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公(龙)行罚决字[2026]0153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龙游皇嘉贵族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龙洲派出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至今,龙游某娱乐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为招揽生意招募女性工作人员在包厢内为男性客人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胡某某构成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以上事实有: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龙游某娱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停产停业期限三个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公安局
202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