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歌来雅(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放行管理制度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义市监处罚〔2026〕330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歌来雅(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蔡某某
执法部门: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被罚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罚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