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一处重新运转起来的化工园区里,左某军和工友们终于领到了被拖欠数月的补助款。“没想到法院不仅帮我们要回了钱,还保住了厂子,咱们以后又有指望了!”他们脸上的愁容被笑容取代。 笑容背后,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构建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三位一体”审判工作机制在持续发力——不仅为劳动者追回欠薪,还盘活了企业,守护了百余个家庭的生计,这也成为菏泽法院以司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生动缩影。 如何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更坚实、更有温度?近年来,菏泽法院聚焦劳动者“烦薪忧酬”,以“‘菏’法护薪·泽惠民生”品牌为统领,创新探索劳动者权益保障“前端源头预防、中端管控提速、末端定分止争”的“三位一体”审判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让司法温度直抵民心。据统计,自2025年4月开展试点以来,全市涉劳纠纷诉讼增量低于全省均值8%,劳动者维权成本持续降低,上诉率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先行调解分流率达51.01%,调解案件总量增长2.24倍,劳动者满意度持续提升,呈现“三降三升”的良好态势,为劳动者撑起了坚实的司法保护伞。 府院联动 织密权益“防护网” “以前讨薪,不知道要跑多少个部门、费多少周折。现在到了护‘薪’工作站,调解员专业又耐心,流程顺畅多了。”一名在菏泽务工的建筑工人感慨道。 这份改变,源于菏泽中院推动建立的“党委领导、法院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新格局。 试点伊始,菏泽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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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为10名农民工挽回了经济损失。 该案中,廖某金等10名农民工受雇于被执行人肖某,参与某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因协商无果,廖某金等10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涉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但肖某未在民事调解书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廖某金等10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6万余元及利息。 随后,执行干警发现,肖某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已向廖某金等人支付了大部分劳动报酬。除此之外,肖某仍欠该案当事人杨某源1.1万余元、另外9人共计2115元。 办案过程中,执行干警对肖某财产进行查控,并充分考量该案标的额不大但涉及人数多、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等特点,决定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先以柔性方式推动纠纷化解。 执行干警向肖某释法明理,明确指出无论农民工工资金额大小,拖延、拒付均是违法行为。同时,执行干警结合同类典型案例,详细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引导肖某认清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此外,执行干警引导肖某换位思考,向其讲述工资对农民工家庭的重要性,劝导其珍惜信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在接受耐心细致的沟通疏导后,肖某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摒弃了“小额欠款无所谓”的侥幸心理,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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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发挥评估工作对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内部治理、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完善了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办法》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规定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办法》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明确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情况的报送要求。 《办法》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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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西藏林芝市2026年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2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九条,采用条款形式,聚焦民宿产业发展中的促进、规范、监管与服务核心环节予以规范。其中:第1至3条,开宗明义规定立法目的、民宿定义及规模认定标准等,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第4至6条,健全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民宿发展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法定职责;第7至15条,系统构建促进与保障机制,提出编制民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优化民宿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理流程,建立民宿等级评定与区域品牌培育推广机制,强化民宿经营、管理及文化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合法住宅发展民宿等;第16至29条,强化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规范民宿建筑结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服务收费等经营行为,设定明确标准与要求,明确民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信用信息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消费纠纷处理等多元监管机制,依法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条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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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更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特别针对滥用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恶意索赔行为,确立了精准打击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规则,旨在震慑经营者违法行为、激励公众参与监督。但这一规则却被一些“职业打假人”异化为牟利工具,使得恶意索赔乱象滋生。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与电子伪造技术的发展,恶意索赔手法层出不穷。从在食品中夹带异物、用假货掉包,到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信息,乃至纯粹捏造事实,恶意索赔行为已演变为有预谋的欺诈。更有甚者,有的投诉人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通过反复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程序对经营者施加压力,索要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其性质已涉嫌敲诈勒索。某地曾披露过一组数据:7500名“职业索赔人”一年内在当地发起了25万件投诉,单个电话号码的年度最高投诉量达3800次。海量的恶意投诉既挤占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也会导致监管热线不堪重负、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被堵塞,更让广大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商家耗费巨大精力应对无端指控,蒙受经济、商誉等多重损失。 面对这一挑战,《办法》从树立基本原则、完善投诉受理范围、打击违法索赔等维度构建了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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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消息,广西正式出台《广西市场监管领域信用豁免管理制度(试行)》,通过对经营主体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推动信用监管从“事后修复”向“事前预防、事中包容”延伸,以更具温度的执法举措为经营主体减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信用豁免是指对经营主体的轻微失信行为,实行“双随机”监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豁免、行政处罚公示豁免、列入异常名录豁免等惩戒免除。 相较于传统的“首违不罚”或信用修复,信用豁免更强调“事前包容”和“过程纠错”,为经营主体的轻微失信行为提供缓冲期,引导企业主动合规,减少小过失对企业信用的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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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我国慈善规模、丰富慈善参与方式、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慈善信托监管制度的必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信息公开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要求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二)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逐个细化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规定;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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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公告》。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逾期信息不予展示,此次修复旨在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征信权益。 