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企业提高信用意识,强化诚信自律、推动企业自主建立信用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信用合规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企业是指在楚雄州辖区内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章程和规章制度等要求,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经营主体以有效防控失信风险为目的,通过建立信用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和信用风险监测防范机制、培育和开展信用文化建设等内容,持续提升企业信用合规能力。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鼓励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行政、财务、法务、销售等部门为成员的信用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推动企业信用合规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企业配备信用合规管理员或信用合规建设指导专员,掌握信用合规管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接受信用合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企业信用合规管理,开展信用违规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和应对处置。
鼓励大中型企业推行企业首席信用合规官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信用合规管理人员,提升信用合规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企业根据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可采取分层分类单独建立、合并建立、嵌入现有制度等方式,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及时对信用合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鼓励企业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参与信用建设示范创建等活动。
第九条 专业领域生产经营类企业应综合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广告等专业领域合规管理相关要求,健全符合自身发展目标、合规内容、管理措施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条 鼓励企业在全面推动信用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信用合规管理。
第三章 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公开、透明地向社会作出依法守信经营、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等承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良好信用合规形象。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备案等行政事项时应确保提交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提交材料、承诺事项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亮照经营,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或许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和许可、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自主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遵守各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重点加强以下领域的信用合规管理:
(一)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二)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管理。拒绝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拒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价格与收费管理。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依法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杜绝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四)履约行为管理。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审定及审查、监督和管理,包括合同的承诺与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应付款支付、应收款追收、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
(五)广告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保障消费者权益管理。在经营的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七)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专利权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八)网络交易管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九)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十)药品化妆品安全管理。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
(十一)医疗器械管理。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控计划、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等。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三)计量和标准管理。严格遵守计量和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杜绝制造、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出现短斤少两行为。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检查,杜绝出现拒绝、阻碍、干扰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等行为。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应自觉、主动履行,杜绝出现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鼓励企业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信用合规风险,对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的信用合规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开展信用合规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用合规风险:
(一)不实承诺信息的风险;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风险;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风险;
(四)列入行业监管黑名单(黑榜)的风险;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并公示的风险;
(六)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信用合规风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信用合规风险处置机制。企业应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产生失信影响的,应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信用违规风险内部报告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信用合规体系建设,及时报告信用违规风险。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及时申请信用修复并申请解除相关管理措施,重塑信用。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停止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决定、谁修复”的原则,对有违法失信信息的企业,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后向作出决定或者登记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线上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定期对信用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信用风险和违规问题,查找根源,完善制度,强化过程管理,持续改进提升,确保信用合规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把信用文化建设纳入本企业文化建设总体框架,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企业生产经营中,树立诚实为本,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信用合规文化。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信用合规教育培训,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训机制,增强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企业员工对本企业信用建设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第二十九 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信用合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倡导和培育良好的信用合规文化,树立守信典范,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是对企业信用合规建设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仅供企业参考。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本指引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有新的修订出台,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本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合规指导清单.docx
2.楚雄州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标准体系.docx
3.企业信用合规经营承诺书.docx
4.企业信用合规建设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