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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诉被上诉人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日期: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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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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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沪民申1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9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甲申请再审称,某公司在相关地下酒吧噪音扰民方面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取得任何效果,其失职、渎职行为严重影响业主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王某甲各项损失;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商务楼物业服务标准的专属阶段性擦窗等物业服务,无权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某公司与丙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丙物业服务合同》,某公司为丙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王某甲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丙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王某甲主张某公司未履行《丙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职责,未能有效制止相关地下酒吧噪音扰民的行为,并据此主张其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在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显示,为协调酒吧噪音扰民事宜,某公司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与酒吧负责人进行协调和沟通,考虑到酒吧噪音问题长期存在且相关部门已介入,某公司在其职权范围内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故王某甲以某公司在酒吧噪音扰民问题上不履职为由而拒付物业服务费,该理由不能成立。鉴于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动态性、综合性的特点,即使某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存在部分瑕疵,但尚未达到可予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程度,也不构成王某甲可以此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二审法院已经要求某公司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积极改正自身的不足,持续优化物业服务内容。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支持某公司要求王某甲支付相应期间物业服务费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请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审判员 徐东明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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