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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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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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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行业信用监管,依法规范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 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 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重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职权对接受行政处罚后信用行为被列为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存在未履行信用承诺等情形的,以及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企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失信主体,是指存在失信信息的,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生产、输送、供应、服务、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准确认定,确保过惩相当。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标准。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牵头拟定相关制度规范,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认定相关重点关注名单,以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共享和数据维护。
  国家能源局有关业务司负责职权范围内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报送等具体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受行政处罚后信用行为被列为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失信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报送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认定条件]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职权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后,或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企业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后,以及其他规定情形发生后,应及时进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1.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信用行为列为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
  2.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3. 具有许可告知承诺制等工作中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关情形,未履行对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所做出的相关信用承诺;
  4. 发生其他可以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行为。
  第六条[信息告知] 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和派出机构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后,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同步告知其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相关事项,包括列入时间、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措施以及信用修复权利等内容。
  第七条[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相关信息,在归集相关信息时一并录入;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系统自动归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可以登录信用能源网站查询自己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相关内容;任何第三方如需查询重点关注名单内容,须经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授权。失信主体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后,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该平台将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国家能源局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和能源集团企业。
  第八条[异议处理] 失信主体知悉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后,可在“信用能源”网站或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提交异议申请。认定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认定单位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认定信息无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出具有效证明。
  2. 信息确实有误、信息失效或失信行为不符合列入条件的,应当及时更正,将更正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重点关注名单信息移除。
  异议申请人提出理由不成立,或者仅提出异议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等),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异议申请人予以补正;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后 5 个工作日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异议审查期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名单有效期] 重点关注名单每月定期更新,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十条[名单退出]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认定部门确认,可以退出名单:
  1.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之日起有效期届满的;
  2. 企业提出异议申请,经复核,认定信息有误的;
  3. 完成信用修复;
  4. 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5. 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因注销、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
  失信主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后,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信用监管措施] 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应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包括:
  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标准流程办理,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简化程序或便利措施;
  2. 实施重点监管措施,提高抽查频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比例;
  3. 严格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4. 严格审查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资格;
  5. 严格审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便利措施的资格;
  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7. 适当降低表彰评优名次和级别,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表彰评优。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会员采取约谈、警告、通报等行业自律措施。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新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有权向认定单位举报。
  第十三条[监管责任] 认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归集、认定、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认定单位主动发现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反映、举报、投诉的名单信息不准确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部门工作失误导致有关企业被误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单位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发布机关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 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由国家能源局发布并负责解释。原《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33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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