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News
News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体系系列文件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5〕38号)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9月15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数据局,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厅机关各处室(局),广西旅游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评价指标...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7
浏览次数: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措施三张清单的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凤泉湖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措施“三张清单”的通知》要求,市局研究编制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措施“三张清单”,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体系,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诚信,助力打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信用可修复”的社会环境。现将《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措施清单》(以下称市局“三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组织实施。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市局“三张清单”,制定县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措施“三张清单”并组织实施。市局各相关科室、各县(区)局、分局要联动合力,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着力解决制约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为加快打造以信用为导向的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守信激励措施清单   2.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3.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市科发〔2025〕27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起草了《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将《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委宣传部  聊城市科学技术协会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诚信管理。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254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归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 ...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2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丽君,联系电话:0471-6610779。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8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11
浏览次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高效能治理中的应用场景,深化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优化信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信用信息记录精准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规定的信用信息覆盖范围、更新周期、信息项等,梳理信用信息清单,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记录采集的规范性,确保信用信息覆盖全、记录准、信息项全、更新及时等。  (二)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方式。全面推进省级“统一化”归集模式,加大省级统一归集力度。省各有关部门要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业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省级“应归集、尽归集”,减轻基层数据报送负担,解决数据重复填报问题,提升信用信息准确性。  (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力度。各...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为对标深圳规则规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领域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优化营商环境,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研究制定了《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政策文件:https://cgj.ganzhou.gov.cn/gzscsgl/c102863/202509/64319ab0379b4479948c189b029fb54d.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为对标深圳规则规制,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领域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优化营商环境,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研究制定了《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赣州市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垃圾运输领域服务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政策文件:https://cgj.ganzhou.gov.cn/gzscsgl/c102863/202509/64319ab0379b4479948c189b029fb54d.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5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政策文件:http://scjgj.jiangsu.gov.cn/art/2025/9/1/art_78963_11632882.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9 - 03
浏览次数: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9
浏览次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我局修订形成了《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政策文件: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08/e0100f3b76804fc1be37ba20ea397882.shtml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6
浏览次数: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5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一、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公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的统一规定,依法依规认定“轻微、一...
发布时间: 2025 - 08 - 2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15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省住建厅决定对《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第四季度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评价。《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13号)同时废止。  二、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行登记的人员信息、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2025年10月1日前对本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登记的造价咨询业务和成果文件信息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行登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进行核对。若存在问题逾期未自行纠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15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2025年信用杭州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5
浏览次数: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径向我局反馈。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计评审的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珠海市范围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评...
发布时间: 2025 - 08 - 14
浏览次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  《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 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5年7月25日  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  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健全企业增信制度的工作要求,在国家既有政策基础上,着力健全金融端、政府端、企业端、社会端“四端”协同增信模式,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一)有效提高信贷供给。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政银企精准对接。各基层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申报清单”筛选力度,提升“推荐清单”的精准度。银行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真实有效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信贷供给,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快贷”,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扩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
发布时间: 2025 - 08 - 01
浏览次数:
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设立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总公司为信用评价对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评价周期为1年,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在网站发布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 2025 - 07 - 31
浏览次数: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