人可充分运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业绩、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因素,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根据代理合同委托内容,督促代理机构依法履约,发现有充当“黄牛掮客”、串通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明确招标需求,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招标人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的招标文件。四、依法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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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主体、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积极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健全招标人监督信息公开机制,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对施工总承包、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进行了调整,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标书编制工具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11月1日起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使用调整升级后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19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9版)》及其配套标书工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各有关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https://ggzyfw.beijing.gov.cn/index.html),进入“服务指南-下载专区-资料专区-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栏目下载升级后的标准文本,进入“服务指南-下载专区-标书工具专区-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栏目下载升级后的标书工具(版本详见附件“标书制作工具版本”)。二、本次调整将四新技术应用和智慧工地、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强制性、引领性要求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范围,修订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内容》...
发布时间: 2024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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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作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0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作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经审核选聘后纳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参与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开展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评标...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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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9章77条,坚持把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情况,既对解决问题涉及的关键性制度和要求作出刚性规定,又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原则,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二是保障公平竞争。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三是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是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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