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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16日印发,旨在建设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  《办法》正式实施后,省经信厅将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规则和程序,开展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得出评价对象的信用分数,确定信用等级,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省经信厅将根据信用等级或信用得分对评价对象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行业信用监管方面,要构建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公共信用与行业信用的互动融合、集成贯通。为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省经信厅大力推进无线电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办法》正式实施后,信用监管将成为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传统常规监管方式外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这对提高我省无线电监管水平和效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评价范围  取得省经信厅颁发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识别码等三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本信用评价。  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公示  根据评价对象上一年度内...
发布时间: 2020 - 11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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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
发布时间: 2020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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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0 - 08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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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标准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国务院《征信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信用联盟组织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第三条  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倡议全国范围内非信用服务机构的其他单位遵守本标准,以有效推进本行业自律。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应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从业,共同建立并维护行业公信力。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从业人员不得因利益驱动或以任何理由违背独立客观...
发布时间: 2020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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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调节资源流通的手段,其作用日益重要了。但在现在的中国,普遍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危机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两次信用危机。一次是九十年代初的三角债,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次是九十年代末的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在企业和银行之间。现在的中国也正在发生第三次信用危机,人们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导致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处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目前我国由于失信问题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据权威机构的研究和统计,每年高达5855亿元人民币,信用危机已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实践证明只从道德层次方面,显然无法解决信用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阻碍。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我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法制要求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含义。  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立法的建议  (一)健全法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增加失信的成本,减少失信的收益,甚至使失信出现负收益。只有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为社会信用提供坚硬的后盾,才会使社会上的信用危机得到控制,使那些平时为了一己之私而抛信弃义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经营者的商事信用行为,另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信用,第三是通过立法对...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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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履行债务的能力,特别是偿付债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和评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信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信用的重要法律保障即信用立法体现的价值取向对信用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应是:从保障人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以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交易,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让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享有权利的同时,要依据现实国情,对其权利予以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信用立法应当遵循以下价值原则:  一、平等、自由的价值原则  这是我国信用立法应遵守的首要价值原则。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基础。因而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信用原则,同样,要求信用主体平等、自由。因为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商品交换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  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天然需要之一,是人格的本质。有自由的人,我们才承认他有基本的人格,它才具有社会创造力。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自由也被视为理想社会的标志:“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有关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自由能激发人的创造力,能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这就决定了法治的...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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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参 考 文 献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121号[2]《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17号[6]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7]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8]公共信用评价规则[9]立信认证规则[10]企业信用评价规则[11]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2]IB/T TICS19001信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13]XB/T GOVS1800地方政府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4]XB/T GOVS1700行政机关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5]XB/T CMS1200征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6]ISO 1901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17]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18]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19]GB/T 23792-2009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       &...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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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其基本思路是,由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将公民或法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信用信息的形式予以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披露,并通过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间接规范公民或法人的信用行为。2009年《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看做是我国统一信用立法的开始。统一的信用立法有利于节约立法及执法成本,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国共享,从而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发展信用经济。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相应地,社会责任本位也应成为现代信用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责任本位强调,在信用立法中追求社会利益并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对社会负责的基础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及其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合作,处理好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把社会责任本位作为我国信用立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可以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任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与社会密切相连,企业的人员来自社会,企业的产品销往社会,企业的利润源于社会。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从市场信用的角度看,每个市场主体的交易都是整个市场交易的组成部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水平,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主动承担信用责任。...
发布时间: 2019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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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在《法学》2016年第12期撰文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必须在立法法确立的权限范围内审慎进行。社会信用可以被界定为信用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状态,而对该状态的主观评价,则由运用信用信息的主体自行做出。社会信用立法切忌建成公民道德档案,道德要素在进入信用立法的视野之前,必须满足“以德入法”的路径。立法者在体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还须认识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在权属、归集与查询、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旨趣各异。除了诉诸合同法、侵权法等救济之外,为避免公权侵害私益,社会信用立法应当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合理行政原则,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作为开展分类管理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以增强可预期性。在实施联动奖惩时,务须避免衍化成对信息主体的二次处罚。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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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须把握三个关键。    首先,征信主体和征信对象须明确。即谁有权征信和管理信用系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否则会乱套,比如,如果随便一个部门或者机构都可以征信,那么不仅容易造成征信权滥用,而且个人信息也缺乏保护。从相关资料看,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即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每一种信用体系应该由相应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责任。  征信对象应该覆盖所有人群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问题是,谁来负责政府部门信用征集和管理?如果政府部门自我管理信用系统,显然是不公正不可靠的,似乎只能由独立的社会机构或者地方人大来负责政府信用管理,而且,政府信用管理应该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除了要明确征管部门,还要明确监督部门。  其次,信用与什么挂钩须明确。近些年,一些地方把个人信用与按时缴纳电话费水电费、闯红灯等挂钩,引发很多争议,不少人认为信用挂钩的范围过大过滥。那么,企业、个人、政府的信用该与哪些事项或者行为挂钩呢?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既不能过度也不能有疏漏,即该与信用挂钩的必须挂钩,不该挂钩的绝不能挂钩。  再者,奖惩措施须合理公正。信用立法的初衷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守信,如果对失信没有相匹配的惩戒措施,那么信用法规就如同废纸。但如果惩戒措施过严,或者说失信行为与惩戒力度不相符,那也会带来“副作用”。尤其是对于信用降级、信用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申诉机制,也要给其...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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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788943185149109098225.docx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颁布的世界上第一个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规范组织道德行为的一个信用标准。4.1简述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是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颁布的世界上第一个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规范组织道德行为的一个信用标准。目前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公认,该系列标准在全球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E-315:9000是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称号,其中E-315是标准简称,中文含义是全球诚信,9000是标准号。E-315:9000族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和降低社会经济交易成本而发布的,以其认证和管理的公正、公开性和对失信违约行为快速、严厉地惩罚而闻名,它是对各类组织诚信程度的一种认可、促进和保证,是经济交易或其他活动中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石。认证界内权威人士一致认为:E-315:9000将成为百年内最受社会重视的管理体系认证。制定E-315:9000标准的起源是国际商业机构与审核机构达成的共识:一方面,审核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不断扩展,有必要对社会信用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在工商界也应确立与公众相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此,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标准或规范,并开展审核社会信用活动,从而诞生了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实施E-315...
发布时间: 2018 - 0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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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导手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信用联盟组织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采用过程控制的方式,强化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协同管理,系统地解决企业发展和信用风险控制之间矛盾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应当遵照适应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以企业现有的管理架构和自身发展战略为基础,主动适应市场竞争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并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  企业信用管理具体职能一般包括:客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分析与客户授信、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商账催收、外部信用产品运用等。第二章  客户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分类归档、突出重点、长期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第六条  企业应视情况采集客户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情况、业内评价情况、与本企业的交易记录、与银行的往来信用记录等信息。第七条  采集客户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既要充分整合企业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部门的相关信息,又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社会中介开办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信用信息。第八条...
发布时间: 2018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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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培育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含港澳台)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执业人员及其信用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指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主要从事企业及个人信用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及个人信用评级、认证;企业信用调查、收集并提供各类信用报告;信用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信用公正;信用法律顾问服务;代办信用保险、保理及资格认证;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CCA9002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安全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E-315:9002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及评级;信用评级系统软件;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信用信息数据处理;信用管理...
发布时间: 2016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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