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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某有限公司;徐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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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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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民申2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多伦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多伦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某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徐某交房验收的时间为2023年8月1日,交房验收表显示交付的房屋存在多处问题未处理,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标准,徐某有权拒绝接收。其次,某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致使徐某无法装修。通过徐某提交的视频证据可知,截至2024年9月,案涉房屋承重墙开裂、上下通裂的问题仍未解决。某公司主张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须维修与事实不符。基于此,徐某依据协议书特别约定,要求某公司继续承担租房费用至徐某装修入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三,徐某要求某公司维修后交付房屋属合理请求。(二)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处在维修期内,即某公司尚未提供可以交付的房屋,某公司仍应承担徐某的租房费用。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某公司未向徐某交付符合国家标准的房屋,仍处于违约状态,应当承担徐某未入住案涉房屋期间的房屋租赁费,且其逾期交房应承担徐某房屋租金损失。(三)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徐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搬家费、租房费等费用,某公司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徐某交付房屋,并向徐某的母亲发送短信通知领取钥匙,但是徐某拒不搬离某公司为其租赁的房屋。(二)徐某陈述房屋存在多处问题未处理,不属实。某公司交付的房屋经验收合格,没有质量问题。并且房屋符合小区内拆迁置换房屋标准,即“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砖,室内刮白,供暖、电力、电照、网络、网通、上、下水齐全,地面为地板砖铺设,防盗门、断桥铝等配套齐全,有线电视、水、电表等本着拆一补一的原则”。本小区其他拆迁置换住宅户主均以同样标准回迁完毕。(三)二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徐某5000元是基于多次调解的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4月19日,某公司(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回迁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前,本次产权调换由甲方承担乙方临时过渡费用。特别约定甲方承担乙方回迁之前的租房费用直到乙方领取钥匙并装修入住为止”。并约定,小区内拆迁置换房屋标准为“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砖,室内刮白,供暖、电力、电照、网络、网通、上、下水齐全,地面为地板砖铺设,防盗门、断桥铝等配套齐全,有线电视、水、电表等本着拆一补一的原则”。2022年12月27日某公司向徐某母亲短信通知交房时,徐某拒绝接收房屋的原因是“地面铺设瓷砖不平整、墙体开裂、卫生间窗户均开不展”等。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某公司及物业公司已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维修,徐某认为装修质量仍不合格,拒绝接收房屋。
本院认为,徐某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公司违约给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2893元(交通费3900元、住宿费1797元、搬家费1000元、租房费11000元、租房押金3000元、餐饮费2196元);2.判令某公司向徐某支付10号楼1单元4楼401户自2023年1月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租金。但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均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该小区其他回迁户已经回迁完毕并使用房屋,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争议的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本案争议经历时间较长,某公司已承担了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的租房费用,双方庭审中所述墙脚开裂或者墙体开裂可以通过赔偿维修费用的方式替代解决。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维修费用、并责令某公司予以赔偿,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处理方式并无不当。双方应及时交接房屋,止讼止损,故对徐某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文君
审 判 员 武 菲
审 判 员 吴 坤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福艳
书 记 员 卢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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