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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祺(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日期: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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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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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昌祺(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74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昌祺(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份,当事人从**鞋材市场的流动摊位(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购入童鞋(规格型号YQ-2**8)鞋底300双,2026年1月底,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村**路**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号厂房*楼)将上述规格型号的鞋底全部加工成成鞋299双,剩余一双鞋底被当事人丢弃。并于2026年3月1日,将该型号童鞋以20.5元每双的价格销售给箬横**电子商务商行109双,再分别于2026年3月21日、2026年3月23日将剩余的鞋子同样以20.5元每双的价格销售给2名散户客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经**市**技术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童鞋为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YQ-2**8童鞋的不合格项目为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总量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具体不合格原因为外底DEHP,BBP,DBP,DIBP(四种总量)3.23(合格要求<0.1),重金属总量镉:外底 178.52(合格要求≤100)。至案发,当事人将规格型号 YQ-2968童鞋共销售299双,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童鞋成本价为18元/双,销售价格均为20.5元/双,当事人获利747元,以上共计货值612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47元;2、罚款1532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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