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6〕11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某
执法部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在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经发大道2号西大楼6楼的经营场所被发现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笔记本。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笔记本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涉案商品,罚款188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