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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2024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2024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公报指出,2024年,全国共有28430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参加了统计,同比减少3.1%。其中,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3172个,占11.2%;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25258个,占88.8%。从业人员情况方面,2024年,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年末从业人员457.8万人,同比减少5.2%。其中,从事勘察的人员16.1万人,同比减少1.6%;从事设计的人员101.9万人,同比减少5.3%。业务情况方面,2024年,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勘察新签合同额合计1428.8亿元,同比减少1.8%;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合计6868.2亿元,同比减少5.8%;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合计73541.9亿元,同比增长3.0%;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合计1375.7亿元,同比减少2.6%。财务情况方面,2024年,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勘察收入1082.2亿元,同比减少0.3%;工程设计收入5368.9亿元,同比减少4.8%;工程总承包收入46185.4亿元,同比增长1.9%;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1067.0亿元,同比减少0.3%。科技进步情况方面,2024年,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为2728.4亿元,同比减少7.6%;企业累计拥有专利59.9...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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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入该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省行政区域内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二是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三是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依法对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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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内容设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内容设置方面,《指引》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审查)标准:一是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二是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三是设定歧视外地经营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四是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五是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投标。六是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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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建设函〔2025〕4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拓展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工作部署,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拟组建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为此起草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进入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1.电子邮件:63202571@mw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2.传真:010-63202571。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4.联系电话:010-63202229。水利部办公厅2025年8月5日附件: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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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政法函〔2025〕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政〔2019〕93号)关于编制并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要求,我部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修订更新,形成《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7月18日附件:6389174164931828667359902.pdf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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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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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减负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51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内财购函〔2025〕7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专家评审费管理及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专家评审费支付政策。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三、采购人应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支专家评审费,不得将该费用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四、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拖欠专家评审费,避免因费用支付问题导致项目延误或产生纠纷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六、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云平台委托中心项目、质疑论证会项目、涉密项目。七、业务受理处负责告知采购人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需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政策并让采购人现场告知评审专家。八、采购评审处负责1.将结束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提交至费用管理系统。2.每月10日、20日前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电子统计汇总表和纸质单据签名交至办公室财务。九、办公室财务负责1.核验专家上传系统发票。2.核算专家按月累计个税。3.于每月10日、20日前发放专家评审费。十、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公室2025年7月31日(业务受理处联系电话:0471-5332678、...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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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建规〔2025〕7号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实施,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资格预审工作制度,规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公示等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引导和监督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种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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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和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于2025年8月12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fgc.fgw@ln.gov.cn)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2025年8月4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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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管理,规范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青海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省相关部门及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现进一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8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于2025年8月28日18时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发展改革委。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电子邮箱:317187505@qq.com附件:《青海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7月29日附件:青海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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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通装〔2025〕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7月2日附件:《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6389069153770354347967557.pdf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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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25〕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7月25日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条 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评估、举报处理...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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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规〔2025〕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源头治理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充分发挥竞争择优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全面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加强交易主体行为约束,创新交易机制、监管机制,加快数智化转型升级,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加快构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二、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一)全面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进一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依法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利。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领导班子是本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当作为,完善集体决策、内控管理等制度,严格落...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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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结算管理,推进源头防治欠款欠薪,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精神,现就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招标人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合规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幅度和范围,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和造价,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或不合理条款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二、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承诺书中规定,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前,双方对中标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对。对出现单价异常情形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理单价,确定的合理单价仅适用于合同有约定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自承包方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四、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调解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一并支付。五、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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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规〔2025〕12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财政厅2025年7月1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依托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适应电子化采购工作要求,具备开展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政府...
发布时间: 2025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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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民营建筑业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持续优化市场环境(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充分进入建筑市场。加强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两重”“两新”的支持服务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项目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各地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开并动态更新相应项目机会清单,明确项目规模、投资计划、建设周期、资质要求等详细内容,推动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充分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参与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支持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民营建筑业企业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40%,参与投标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资格...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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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25〕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攻坚工作方案》《企业便利迁移改革攻坚工作方案》《社会保障服务便利化攻坚工作方案》《招标投标领域改革攻坚工作方案》《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攻坚工作方案》《物流降本增效攻坚工作方案》《融资信用服务一体化建设攻坚工作方案》《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改革试算攻坚工作方案》《“一业一查”部门联合监管攻坚工作方案》《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攻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攻坚事项牵头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任务落实。各地要细化工作举措,协同推进工作方案实施。省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门协调机制要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强化任务落实。要健全日常联络、情况汇总、信息通报、会商沟通等工作机制,省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向省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门协调机制报送,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对重点攻坚任务推进情况和阶段性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帮助经营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推进融入服务全国统一...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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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答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电话:0571-87057612 传真:0571-87056984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答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7月21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答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的提出、处理和答复。(三)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现场递交质疑函...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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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购〔2025〕775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不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3〕764号)有关规定,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了数据库供应商,现将本期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期框架协议采购结果适用范围为全区各级预算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本期框架协议执行期限为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入围供应商名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框架协议/封闭式入围结果公告)公布。二、业务衔接本期框架协议征集结果公告发布前已完成备案的采购计划,可继续按原交易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业务过渡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请各级预算单位及时完结采购,届时将下架原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本期框架协议执行期限届满后,如新一轮的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尚未确定,可继续按本期框架协议规定执行采购。三、有关工作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应据此通知要求妥善及时安排好采购工作,同时加强...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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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7年,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智能建造提质扩面,综合实力稳步提升,累计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50家,建筑业“链主”企业20家,打造建设领域省级科创平台50个,产业地位进一步提升。2030年,全面推进以智能建造为重点的建筑业发展,企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累计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100家,建筑业“链主”企业50家,打造建设领域省级科创平台100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产业强链推进工程。1.培育建筑业“链主”企业。加快构建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产业链协作机制,加强与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产业协同,完善建筑业全产业链体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以下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且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建立建筑业“链主”企业培育机制,支持“链主”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实施强链补链工程,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建设厅)开展建筑业“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推进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等方面协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业全产业链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浙江金融监管局、省建设厅)...
发布时间: 2025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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