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内2531民初965号
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伦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变娥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