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新民申1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谷,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25)新40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候 晖
审 判 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审 判 员 陈 露 璐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 先 敏
书 记 员 夏 松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