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4民初10282号
原告:江西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珊,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涛,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某公司与被告翟某、上海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