该政策对适用对象及条件作出清晰界定。在逾期产生时间方面,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助学贷款逾期信息;逾期金额方面,单笔助学贷款合同累计逾期本息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还款条件为单笔助学贷款合同逾期本息已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 在实施时,一次性信用修复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实施,个人无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统一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逾期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要求的逾期记录将不再展示在个人征信报告中。 征信报告更新时间方面,对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已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对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含)之间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还款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逾期信息。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国银联云闪付、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App等官方平台查询本人征信报告,确认符合政策的逾期信息是否已不再展示。符合修复政策的逾期记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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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并历经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迎来新一轮系统性完善。近日,商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作用愈加凸显。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达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商标侵权仍居高不下、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乱象既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制约了商标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商标法修改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都会提出相关建议、议案,呼吁加快修法进程,以法治手段破解行业痛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会长、中央统战部建言献策财金组专家樊芸认为,应完善“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制度设计。此次商标法从“修正”升格为“修订”,绝非简单的法律条文调整,而是一次立法体例的科学化升级和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完善,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实现两大重要转型——从“重注册”转向“强化使用义务”,从“确权型立法”转向“治理型立法”。商标法修订草案紧扣品牌建设、创新发展和企业需求,展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与针对性。修订草案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扩大了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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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该文件从土地保障、规划设计、住房品质等八方面精准施策,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土地供应方面,银川建立住宅用地评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明确“带押过户”等适用情形,盘活闲置土地与停工项目,提振开发企业投资信心。 住房品质提升是重点举措之一。银川将出台专项管理措施,优化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指标与面积计算规则,推动适老化、适儿化设施建设及绿色智能转型,同步编制“好房子”建设评价导则,推动住宅从“重数量”向“重品质”转型。 公积金政策方面,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额外上浮30万元,退役军人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倍数限制且上浮20%。同时,银川拓宽贷款申请资格、使用范围等,支持直系亲属购房使用,延长贷款年限至女性63周岁、男性68周岁,优化“商转公”机制减轻月供压力。 相关部门还将重拳整治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乱象,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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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管理规定》的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动态调整 产品质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当前,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在促进和便利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禁而不止、电商平台合规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网店对产品质量把关不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亟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供给,夯实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基础。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工业产品,《管理规定》对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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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开了一批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相关建议,以及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相关提案的答复文件,内容涉及《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绿色农业保险完善、农业用工保险规范等关键领域,明确了多项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向。 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保险相关政策也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对于农业保险情况和规律的把握,需要一个积累评估过程。关于修订《农业保险条例》事宜,各方已多次开展座谈研讨,后续将进一步深入研究。 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相关实践探索。有的保险公司引入“3S”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基于移动互联基础,综合运用航天卫星遥感、航空无人机、地面人工调查和移动信息采集等新技术手段,打造高效精准、互联互通的农险承保理赔数据资源和技术架构。但中小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为薄弱,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升科技赋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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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了解到,《青海省林草项目投标资格条件指南(试行)》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指南》充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既合法合规,又符合行业实际,共涉及四方面内容,包括主要依据和适用范围、设计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监理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施工投标单位资格条件。范围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建设的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有害生物防控项目。其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等采购,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明确林草产业、防火、基础设施及其它林草项目,可参照《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指南》的出台实施,对强化全省林草项目全过程质量管控、提升参建单位履职能力、规范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构建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指南》核心内容为林草项目投标资格条件的细化规定,主要规范了投标林草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条件,其余勘察、咨询等前期项目要求符合相应行业规定。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大宣传、培训、解读和落实力度,确保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配套措施执行到位,进一步强化诚信惩戒管理,促进林草项目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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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曾经,不少群众因事项不在法定援助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如今,这一困境将随着一部条例的实施得到有效破解。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这部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扩大了援助覆盖面,优化了服务流程,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真正做到了应援尽援。