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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杨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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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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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6民终5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吉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霞,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6)鲁068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于志宏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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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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