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数据局: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现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数据标准,优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功能,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对接与数据共享,及时推送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联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5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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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被插手干预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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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省评标专家库2025年度聘期届满的3771名评标专家进行了续聘资格审核和考核,共有575名评标专家不符合续聘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解聘以上575名评标专家,并调整出省评标专家库,其持有的评标专家证书同时作废。附件:解聘评标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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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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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效,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廉洁风险,推动全省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现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财政厅2025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效,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廉洁风险,推动全省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在非采购人所在地评审专家库或分库随机抽(选)取副场评审专家,与主场评审人员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以下统称评审组),在符合条件的评审场所进行异地、多点电子评审的活动。第三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鼓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组织机构)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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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行为及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办法(2025年)》,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配套使用。经审定,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水利水电工程中施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办法(2025年)》由浙江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和管理。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办法(2025年).pdf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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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科研水平提升,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其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涉及科研活动内部控制的参照执行。财政部 科技部2025年1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科学事业单位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等核心职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科研管理能力,促进科研水平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防控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有关风险,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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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财购〔2025〕1224 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政监督行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xls安徽省财政厅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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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5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制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现予以公告。 请涉及保证金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抓好落实。下一步,目录清单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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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政府采购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11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zbgkszfcgglc@163.com。 附件: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9日附件下载: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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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安徽省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3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551-62871504(传真同号)电子邮箱:119192374@qq.com。附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25年11月1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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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打破评审专家地域壁垒,提升评审效率与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廉政风险,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辽宁以数字赋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抓手,是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远程异地评审将打破地域壁垒,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保障基层与专业项目获得高水平评审,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远程异地评审将有效强化公正性,筑牢财政资金安全“防火墙”,显著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营商环境。二、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鼓励采用跨省或跨市远程异地评审:1.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2.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400 万元(含)以上,且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物业和安保项目;4.采购人所在地评审专家数量较少,无法满足项目评审需求的项目;5.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确定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隔夜评审项目、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专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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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9月24日起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和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现结合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予以公布,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电话:0571-87057612 传真:0571-87056984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11月17日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电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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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采监〔2025〕1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的提出、处理和答复。(三)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现场递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质疑相关资料录入电子交易平台。(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具体项目询问、质疑事项的答复单位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询问、质疑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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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经过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研究修订形成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zyservice@fgw.beijing.gov.cn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传真电话:010-555905544.联系电话:010-55590078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1月13日附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2.《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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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投促局、资源生态局: 为夯实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责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10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一、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实施,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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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交建管函〔2025〕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三十严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30日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三十严禁”规定一、严禁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暂估价等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二、严禁以单一来源、技术要求高、不具备竞争性等借口,或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三、严禁不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和范围,违法变更并自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四、严禁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的项目在平台之外组织招标规避监管。五、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不接受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六、严禁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定向招标”等虚假招标。七、严禁“量身定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如: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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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法规〔2025〕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我们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农 业 农 村 部商 务 部国务院国资委2025年10月29日附件:《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pdf《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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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精神,推动我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单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山东省财政厅2025年11月4日附件: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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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0月27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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