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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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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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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交工罚〔2022〕0313
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建喜
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9-21
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9日15时00分至17时30分期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执法人员在新建湖杭铁路站房2标巡查时,要求对涉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进行检验检测,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配合;9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检查,核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意见书反馈情况,并就8月19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绝检查行为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属于涉嫌拒绝检查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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