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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等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再审审查一案

日期: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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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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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民抗55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诉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诉人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以冀检民监〔2026〕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永军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李冠霞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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