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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某公司、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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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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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甘1122民初2420号
原告:陇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罗某,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
原告陇某公司与被告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陇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陇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陇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向荣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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