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诸暨市爱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暨应急罚决〔2026〕第00017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爱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穆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年8月31日,陶朱街道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线索对诸暨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车间内一在用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7.1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