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民申11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
一审被告:D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一审被告D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A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 宇
审判员 侍 婧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