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城市城管执法局,沈阳市房产局、水务局,大连市水务局、城市管理局,本溪市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30日 附件: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工作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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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交发〔2026〕1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现将《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溧阳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夯实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根基、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信用赋能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主线,推动信用与行业监管、政务服务、民生保障深度融合,着力完善制度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结果应用、凝聚协同合力,为全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支撑。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一)对标落实上级信用法规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精准宣贯省“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发展实施方案,跟进落实大件运输、内河船舶等领域信用管理新规,推动“十五五”交通运输信用建设高标准开局、高质量起步,确保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走深走实。(牵头部门:局法规科,配合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科室) (二)完善行业信用法治规范。聚焦重点领域持续优化制度供给,配合上级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区域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丰富交通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储备。(责任部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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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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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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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系统谋划“十五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构建制度完善、数据精准、监管高效、应用广泛、修复便捷、安全可控的社会信用体,我办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83070091) 附件: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五五”行动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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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办〔2026〕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海南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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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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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3日 (联系人:于冰, 电话:2223081)珠海市202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持续深化“信用珠海”品牌建设,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2026年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如下。 一、发挥信用引领作用,推动信用建设提档升级 (一)发挥信用示范区引领作用。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契机,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大力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发挥部门工作合力,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档升级。积极参与国家信用建设相关试点和省信用创新应用试点,探索信用建设新路径、新方法。(市发展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 (二)深化省级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建设。依托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以珠港澳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深化“珠海市跨境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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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柔性执法,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市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引导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指定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参考。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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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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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交发〔202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素质,提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聘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及相关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教练员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因履行职业职责积累形成的,被学员、社会公众及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职业品质、职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优质诚信的机动车驾驶教学服务。 第四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练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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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张家界市旅游购物零售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我市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张家界市涉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张发改财信〔2026〕13号)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接待游客为主,销售旅游商品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评价方式】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旅游购物零售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全市辖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以上(含)的旅游购物零售业经营主体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监督与管理。信用评价总体采取"首年集中评定+年中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一)首年集中评定:对首年纳入的评定对象,于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完成首次信用评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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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为持续推动“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落实,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8日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 (2026年6月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信用修复工作的补充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信用修复范围 共有三类: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异常名录。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一)申请窗口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审核,无须向“信用广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二次申请。 2.仅在“信用广东”网站(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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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交发〔2026〕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汽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备案的三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维修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环境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或者专业性工作。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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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26〕3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以下简称“信用账户”)是指有培训需求、符合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获得用于抵扣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的费用兑付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下同)负责对信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作为信用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学员信用账户的台帐建立、资格审核、信用额度授予、培训补贴兑付审核。 第三章 授信对象及兑付标准 第四条 建立信用账户并利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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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2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常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加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广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融资 (三)推广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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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信用激励措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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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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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6年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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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单位、在玉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行为,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基础,建立“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托管服务机构(统称为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推动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自觉落实依法经营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职业卫生高质量发展,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评定范围 凡在玉环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社会化服务机构,列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服务对象30家以下的除外)。其他涉及职业病防治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本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方案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所明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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