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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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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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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兵06民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都市家园5-2-202(67区3丘48栋)。
经营者:张玮,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金桥广告设计部(以下简称金桥设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被上诉人金桥设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兵06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202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虽然合同1.6条约定了年度价款22万元/年,两年共计44万元。但是双方在合同第二条费用支付条款中对上述价款进行了变更,具体为“第二期:画面制作安装完毕后十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广告发布费用的45%,即9900元整”,通过该约定可以计算出全部的广告发布费用为220000元。2.2023年4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广告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广告发布验收单》。此时双方对合同事项进行最终的确认,利息应当从2023年4月15日开始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从2021年8月19日、2023年2月19日起算,计息时间不当。二、一审法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有违公平原则。1.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损失应当以填平其实际损失为原则,在其未举证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也不应当以1.5倍LPR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利息损失。以起诉时的LPR为利率计算利息完全可以填平被上诉人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1.5倍LPR利率的计息,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对上诉人不公平。
金桥设计部辩称,一、上诉人错误理解为合同第二条的费用支付条款进行了变更,根据该条第一期付款是第一年广告费的50%,即11万元。第二期付款中的广告费是实际是指第一年22万元的45%,即99000元,第三期付款是第一年到期后付清第一年广告费剩余的5%,即11000元,与广告费抵房协议审批表中记载的两年广告费44万元未付并同意抵房相印证。二、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第一年付款期限截止日未付起算,第二年广告费截止到验收合格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金桥设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君豪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440000元、违约金109540.18元(计算至2023年4月16日,自2023年4月16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4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为标准加计50%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金桥设计部(乙方)与君豪公司(甲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就户外媒体广告发布事宜约定,广告形式为双面单立柱广告(喷绘画面,立柱油漆无脱落、板面平整),广告内容为君豪各阶段广告,广告位置为五家渠乌五路3号位、4号位,媒体面积为18米×6米×2面,媒体数量为贰座,广告发布时间为2年(第一年2020年8月20日-2021年8月19日,另赠送6个月至2022年2月19日;第二年2022年2月20日-2023年2月19日),年度价款为人民币220000元/年,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年共计人民币440000元,其中3号位120000/年/座、4号位100000/年/座,另赠送原312国道呼图壁检查站向西2号广告位半年(赠送时间2020年10月15日-2021年4月14日),合同价款为甲方在合同项下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承担为履行该合同所支出的其他任何费用,以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广告位租金,广告所使用发布费、保险费、土地费、税金、管理费及所有其他费用,发布期内一切有关广告牌及其附属物的定期维修保养费用,发布期每年赠送4次画面(双面)含制作与安装;双方对费用支付方式约定,第一期为合同签订,甲方支付给乙方第一年广告发布费用的50%,即110000元,第二期为画面制作安装完毕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广告发布费用的45%,即99000元,第三期为第一年度到期后付清剩余5%即11000元。合同所有费用均以转账支票或电子转账形式结算,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凭证;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按合同价款总金额的20%向对方交纳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并经乙方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第六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还就验收条款、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桥设计部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2023年4月14日,双方就君豪公司各阶段广告宣传发布形成《广告发布验收单》,验收单确认合同约定事项中的1.广告形式为双面单立柱广告(喷绘画面,立柱油漆无脱落、板面平整),2.广告内容为君豪各阶段广告,3.广告位置为五家渠乌五路3号位、4号位,4.媒体面积为18米×6米×2面,5.媒体数量为贰座,6.广告发布时间为2年事项均已完成,发布时间载明为2020年8月20日,完工时间载明为2023年2月19日,验收意见处有君豪公司主管人员衡磊签字并注明已发布,金桥设计部经营者张玮在发布单位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日,金桥设计部向君豪公司开具并交付了金额为2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金桥设计部与君豪公司以及案外人乌鲁木齐君豪公司形成有《广告费抵房协议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三方就君豪公司未付广告发布费440000元于2023年3月27日进行了谈判,三方谈判有形成“未付广告发布费440000元抵入张玮购买的君豪学府庄园八区23-1-1102房款”的合同条款,君豪公司工作人员衡磊作为发起部门总监签字确认,总经理及财务审核均签字确认;后三方未能实际执行该抵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金桥设计部与君豪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庭审查明,合同约定金桥设计部为君豪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君豪公司向金桥设计部支付广告费;金桥设计部庭审中提交的广告发布验收单中的签字人为君豪公司时任企划部工作人员,亦是之后发起与金桥设计部协商广告发布费抵房事宜的部门负责人,综合全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告费抵房协议审批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金桥设计部已经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故对金桥设计部要求君豪公司给付广告费4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损失,根据金桥设计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金桥设计部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并已开具第一年度广告费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君豪公司的付款义务并不能因未开具全部发票迟延,君豪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按合同价款总金额的20%向对方交纳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金桥设计部请求按照总金额20%支付违约金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庭审查明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君豪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金桥设计部诉请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性质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与公平原则存在冲突,金桥设计部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损失,其损失实际为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百分之二/日的标准高于金桥设计部所受损失,故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君豪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分别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9日、2023年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2023年4月16日,以上利息损失为21540.18元(20359.18元+1181元);自2023年4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4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为标准加计50%计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君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桥设计部支付广告发布费440000元,违约利息损失21540.18元(自2023年4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4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为标准加计50%计算);二、驳回金桥设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48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728元,由君豪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君豪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桥设计部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金桥设计部与君豪公司在《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明确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两年,年度价款为220000元/年,两年共计440000元。在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上,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君豪公司支付第一年广告发布费的50%,在画面制作安装完毕后,支付广告费的45%,剩余5%在第一年度到期后支付。金桥设计部和君豪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验收单》确定的发布时间为两年。在协商支付广告发布费的过程中,君豪公司拟通过抵房的方式支付广告发布费440000元。从合同的约定、双方验收、协商付款的过程看,合同约定的价款明确,金桥设计部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君豪公司也对合同价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广告发布费为440000元合法有据。君豪公司主张广告发布费为220000元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第一条载明第一年的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第二年的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第二条载明,第一年度到期后付清第一年度广告发布费220000元。君豪公司未按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结合君豪公司的过错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酌定违约利息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确定违约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分别为2021年8月19日和2023年2月19日符合当事人约定。君豪公司主张违约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君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合法合理,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223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建勇
审判员  蔡咏梅
审判员  叶 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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