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星荷服饰(湖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吴市监处罚〔2026〕7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星荷服饰(湖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赵某某
执法部门: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8月4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童装检验结论不合格,使用印有他人公司的吊牌开展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和使用印有他人公司的吊牌开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停止使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451元,2.罚款11651元,罚没款共计1410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