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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9月24日起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和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现结合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予以公布,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电话:0571-87057612 传真:0571-87056984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11月17日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电子交...
发布时间: 2025 -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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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采监〔2025〕1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的提出、处理和答复。(三)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现场递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质疑相关资料录入电子交易平台。(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具体项目询问、质疑事项的答复单位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询问、质疑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问、质...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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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经过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研究修订形成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zyservice@fgw.beijing.gov.cn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传真电话:010-555905544.联系电话:010-55590078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1月13日附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2.《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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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投促局、资源生态局:  为夯实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责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10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一、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实施,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采购...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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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交建管函〔2025〕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三十严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30日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三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暂估价等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二、严禁以单一来源、技术要求高、不具备竞争性等借口,或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三、严禁不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和范围,违法变更并自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四、严禁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的项目在平台之外组织招标规避监管。五、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不接受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六、严禁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定向招标”等虚假招标。七、严禁“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如: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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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法规〔2025〕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我们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农 业 农 村 部商  务  部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10月29日附件:《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pdf《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ofd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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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精神,推动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单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山东省财政厅2025年11月4日附件: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pdf
发布时间: 2025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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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0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发布时间: 2025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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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紫云路996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邮政编码230031),也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jjk@sina.com。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25年10月28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发布时间: 2025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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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经济(海洋渔业)主管局、商务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25年10月21日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一、审查范围(一)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
发布时间: 2025 -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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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11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cdjyjfk@163.com。附件: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2025年10月28日附件下载: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发布时间: 2025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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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数据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武汉市投资促进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管理(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健全招标投标内控机制,将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关键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委派招标人代表、异议答复、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标活动,明确智能建造技术和装备应用要求,加大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力度,各类公告信息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谈判、竞价等非招标方式。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招标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防止招标人规...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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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效率,根据《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政办〔2023〕8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省本级非集中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场交易预算金额超过青海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且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省数据局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招投标活动,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政采系统提前预约开评标场地,并严格遵守交易场所管理规定和评标现场秩序。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选择进场交易预算金额未达到青海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选择在省级交易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展招投标活动;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选择在自有场地开展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并留存相关录音录像等评审资料,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三、跨区域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以按规定选择评审场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市(州)、区(县)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经当地数据局同意后,可以在当地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审,并遵守当地的管理规定和评标秩序;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其他非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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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25年11月17日前,公众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政府采购管理处,邮编:210024,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iszfcg123@126.com。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财政厅2025年10月16日
发布时间: 2025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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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近期标准招标文件执行中反映出的常见问题,结合评定分离、“暗标盲评”等要求,我们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四)》,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及时更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的各专业(类型)招标文件模板,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按照需求同步修改和增加有关评标表格。二、各市(州)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的,应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规定,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招标人自主决定的事项。三、“暗标盲评”实施时间由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配套建设后另行通知,各市(州)可结合既有探索推行情况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指导和监督,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依法责令改正。特此通知。附件:1.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四)   2.修改后标准招标文件(电子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5年10月13日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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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公开征求《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2.电子邮箱:xiatengfei@mot.gov.cn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科技司(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附件: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5年10月13日附件附件: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wps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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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充实和优化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队伍,提升评标专业化水平,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综合评标专家,同时对在库聘期届满专家进行续聘审核。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有意从事综合评标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及库内专家积极注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征集(续聘)条件与专业范围(一)公开征集(续聘)申报条件根据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2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6年;或者取得专业领域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不区分等级)满5年);C120106保安服务专业调整为: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或者取得专业领域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3)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4)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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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规范〔2025〕10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优化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投标交易服务水平,保障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格预审评审机制  对于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指的施工技术复杂的施工招标标段,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应当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审查办法的,应当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不少于9家,其中,同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3家。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10人且不低于7人时,合格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二、完善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有担保的澄清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标段。有担保的澄清低价法适用于招标人具备严格履约管理体系,启动招标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采用总价合同的标段。综...
发布时间: 2025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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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电话:0571-87057612 传真:0571-87056984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9月24日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含开启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下同)、资格审查、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协商,下...
发布时间: 2025 - 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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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 2025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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