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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

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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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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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浔市监处罚〔2023〕1031号
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
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执法部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08
湖州市南浔区南浔安康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上海钧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购入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2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4日,有效期为2年),价格共计45.02元,截至2023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过期,且仍在使用,除被我局扣押的1袋“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以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存货。因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系作为心电监护仪的配件使用,不单独使用及单独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清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在过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货值金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委托“超彩图文”制作涉案户外医疗广告1块,对其所经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1袋;2.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金额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上缴国库。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钧康”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1袋;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3.共处罚款20200元(贰万零贰佰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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