正如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徐云所言:“这次修订不仅是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关键举措,更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盼的庄严承诺。” 云南省法援工作迈入新阶段 据介绍,《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2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为法援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实践深化,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多元,原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有“修正补缺”的必要。 “此次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做好上下位法衔接的法定要求,也是云南省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破解工作发展难题、推动法律援助扩面提质的务实之举,标志着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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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发行与上市、还本付息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由云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等事项。 《办法》指出,招标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云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缴款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云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的日期;上市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还本付息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从发行与上市看,《办法》明确,云南省政府债券面向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招标发行。云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云南省政府债券开展债项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债券市场和国债收益率等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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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日前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17条,立足海南实际,聚焦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先行先试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三医”之间相互协调、协同合作新格局。 《规定》提出,建立信息联通、监管联动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要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构建“三医”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压实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主体责任,突破“三医”各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限,实现部门间高效、互通、共享的协同合作。明确职责分工,要求“三医”部门加强各自领域信用监管的统筹协调,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多元共治、通力协作的工作合力。 此外,《规定》创新设定医疗医保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根据上位法,重点聚焦医疗服务、医保基金、医药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监管领域,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医疗医保医药突出问题,细化充实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形,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 《规定》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诊疗活动、医德伦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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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修订仲裁法”)落地在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1+1+N”仲裁规则体系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套凝聚北仲三十年制度建设的智慧之作,既是对新修订仲裁法立法导向的精准衔接,更是北仲立足全球经贸格局、为经营主体提供全场景争议解决服务的规则工具箱,是北仲仲裁规则体系在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一、双向赋能:本土深耕与国际接轨协同发力 作为“1+1+N”体系的核心支柱,《国内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规则》双向赋能,分别聚焦本土需求与跨境场景,实现专业效能的精准释放。 (一)《国内仲裁规则》本土焕新:更高效、更贴合、更诚信 《国内仲裁规则》深度扎根中国法律文化与商事实践,直击本土争议解决痛点,以程序优化与技术赋能提升服务质效。在程序设计上,《国内仲裁规则》重构“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条款,取消阶段限制、细化操作要点;新增“变更当事人”“重新仲裁”规则,明确“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情形,打通程序双向转换通道,全面衔接新修订仲裁法程序保障要求。在效率提升上,《国内仲裁规则》放宽多合同合并条件,简化请求变更流程,优化组庭程序,新增专家制度;确立“电子提交、送达优先,电子签名等效”原则,构建全流程电子化机制,让争议解决更便捷高效。在公信力建设上,《国内仲裁规则》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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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山东超1440万户民营市场主体迎来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获悉,《条例》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9类行为,使公平竞争规则更清晰、更透明。 《条例》共8章64条,聚焦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中的实际难题,从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围绕民营企业普遍关注的公平竞争问题,《条例》重申并强化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要求及时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二级调研员陈旭光表示,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坚决破除各种市场隐性壁垒,让民营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反映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从拓宽融资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这能有效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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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近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原有版本《清单》相比,此次公布的惩戒措施、内容等有调整。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方面除禁入外增加了退出内容。 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版《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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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最怕多部门轮番检查,同一个问题不同标准,整改起来反复折腾。现在好了,一次联合检查就能定调,我们企业能安心搞生产了!”近日,贵州北极熊实业有限公司花溪水厂负责人张猛握着回访的司法行政干部的手,言语间满是感慨。 这一幕,是贵州省持续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自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以来,贵州立足实际,将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抓手,以调研式推进重点工作为统领,打出一套“建机制、优方式、强协同”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组合拳,推动监督责任从“有名”向“有实”、监督效能从“有形”向“有效”转变。 截至目前,全省已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1至11月行政执法信访投诉同比下降18.44%,行政罚没收入同比下降18.64%,市场主体总数较去年底新增19.12万家,规范执法为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 统筹联动:构建全链条监督工作格局 “要不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督办函,我们公司的设备可能还要被查封很久。”毕节市一家小型建材企业负责人回忆,此前因安全检查中存在超期查封问题,企业生产一度停滞,当地司法局在线索核查后迅速发出执法监督督办函,推动问题3日内整改到位,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这起问题的高效解决,得益于贵州构建的“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全面贯通”的立体化监督工作格局。作为省委常委会调研式推进的重点工作,省政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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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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