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磐安县惠丰农资有限公司尚湖科兴门市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磐市监处罚〔2026〕9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磐安县惠丰农资有限公司尚湖科兴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曹某某
执法部门: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的行为于2026年4月14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没收扣押在案的不合格化肥1694.68kg;三、罚款1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8.87元,共计罚没款14818.87元(壹万肆仟捌佰壹拾捌元捌角柒分),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