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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大学,某甲公司,辽宁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日期: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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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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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黑民申33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该大学校长。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孟某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大学及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9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兰 洋
审 判 员  娄威巍
审 判 员  刘芳百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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